電動車司機反殺寶馬車主算是正當防衛嗎?

乖巧的裂縫鼓


看過這個視頻,很讓人揪心。

大體情況是這樣的:

寶馬車準備到紅綠燈時要實線搶道左拐,應該碰到了騎著電動車在非機動車道等紅綠燈的白衣服大叔,寶馬後座先後走出來一個男的和一個女的,把白衣大叔的電動車挪離了車道,幾個人應該有爭吵。

不久開車的寶馬男看事情還沒有解決於是下車直接過去就打騎電動車的白衣大叔,(他幾個朋友有隻是小勸一下)但是打幾下好像打不動,果斷跑到車上拿刀去威脅騎電動車男,騎車大叔沒有跑路只躲了兩下,寶馬男刀被甩到地上,後被騎電動車的白衣大叔搶到,對寶馬男一頓猛砍,後續看不到了。新聞出來才知道寶馬男被砍死了。

第二天,他朋友圈發的都是他的死訊。


從朋友圈可以看到,寶馬男好像喝了酒,酒駕是跑不了了,喝酒的人很容易衝動,無理也想要變成有理的。本身就是自己的錯還打人家,膽小的可能早就嚇跑了,沒有想到遇到個膽大的,最後自己賠了命。

話說到重點,騎電動車男子會負法律責任嗎?他的行為算不算正當防衛?

該男子行為算正當防衛,如果法院判他防衛過當那就會負法律責任,如果法院判他只是正當防衛那就不用負法律責任。

先來看一下睿智的網友解讀哪種情況他不算防衛過當。
如果電動車男子會這麼說,而法院也這麼認同那麼該男子就是正當防衛。騎電動車男子前面的行為爭論不大,最主要的爭論點在於追著跑馬男砍,因為前面寶馬男有跑回車內拿刀的行為,害怕寶馬男再次拿武器攻擊自己而追的話屬於正當防衛,如果不是這一想法就不算了。

如果騎電動車男子只是因為被砍而想砍死對方,那麼會負法律責任的,具體多少年要看法律的判決,一般3到5年。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寶馬男的車裡還有刀槍之類的東西,那麼他第二次往車方向跑的意圖就很明顯,如此騎電動車男子被判正當防衛的可能性會更大。

說這麼多,最終的結果還是等相關部門的通告吧!

最後拿一句老人的話來結尾:淹死的都是會游泳的,出來混遲早是要還的。
佛說:回頭是岸,但是有些路你無法回頭。


騎著蝸牛衝鋒


不邀自來,不巧,備考法律中……看了視頻,做一個案例分析。視頻應該已經被下架了,多半是作為電子證據使用了。前面不贅述。

視頻中紋身男先是下車對電動男進行毆打,可能稍有吃虧,怒火中燒再次返回寶馬車取出管制刀具想要傷害電動車男。

由於重心不穩,紋身男兇器掉落結果被電動車男搶到,電動車男向倒地的紋身男砍去。紋身男中刀逃跑,消失在了視頻監控中(視頻到這裡就完了)。

很多人認為電動男是正當防衛。那麼首先我就把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先提煉出來:

1:個人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2: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具備現實的威脅與緊迫性。

3:防衛人具有防衛意識。

4:防衛對象只能是侵害人本人。

5:沒有超過明顯不必要的限度。

根據視頻來分析:首先紋身男持刀對電動男進行人身侵害,持刀砍人的行為,使電動男的生命受到了嚴重程度威脅。至於主觀條件全憑一張嘴。電動男基本已經構成正當防衛了?

只是有一條:有沒有超過必要限度?

這個很難說,可以說光看監控來說,對於電動男是很不利的。紋身男起身逃跑的時候現實的危險已經消除,再次攻擊有可能構成防衛過當或者故意傷害甚至故意殺人…而且這一條它具有一定裁量空間…

在搶刀成功紋身男起身“逃跑”之前。可以說是正當防衛,嚴格來說只要不是一刀斃命,很可能被搞成故意傷害。可是紋身男起身逃跑之後進行追擊的這個行為就超過的正當防衛的範疇了。除非紋身男準備準備尋找武器繼續行兇,這個理由有點牽強,也很容易被推翻。

輿論優勢加上監控最大能得出的最大可能性是防衛過當,嚴重點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接下來就是法醫那邊的操作了。如果致命傷是在紋身男失去侵犯能力前(一般來說第一刀)造成的,那麼也就是說是處於正當防衛的過程中造成。追砍行為並沒有造成致命傷害那麼依舊成立正當防衛。追砍的行為作為一個新的獨立行為,故意傷害是跑不了了。只是不存在故意傷害致死這麼一說。

好就好在監控沒能錄音,現在應該還處於審訊階段。就要看口供證人證言對電動男是否有利了。檢察院這貨,不出意外會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名來進行起訴的。倒是法院的壓力比較大?咩辦法這種事情法院不接鍋,其他人也不願意接啊。

正當防衛基本很難爭取到,運氣不錯能搞一個防衛過當。然而最大可能性還是故意傷害致死可能性最高。兩個罪名天差地別,這也是有的辯護律師很貴的原因。

補充一下,為什麼寫這麼多?小時候我爸也遇到過類似情況。惡霸生意不好,欺壓我家正常經營,動手打砸搶傷人,老實人反擊砍殘廢了惡霸。所以對於紋身男的死,我認為死不足惜。



黃腔不黃


近日,崑山寶馬男持刀砍人卻被電瓶車主反殺一案備受關注。事情的經過非常簡單,8月27日晚間,在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一路口,一輛白色寶馬車駛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行的電動車發生爭執,寶馬車後座一男子下車與騎車人發生口角,一言不合就對電瓶車主拳打腳踢。隨後寶馬男又從車裡抽出砍刀砍向電瓶車主,砍刀不慎掉落在地被電瓶車主搶先撿起,隨後電瓶車主將寶馬男反殺。

對於這起案件,大家除了對寶馬男惡有惡報大快人心以外,最關心的就是電瓶車主是否構成正當防衛,以及他會不會被判刑罰。

我認為電瓶車主在理論上構成正當防衛,最終被無罪釋放的可能性也很高,具體理由如下。

在法律上,成立正當防衛有兩個關鍵因素:防衛適度和防衛適時。所謂的防衛適度即是指防衛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在本案當中,寶馬男持刀砍殺電瓶車主,也就是說電瓶車主面臨著“行兇殺人”的暴力犯罪,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法律規定他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也不構成防衛過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3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所謂的防衛適時是指要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展開防衛,即不法侵害已經發生但尚未結束之時,不能事前防衛也不能事後防衛。事發當時,電瓶車主被酷似黑社會的寶馬男毆打砍殺,生命安全面臨著相當緊迫的現實危險。因此,當砍刀從寶馬男手中滑落時,搶先一步撿起砍刀予以反擊是他的本能反應。雖然寶馬男失去砍刀以後開始逃竄,但並不能就此簡單認定侵害行為已經結束。畢竟他是一個為非作歹的黑社會,隨車攜帶著大砍刀,誰又能保證他不會再做出傷害行為或者又從車裡拿出更加危險的武器呢?

換句話說,電瓶車主當時處於“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的危險境地,如果他不先下手為強,很有可能就是他命喪黃泉。

法律應當從一般人的角度來思考問題,而不能從事後理性人的角度來非難民眾。因此判斷行為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我們不能機械地進行邏輯推理,而要把自己代入行為人角色設身處地地加以分析。可想而知,當時身處險境的電瓶車主是如何把地上砍刀當成救命稻草開展開自救的,在他看來,侵害行為並沒有結束,只有把寶馬男幹翻在地才有活下去的機會。

如果有人不同意電瓶車主構成正當防衛,那麼就請他好好想想,如果他是電瓶車主,會不會坐以待斃等到寶馬男展開反撲?

案件發生以後,輿論也是一邊倒地支持電瓶車主構成正當防衛,司法應當會順應民意的,就像去年發生的於歡案一樣,最終將電瓶車主無罪釋放。


冰焰


從感性角度來說,我支持電動車主是正當防衛,但是從目前法律規定,和以前案件的判決結果,我只能說,判決防衛過當都算好的。


27日晚間,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一路口。視頻中顯示,一輛白色寶馬車駛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行的電動車發生爭執,寶馬車後座一男子下車與騎車人發生口角,儘管有女伴相勸,但兩人仍舊發生推搡。此時,寶馬車司機從車上下來,對騎車人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拿出一把長刀,砍向騎車人。騎車人雖然連連躲避,但仍被砍中。

未曾想寶馬車司機在砍人時,長刀落地,騎車人搶先一步撿起長刀,反過來砍向寶馬司機,寶馬司機連連躲避逃竄,但騎車人不依不饒連砍數刀。後來,有相關圖片和網絡信息顯示,寶馬車司機被騎車人砍殺身亡。


法律規定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寶馬司機拿長刀揮砍,完全讓我們有理由相信,他有殺人的傾向,那麼騎車人肯定要拼死反抗。但是刀掉落後,騎車人手持長刀明顯是在追砍寶馬司機,這時候騎車人在遭受什麼不法侵害?現行法律所指的正當防衛,核心是正在進行,不是以前也不是未來可能進行,強調的是正在進行。


過往案例

田某回到宿舍時,聽到老婆羅某在叫‘不要,不要’,自己就從旁邊的窗戶爬進去,看到羅某仰躺在床上。張某已壓在羅某身上,羅某還在掙扎,張某一看到自己進來就從床上下來,並有提褲子的動作。他進去就和張某扭打在一起,因為自己打不過張某,就拿了一把菜刀朝張某亂砍,將他砍倒在地。看張某倒在地上不動了,就把菜刀扔在房間裡,換了條褲子,帶上羅某一起逃跑。

這個看到老婆被強姦,然後砍死強姦犯的田某,因為故意殺人罪被判了無期徒刑,原因是正當防衛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發生時,當時強姦犯已經提上了褲子……

溫州中院關於田某故意殺人罪的裁決書截圖,整個判決書都沒有“防衛”的字眼,辯護律師也沒有異議。

文森特_瓦倫丁


當然是正當防衛了。如果你是他的話,同樣面對故意上前挑釁的人,你的第一個想法是什麼呢?是自己被人坑上了。如何才能夠擺脫或者是平息事情的發生?就會成為每一個人的第一反應。

當你面對幾個人的圍攻,恐怕就不是每一個都能夠對付得了的了。在紋身仔拿出刀子來進行人身攻擊時,恐懼感會讓自己無法承受。

而在這方面白衣男顯得成熟而勇敢許多,他奪取了刀子之後,仍然還是要面對和預防眾多人的反撲,外加上已經憤怒之極的情緒,所以才會促使他向紋身仔發動反擊。

如果不對紋身仔發動反擊,反而有可能會再次被紋身仔和其他人聯合圍攻,自己的小命恐怕就難保了。就家是一條狗在咬你,而你感覺到疼痛難忍,撿到一個東西,對狗進行還擊。請問這樣的行為是屬於你在打別人的狗呢?還是在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呢?再假如一隻蚊子正在吸取你的血,你感覺到了疼痛,並且一掌將其打死。請問你是在故意殺死動物呢?還是在作正當的防衛呢?

白衣哥是在處於人身安全遭受到攻擊的情況下發動的奮起反擊,這樣的行為也是算是故意殺人?哪麼天理又何在呢?難道是要讓人家打得象個孫子一樣,跪地求饒才算是正確的嗎?恐怕不是吧?對於這樣有膽量和有骨氣的人來說,我們應該去欣賞他,去敬佩他。

有看到了一個律師認為他不是正當防衛,聲稱是故意殺人。我們對於這樣沒有正義感的狗屎,又能夠說什麼呢?希望這樣的事情能夠在他的身上發生,到時候他就會知道了什麼叫做性命攸關。

我們可以在許多的事情中看到,確實有許多的律師是人渣,吃了被告吃原告,最後還要把別人告的無恥行為。

就此事情,我認為白衣哥自然是正當防衛了,是毋庸置疑的。換著這個白衣哥是你,恐怕感覺更為深刻,所以我力挺白衣哥的正當行為。

個人觀點,切莫上心,謝謝閱讀,歡迎評論。


幸福地帶2


這種情況已經有界定了,刑法第二十條,第三句話是這樣寫的: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電動車男子顯然是在已經處於被動觸發防禦機制的情況下,做出的反擊行為。而觸發機制已經可以定性為“行兇”,紋身寶馬男的主觀惡性暴露無遺。


筆者不太明白有些法律人事在故意唱反調

我們使用的法律體系,基本上屬於大陸法,而大陸法的推理形式和方法上,是完全依據演繹法來進行的。

這麼說可能有點複雜,可以將其簡化為:前提與結果之間的必然聯繫,是構建結構推理的確定性因素。

我們基於此來看紋身寶馬男的行為,其首先採取了惡意攻擊行為,即可立即為其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觀惡性。

而之後拿刀的行為,我們可以很肯定的認為:“刀”是一種攻擊道具,而不是一種威懾道具。

所以,“刀”所具有的攻擊性,以及寶馬紋身男的主觀惡性,可以很大程度上界定其行為屬於行兇。而行兇的界定是:

“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而一開始也說道了,當對方採取了行兇的方式,並對電動車男構成了生命威脅,電動車男的行為等同於以防衛形式制止暴力犯罪。

可認為,電動車男砍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行為。

現在的問題是在於“追砍”,到底是不是正當防衛之中

對此,竟然有人提出“追砍”屬於故意傷害。

不知道提出這個觀點的人有沒有上過高中,在電動車男生命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其反擊行為無論如何不能夠定性為“故意傷害”。

因為故意傷害的主體在於主觀惡性,一個被觸發自我保障機制的人,在應急情況下所作出的反應,其行為導致的結果,即使正當防衛被駁斥,也應按照“過失”處理。

更何況,電動車男子的“追砍”行為,很大程度上屬於繼續對自身的保障。

有很多人提出,紋身寶馬男在逃跑的過程中喊道:車裡有槍。

這方面由於缺乏目擊證供的公開,咱們先不討論。

而僅從其回車的行為來看,仍舊對電動車主具有較大的威脅。

還是基於演繹法,寶馬紋身男已經進行了行兇行為,並帶有較強的主觀惡性,其採取後退的行為,我們絕對有理由認為其處於階段性自我保障以及尋求方式進行反擊。

換句話說,假設紋身寶馬男的車裡已經沒有武器,但是,寶馬難道不是一件武器嗎?

所以,當我們有理由懷疑地方仍舊會採取繼續攻擊的時候,利用追擊的行為,無疑也是對自身安全的最大保障。


但是,大家要注意,目前所公開是事實證據並不充足,筆者僅從現有的證據上進行推論。雖然在情感上,筆者認為電動車男生命受到威脅的狀況,完全有理由做出基於自身最大安全的保障。

同時,從上述刑法第二十條第三句話來看,電動車男也符合擁有“無限自衛權”的基本主張。

可是,筆者基於紋身寶馬男的行為推理,在主觀惡性和行兇條件上的判斷,更多是依據現有信息來說的,在準確性上還無法保證絕對。

所以,隨著之後的細節曝光,筆者將完善相關內容,以確保在為電動車男鳴不平的同時,幫助大家更深刻的瞭解防衛機制,繼而便於在自身安全受到侵害的情況下,以更加正確、精準的方式實現防衛。


小言詹詹


龍哥,你趕緊起來說句公道話,人家是不是正當防衛?龍哥一路走好,願那邊沒有電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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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東


【深度法評】見義勇為反被拘:司法正義不能每次都靠輿論來實現

1

此時待在看守所的趙宇一直沒想明白,自己明明是“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見義勇為,即使沒有得到讚揚,但也不至於被拘留啊。

今天已經是趙宇被拘留的第14天,在被拘留的這段時間,這名體型高大、長相帥氣的退伍兵一直都沒想明白這個問題。

不過,這些都不重要了,此時的他只想早點回到家裡,看看新生的兒子。他很內疚,老婆在生產時,他都不能陪伴在身邊。他只想快點出去,與家人團聚。

但被與世隔絕的他不清楚還要被關多久,更不知道是否會被判刑。此時他的內心充滿了焦慮、忐忑、害怕、內疚等情緒,導致他的頭一直很疼。

2

跟此時的趙宇處境相同的還有一位,他就是遠在千里之外的於海明。

此時的於海明處於被南京警方拘留的狀態。相比趙宇的複雜內心情緒,此時的他更多的是害怕。因為他拿刀捅人了,雖然是別人拿刀先砍他,他迫於無奈才反擊。

於海明一直在心裡默默祈禱,希望被他砍傷的人千萬不要死,不然他就完了,“殺人償命”這種簡單的道理他懂。

3

無論是福州警方,還是南京警方,在接手這兩起刑事案件後,內心都沒有太大波瀾,因為故意傷害類的案件,他們處理的太多了。

但這次卻是例外,表面上的寧靜,將迅速被火爆的輿論打破。他們根本無法想象,這兩起刑事案件將被載入中國司法史策。

失去人身自由的趙宇和於海明也根本想不到,他們的案件竟然會引起全國輿論的關注,並進而推動案件的走向。

4

在頭疼緩解後,趙宇開始回憶事發當時的情形。

他今年21歲,剛從部隊退伍沒多久,認識了現在的妻子,妻子一直在福州生活。為了結束兩地分居的狀態,趙宇從老家趕到福州跟妻子一起生活,並在當地找了個保安的工作。

日子雖然清苦,但小兩口的感情卻很好,而且小孩也馬上要誕生了。此時的趙宇對生活充滿了嚮往。

直到2018年12月26日晚上,美好而平靜的生活被打破。

趙宇聽到樓下一名女住戶在呼喊“強姦、救命”,一向熱心的趙宇馬上走到樓下查看情況。發現一名中年男子正在毆打一名年輕女子,趙宇立馬上前制止該中年男子的侵害。中年男子惱羞成怒,打了趙宇兩拳,趙宇也不甘示弱,將中年男子推倒在地,並朝其腹部踢了一腳,同時拿起身邊的凳子準備砸向他,但被女子勸住。

隨後警方趕到,將涉事的男子和女子帶走調查,趙宇則回到自己住處。

回到住處後,趙宇的妻子埋怨他不應該多管閒事,不然遲早會吃虧。趙宇笑笑,回答說:我就這種性格,改不了呢。妻子也沒再說啥,因為她明白丈夫就是這種熱心腸。

本以為這件事就這樣過去了,但沒想到三天後,趙宇卻被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從家裡帶走調查,並隨後被刑事拘留。

原來,那名實施侵害行為的中年男子在被趙宇踹了一腳後,導致橫結腸破裂,後被法醫鑑定為重傷二級。

5

回到於海明案件,按照刑事案件的正常流程,於海明接受了警方的訊問,講述了案發過程。

事發時間為2018年8月27日晚上,此時的於海明正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在一個路口等紅綠燈,突然從後面極速駛來一輛寶馬車,從車上下來幾個人,對其進行指責。

隨後,寶馬車上又下來一位平頭男子,二話不說就開始毆打於海明,於海明沒有還手,一直在退讓。

但拳打腳踢還不夠,平頭男子還返回寶馬車裡拿出一把砍刀,對於海明進行追砍。在追砍過程中,砍刀從平頭男子手中脫落,於海明於是撿起砍刀對平頭男子進行還擊,在將其砍倒在地後,報了警。

接受警方訊問後,於海明一直在打聽平頭男子的消息,想知道他是否已死亡。在內心十分忐忑中還是迎來了“噩耗”:被於海明砍傷的男子經搶救無效而死亡!

在聽到這個消息後,於海明一下癱坐在座位上,頭腦一片空白,只是心裡在不斷念叨著:完了,這下徹底完了,我得償命了!

6

但初為人父的趙宇卻不相信自己“完了”,他始終認為自己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怎麼能跟刑事犯罪扯在一起呢?

趙宇並不知道故意傷害罪的後果是什麼,但在諮詢律師後得知其可能要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且還要賠償幾十萬元時,他坐不住了。

再三衡量後,覺得不應該認命。於是找了當地媒體,希望能對其經歷進行報道。

在當地媒體對其經歷進行報道後,趙宇仍然覺得不放心,於是又在微博上發文求救。

7

趙宇在焦急的等待輿論反應,相比之下,南京的於海明則幸運許多。

有人將案發地點的監控視頻傳到網絡上,迅速引爆了輿論,引起了中央媒體的關注。

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一致認為是平頭男子尋釁滋事,而於海明是正當防衛。並且,群眾的力量也是無限的,很快就發現平頭男子原來是“罪痕累累”,甚至傳言其是黑社會組織成員。

要問群眾為何如此激動?因為誰都不想在面對強者的欺負時,自己不能還手。如果還手,還必須準確的判斷對方是否在進行侵害、對方的侵害是否正在進行、以及自己的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

這種難度無異於讓一位從未經歷過專業訓練的人去走鋼絲,而鋼絲底下就是懸崖。

8

於海明案引起了全社會對正當防衛制度的討論。

在案發五天後,當地檢察院發佈案情通報,對案情進行了詳細的說明,並最終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於海明案,後來又被叫做“崑山反殺案”,還入選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批指導案例。

在其指導意義中提到:“法不能向不法讓步”,如果面對不法侵害人“行兇”性質的侵害行為,仍對防衛人限制過苛,不僅有違立法本意,也難以取得制止犯罪,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害的效果。

有人說崑山反殺案改變了司法機關對正當防衛的認定,以前不敢認定為正當防衛,但經過這個案件的全社會大討論後,最起碼認定的限度放寬了。

筆者至今還記得於海明在面對平頭男子的侵害時說的一句話“你們太欺負人了”,隨後於海明就撿起地上掉落的砍刀進行反擊自衛。

是的,遵紀守法的公民不應該被欺負!當他們被欺負時,法律就應該鼓勵其積極主動的進行強有力的還擊,而不是處處限制,不然就是在縱容壞人作惡。

9

此時的趙宇還在擔心媒體報道的效果如何,會不會引起輿論的關注。

但事實證明,趙宇的擔心是多餘的。僅僅經過一天的時間,趙宇的經歷就被各種媒體報道,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一時間,“見義勇為反被拘”的標題刷遍電視和社交網絡。

媒體迅速對各方當事人進行了採訪,在採訪被踢傷的男子時,其竟然回覆說“在打麻將,沒空”。於是,民眾紛紛調侃“見義勇為十四天,強姦未遂打麻將”,對司法的公信力造成巨大傷害。

在輿論介入後,事情在逐步的往有利於趙宇的方向發展。警方以故意傷害罪對其進行逮捕的申請沒有被檢方通過。

但警方不甘心,將罪名變更為過失致人重傷罪,又再次移送檢察院審查逮捕,並被批准逮捕。

普通民眾可能無法理解逮捕的含義,但我們法律行內人知道,一旦被檢察院批捕,則意味著檢察院也認為趙宇的犯罪有較為充分的證據證明。

在被批捕後不久,警方又以該罪名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10

面對滔天的輿論氣勢,警方巋然不動,不對案情做任何回應,而是繼續埋頭辦案。

於是,民眾猜測紛紛,其中就有人質疑為何警方沒有對涉嫌強姦的中年男子進行立案偵查,難道是有關係?

中年男子甚至還打電話給趙宇的父親,希望“私了”,說是警方建議他們私了。並且承諾,如果私了的話,他可以向警方求情,使得趙宇得到輕判。

這更加堅定了民眾對於中年男子身份的猜測,更加堅信其在警方內部“有關係”。

11

經過輿論的不斷髮酵,趙宇案終於在21日等來了警方的通報: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趙宇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但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傷的後果。但鑑於趙宇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綜合全案事實證據,對趙宇作出不起訴決定。

翻譯成通俗易懂的語言就是:趙宇的行為構成犯罪,但為了鼓勵見義勇為,就不對其犯罪行為進行追究了。

所以,說到底,“趙宇還是有罪,只不過不追究”。

有一個細節值得注意,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檢察院和公安是兩個不同的機構,一個是司法機關,一個政府行政機關,相互之間沒有任何隸屬關係。

審查起訴是檢察院的職能,如果說確定不起訴,那也應該由檢察院公佈,而不是由公安機關“越俎代庖”。

12

根據檢察院出具的《不起訴決定書》的內容,其雖然認定趙宇的行為構成防衛過當,但並未進行說理,導致民眾無法得知到底趙宇的什麼行為構成了防衛過當。因此,民眾並沒有買賬。

筆者根據所學法律知識及經驗認為,檢方之所以認定趙宇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有兩個原因:

一是,在趙宇把中年男子推倒在地後,又對其腹部踹了一腳,並且還想拿凳子砸平頭男子。其實檢方就是認為平頭男子倒地後,不法侵害就停止了,之後趙宇的行為不再構成正當防衛。因為構成正當防衛有一個關鍵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二是,趙宇踹平頭男子的腹部,導致其重傷二級,超出了正當防衛的限度。

但民眾質疑,為何崑山反殺案中的於海明把侵害人砍死了,都沒被認定為防衛過當,而趙宇只是把侵害人踹傷了就構成防衛過當?

13

從法律專業的角度,檢方的《不起訴決定書》中有以下幾點值得商榷:

一、中年男子的行為是否屬於強姦?

根據被侵害女子及趙宇的描述,中年男子試圖強姦她,但警方沒有立案。也正是這一細節加重了民眾對於本案有內幕的懷疑。但從警方的通報來看,全文沒有對這一問題進行回應,警方也沒有以強姦罪對中年男子進行立案調查。

因此警方並不認為中年男子實施了強姦行為。

這就導致警方的說法與當事人的說法不一致,那麼應該相信哪一方的說法呢?

從專業的角度來說,警方的說法更可信。因為人類出於本性,都會陳述對自己有利的情況,而對自己不利的情況迴避。

但警方在調查時,會對所有的知情人員進行詢問,而且針對同一問題多次、反覆詢問,以防止捏造事實。因為針對同一事實,當事人撒一次謊容易,但要撒幾次謊,並且每次撒謊的內容要一致,則幾乎不可能,何況還在警方的訊問壓力下。

此外,是否有強姦行為,也不能光憑當事人的口供推斷。趙宇也只是陳述說“聽到樓下喊強姦、救命”,但其並未看見強姦行為的發生。

但面對民眾的強烈質疑,即使警方認為沒有強姦事實的發生,也應該主動的進行說明,而不是迴避。因為只有公開說明,才能打消民眾的疑慮,消除可能產生的謠言。

二、趙宇的行為是否屬於防衛過當?

根據刑法第20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且造成重大損害。也即是說,有兩個構成要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重大損害。

再說的詳細一些,何謂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根據司法實踐,通常是指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需要的程度。例如,在將不法侵害人打暈後,還持刀對其進行砍擊。

本案中,趙宇將中年男子推倒在地後又對其進行了腳踹,導致其重傷二級,這是檢方認定趙宇防衛過當的主要原因。

但根據趙宇的陳述,中年男子倒地後還拽著他的三根手指不妨,他是為了讓其放手才踹的。如果趙宇的說法屬實,就說明當時中年男子的不法侵害行為還未結束,那麼他踹那一腳的行為就具有合理性。

關於中年男子重傷的後果,筆者認為認定防衛行為過當不能單純的以不法侵害人的受傷程度進行認定。

事發時,情形非常緊急,雙方都處於神經高度緊張狀態,法律不能要求正當防衛人在防衛的同時,還要考慮要用多大的力度踹這一腳。況且,這一腳是踹在腹部,而不是頭部、襠部或者其他比較致命的地方,這已經說明趙宇在控制防衛的限度了。

14

在過往案例中,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概率有多大呢?

根據”聚法案例“的數據,從2016年11月到2019年1月,檢索到”故意傷害罪“案件共有323714件,其中以“正當防衛”作為辯護要點的案件共2284件,被法院認定為無罪的數量只有17件,被免於刑事處罰的數量有54件。

也就是說,當你面對不法侵害時,如果你實施了反擊,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概率只有0.00005252。

因此,一旦發生類似正當防衛案件,想要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並且無罪釋放,難上加難,尤其是造成了重傷或者死亡結果。

這不得不說是一個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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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崑山反殺案,還是趙宇案,如果不是因為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那麼根據過往的案例,於海明和趙宇大概率都免不了牢獄之災,

如果司法公正需要靠輿論來維持的話,那這種公正是不可持續的,因為不是每個案件都能引起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

即使成功引起了關注,在這個信息大爆炸的時代,民眾的注意力不會超過一週。一週過後,再大的熱點社會事件都將被遺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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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宇案中還有一個細節,在面對強大的社會輿論、民眾的關切時,無論是當地警方、還是檢方,都沒有及時的進行回應。

相比之下,崑山警方和檢方的反映就非常及時,在事發第二天就對案情進行了通報,及時的滿足了民眾的知情權,並阻止了謠言的傳播。

福州當地警方在面對記者的採訪時,不是積極的回應群眾疑問,反而是強調正在應對輿情,似乎將民眾的關切視為一種不穩定的因素,而如臨大敵。

由於警方沒有及時的回應社會關注,導致各種猜疑擴散,以至於警方通報說沒有強姦行為時,民眾都不相信,認為是另有隱情。如果警方能夠早些時間通報案情,並對民眾關切的疑問進行解答,那麼就不會有“見義勇為十四天,強姦未遂打麻將”的言論滿天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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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公平正義是法律的應有之義,這不僅要靠法律的制定者來制定一部公平的法律,更需要執法者準確的適用法律,而不是機械的適用法律。

如果每次執法的結果與民眾的期待截然相反,那麼就應該反思了。

本案關於兩個案件的描述,綜合了上游新聞、封面新聞等媒體的報道。圖片來源於網絡,侵刪

單位:北京市煒衡(深圳)律師事務所


李斌斌律師


江蘇崑山寶馬花臂“龍哥”被反殺!啥家庭啊?有九條命襖?有免死金牌襖?

zèi兩天,就在扒叭八還沉浸在高鐵“坐霸”最新動態的時候,卻被一條新聞反覆刷屏!於是乎點了進去一看:艾瑪,好尷尬呀!反殺……

突然感覺有人成功的攻克了人類的“人生三大錯覺”,不禁默默地點贊,且心中由衷的感慨:武功再高,也怕“屠龍寶刀”;寶刀在手,你拿穩當了再走。

是非對錯,暫且不論……回憶起兒時的錄像片《古惑仔》,人家都是拿紗布綁著刀把,怕的就是脫手後的尷尬!查了一下寶馬花臂社會他龍哥的“履歷”,也可能那時候他在裡面忙,看不到也學不到《古惑仔》的“言傳身教”……

好了,不閒扯了。

本期漫畫,咱們一起看看,江蘇崑山寶馬花臂男砍人不成被反殺,網友怎麼說?


扒叭八


白衣哥是不是防衛過當,這要由法院來判定,我們普通老百姓只是從新聞報道和一小段視頻中瞭解案情,有更多的細節我們並不知道,所以,我們不好下結論。

這個問題也不在於死者是不是犯罪在先,或他是不是壞人,這沒有什麼好爭議的,這種人死有餘辜。

但法律並不認可不殺不足於平民憤,死有餘辜,只認法律條文和證據。

正當防衛應該符合下列條件:一、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三、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第一點是沒有爭議的,現在爭論的是第二點和第三點:

一、不法侵犯正在進行的時候。

這個案子其實是分為兩段的,第一段是撿刀砍,第二段是追殺。當白衣哥搶過刀,開始劈第一第二刀是沒有問題的。問題在於:對方是沒有還手之力了嗎?那麼白衣哥為什麼要追上去砍?按說,對方已經逃跑了,侵犯已經停止了,不應該再砍後面的幾刀。可是我們要考慮:死者還有三個同夥會不會一擁而上?死者跑到車邊,車裡是不是還有兇器,死者還有沒有反撲的能力?這是確定白衣哥應該不應該繼續追殺的理由。

這時白衣哥在公安局的供述對定案有很大關係,如果他說:我氣壞了,就是要殺他,那就沒什麼好說的,那就是防衛過當。但如果他說我怕他反撲,怕他從車裡拿刀殺我。那就有辯護的餘地了。特別是在車裡搜出其他兇器,更能證明繼續追殺的必要。

二、防衛過當或故意傷害。

最後一段是視頻拍不到的,這一段也非常重要,就是死者倒地後,他是不是還砍。如果倒地了還在砍,就不是防衛過當,而是故意傷害,這個是重罪。

很多年前,我農村的鄰居,和同村某惡人發生矛盾,惡人拿刀衝進他家,砍傷大嫂。他們幾兄弟衝出來,先把惡人打倒在地,在惡人已經重任不能反抗的情況下,又把他拖到另一個地方再打致死。幾兄弟均以故意傷害罪判刑,主犯判10年。

三、有人統計過中國近年來的防衛過當案件,發現防衛者基本上都輸了。就是說在我國,最合適的正當防衛就是使勁跑,這問題就很大了。在美國,私闖民宅,人家一槍把你崩了,你也無話可說。

設置“防衛過當”罪名,對正當防衛的條件設置過嚴,受傷害者不敢還擊,只要不把人打重傷或打死,問題都不大,人身傷害成本太小,一點小事就動手,這一點要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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