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實行十二小時工作制,兩班倒,工人在下班後猝死在家,企業有沒有責任?

看熱鬧不嫌事大168527692


一般情況下,員工下班後在家中猝死,不算是工傷,跟企業也沒有直接關係。在工作崗位上猝死屬於過勞死,企業要負全責,在家中猝死與企業沒有直接關係。

但本問題的關鍵點在於企業實行的是兩班倒工時制度,每班12小時。

按照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個小時,因特殊原因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條件下延長時間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

若是企業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了綜合工時制度並得到許可,企業也嚴格按綜合工時制度執行且超時部分按規定製度了加班費),那麼企業基本不用負責任,但可以人性化的支付撫卹金;

若是企業沒有申請綜合工時制,或申請了並沒有得到批准,那麼企業本身就存在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屆時員工家屬以企業違反勞動法,給員工增加工作強度導致員工猝死,那麼企業對員工猝死事件就要負責任。


一根小辣椒


企業實行十二小時工作制,兩班倒,工人在下班後猝死在家,企業有沒有責任?

現在民營企業工廠很少有8小時工作制度,基本都是兩班倒,12小時工作制度。國企基本都是上8小時工作制。舉個案例:2007年西部重鎮一二線城市一個化工廠企業,老闆最先是工人每天上8小時工作,可是時間一長老闆感覺成本高,一個班4個人。8小時工作制要16個人3班倒,每天一個班休息。按月薪:每人2000元計。16個員工,每月工資要32000元成本。如果上12小時工人就要8個人就夠了,最多每人工資多一半開3000元+8人=24000元,老闆每月節約成本8000元。這就是民企普遍的工作制度。工人每週工作時間超出勞動強度,違反了勞動法規定每週工作時間不超40小時。實際工人每週工作時間60小時。基本沒有雙休日。超出勞動法一半的工作時間,嚴重違法。民企要承擔責任。


鬱金香137652766


首先確定企業責任肯定是有的,雖說不是主要責任,但也要承擔部分責任!




企業不付主要責任是因為工人這種情況不在工傷範圍以內!一般的工傷認定的基本原則是:工作時間,工作地點或上下班的途中發生的傷害或死亡可認定為工傷,企業是需要承擔全部責任的!所以很顯然問題描述中的死亡是在家中,並不在工傷事故範圍之內!


為什麼說企業也要負部分責任,主要是因為根據勞動法規定:工作時間為八小時,且每天加班不的超過一小時,企業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三小時!很顯然在問題描述中企業是採取兩班且十二小時制,與勞動法規定是有出入的,所以企業是要承擔部分責任的!

人活在世,唯有健康與生命才是最重要的,雖然我們有很多時候迫於無奈不得不選擇了辛苦上班,但也要好好照顧自己的身體,健康才是革命的本錢,活著才是硬道理,畢竟誰都沒有再來一次的機會,且行且珍惜吧!

以上只是個人觀點,感謝大家的支持與關注!


微新語


[過勞死何時休?]

企業實行十二小時工作制,兩班倒,工人在下班後猝死在家,企業有沒有責任?從我個人的理解,企業應該負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我國實行八小時工作制,但是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又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而本案例中提到的企業實行12小時工作制,兩班倒,可見這是企業的常態,而不使生產經營的需要或者特殊情況的需要。在該企業工作的員工單日加班時間大於國家規定的最長三小時的規定,月累積加班時間達120小時,也遠超於國家規定的36小時,企業的此項制度完全有違於法律的規定,完全無視於工人的身心健康,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所以企業應該為員工的健康和生命負有完全責任。

但是,如果該員工本身健康有隱疾,最終確定是疾病的原因導致他猝死,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負有主要責任,因為過度的勞累是引發疾病發作的根本原因,也是猝死的主要因素之一。況且企業應該為員工進行身體檢查,及時發現員工身體健康上的隱患,對於身體條件不好的員工,應該為其調配工作。顯然,這位猝死的員工和正常人一樣勞動,這也是企業管理的失職。

如果案例描述屬實,這企業就是典型的血淚工廠,是萬惡的資本家剝削勞動人民真實寫照。企業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應該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進行,更不應該視員工的身心健康為兒戲。

如果勞動者碰到這樣的企業,也應該用法律的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益,如何等這樣的悲劇發生了,也不任何事情都晚了,因為死人是無法復活的。


宜勞宜獲


企業實行12個小時工作制,如果職工下班後在家中猝死,這裡邊肯定有工作的原因,也就是有企業的責任。不過要想追究起來,可能很難追究到死亡上。

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經職工同意後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但是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也就是說即使按照規定發放加班費一天最長只能工作11小時。而且國家也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包括週末或法定一些限制安排加班不予調休的時間。

這種加班是違法行為,怎麼辦?即使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一般也就是責令改正。如果加班超過36小時,而且加班行為特別嚴重的話,可以按照每位工人每工作一月處以100元到500元的罰款(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5條)。相應的處罰是屬於行政處罰,跟民事賠償沒有關係。

如果說用人單位通過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實際情況中,很難有證據證明是強制性勞動,多數情況也是職工無奈的半自願方式。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有一種情況是視同工傷。那就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由於我們無法證明是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所以也很難視同工傷。如果是說在上下班途中,還可以認定是工作崗位的延伸,但是回到家中可就很難了。工傷難以認定上。


一般來講,勞動者親屬可以領取的待遇,只有相應的社保個人賬戶部分、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或撫卹金了。相應的救濟金或者撫卹金如果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那麼用人單位應當支付。

其實從法律角度,必須有證據證明職工的猝死和工作有關,而且所謂的工作屬於強制性工作,才可以證明與用人單位有關,然後索要賠償。很難。


暖心人社


答:這簡直是不把工人當人看,讓工人當牛做馬,老闆的心比資本家的心還黑。竟然讓這些貧苦的工人整天勞動長達12個小時,問老闆,你還是人不是個人?在此,我建議:國家應該按照我國的勞動法對其黑心老闆進行狠狠的處罰,同時,對死難者建議:招開追悼大會,並且,一次性給受害家屬100萬以上的喪葬撫卹金。最後,對黑心老闆,我看,還要以觀後效。


劉年14


企業實行十二小時兩班倒工作制顯然對員工來說強度壓力可不小,特別對那些苦髒累的工作崗位,簡直就是來命來搏,對員工的身心健康會造成一定影響。

員工在工作時間因過度勞累猝死(也叫過勞死)工作崗位,企業必須要承擔責任,這是不容遲疑的。但下班後猝死,這情況就不一樣了。根據企業員工工傷保險的規定,工傷保險的保險範疇只有在工作時間,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可見員工下班後猝死首先應該分清是下班途中還是下班回到家猝死。如果是屬前一種情況,那麼企業是必須要承擔責任的,如果屬後一種情況,企業就不必承擔責任,因為下班回到家中顯然已不是下班途中,而且猝死是不是由工作過累造成也不好說,還由權威部門來鑑定才能下定論。但如果企業夠人性化,可以適當跟家屬一點慰問金。



仁者暖春1535932


勞動法形同慮設,勞動監察部門更是不做為。有多少私企能按勞動法做,工資低,社保低,工作時間長,幹五休二的很少吧能幹六休一就不錯了,現在想起稅務統一收社保原因恐怕是社保資金入不敷出了而不是其他原因,如此下去社會茅盾激化,有關部門應及早重視解決


佐羅103


每天加班3個鐘一共11個鐘★星期六星期日雙屬正常★固定每天白班👍👍👍👍👍👍


用戶977175950929


企業固然是有直接責任的,大多數人都知道。但是,就算企業有直接責任又怎麼樣?出了事情,給給點賠償,直接擺平。不要懷疑我說的話,不在行業裡,你永遠不知道這裡水有多深。

其實呢,企業有責任是一定的,還有一部分責任就來源於當事人了。


咱們先把本來身體就有缺陷不能長時間工作的人排外。

絕大多數人就算是上班一天十二個小時,下班以後肯定不會馬上放鬆自己,急急忙忙的想著其它事情,導致精神一直處於高度緊張中。這就給身體帶來了負值,久而久之可想而知。

就算不是猝死,現在交通這麼發達的社會,疲勞駕駛也給自己和他人很大的危害。

所以本人在這裡建議大家,不管是工作狂,還是為了家庭拼命的人,身體是本錢,本錢沒了,你一天就算給企業12個小時。又如何?你能幹多久?說不好聽的,企業可能因為你的身體狀況一腳把你踢開。


合理安排時間才能持之以恆,想想你背後的人,你會覺得活著是一件很幸福的事,哪怕生活是在水深火熱之中。

話題扯遠了,關於這個問題,企業有責任,但不是百分百的責任,因為在家裡猝死的人,沒人能保證你是不是下班後第一時間休息,或者幹了什麼導致自身猝死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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