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欒川“盜竊項目”案引關注 法律專家鄭州聚會談觀點

本網訊 “盜竊項目也應嚴懲!”近日,河南欒川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項目被盜” 案引起部分法學界人士關注,多位法學專家對此進行了專題討論。

案情:著名景區“好項目”被竊取

據河南省欒川縣人民法院判決書(2019)豫0324民初1041號判決書:2017年9月7日,洛陽全城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簡稱全城公司)與老君山公司簽訂《老君山風景區鐵道攀登項目合同書》,約定由全城公司在老君山建設攀登項目。該項目施工四天後,因天氣等原因暫時停工。

2018年2月27日,李某私刻全城公司公司公章並以全城公司名義將全城公司與老君山公司簽訂的《老君山風景區鐵道攀登項目合同書》作廢。同年3月1日,李某將該項目簽訂在自己控制的一家公司名下。

至此,原本應由全城公司投資受益的項目,變成了李某控制的公司投資受益的項目。全城公司的“好項目”被盜走了。

全城公司系自然人股東,宋佔義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佔60%股份,李某佔40%。

法院判決書顯示,李某則因私刻全城公司公章被欒川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

“項目前期運作及建設都是我投的資,之所以讓李某跑這個事,是覺得他能說會道,擅長社交。沒想到他竟然私刻公司公章,把我的好項目‘盜走’了。炒了我的魷魚,自己當起了老闆獨享紅利。 ”全城公司法人代表宋佔義告訴記者,李某的行為不僅給他造成20多萬元的直接損失,其潛在的損失更是無法估量。

宋佔義提供的某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稱,全城公司預期收益損失高達2320000元。

法院判決不支持預期收益賠償引發當事人不滿

關於此案,河南省欒川縣法院判決書寫道: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李某作為原告公司(全城公司)股東,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私刻公司公章,與老君山公司簽訂作廢協議,作廢了原告(全城公司)與老君山公司的合同項目,給原告(全城公司)造成一定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關於原告依據評估報告要求的預期利益收益232萬元,其提交的價格評估系單方委託,且評估書內容不能全面客觀的反映被告項目建成後的預期收益,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要求調取老君山景區門票收入,本院認為沒有必要。

欒川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某應支付洛陽全城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00000元。駁回了宋佔義的其他訴訟請求。

欒川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僅支持李某賠償全城公司直接損失,對項目運作過程中的其他潛在付出和項目預期收益損失不予支持,讓宋佔義感到憤憤不平:“盜竊錢財要坐牢,私刻公章盜竊項目比盜竊錢財性質更惡劣,損失也更大,怎麼就不被懲罰呢?”

專家:“盜竊項目”也應嚴懲 抑錯揚正是法律的天職

全城公司法人代表的疑惑也引起了河南省部分法律人士關注:

“‘項目被盜’究竟該怎麼判?””

“預期收益法律該不該支持,如何計算?”

“竊取”項目者應該受到何種程度的懲罰?

警方對私刻公司公章“竊取”項目造成公司20多萬元直接損失的行為僅作行政拘留10天的懲罰是不是太輕了?

等等,一週前法學界專家在鄭州組織就上述問題進行了專題討論。

河南天基律師事務所王培泉律師認為,宋佔義和李某之間應是一種合同關係,成立公司的股東協議及公司章程即是雙方合同內容,合同任何一方均應依照合同法和公司法履行自己的義務。任何違反約定或法律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同時承擔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王培泉律師說,《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由此可以看出違約方在承擔損失賠償時,即包括直接損失,亦包括間接損失。”。

研討會上,王培泉律師特別強調,私刻公章是指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私自篆刻其他企業公章的行為。對違反國家管理規定的刻字單位和個人,視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則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論處,已經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則應追究刑事責任。迴歸本案,行為人私刻印章後直接導致他人財產損失數額巨大,屬於情節嚴重,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王培泉律師說。

北京德恆(鄭州)律師事務所張銳律師強調,一審法院審理此案時,即不支持原告方全城公司提供《涉訴訟價格評估報告書》有關預期收益損失評估,同時也不支持原告方全城公司調取老君山景區門票收入以印證預期收益的合理性,並以“本院認為沒有必要” 直接拒絕,存在程序上的錯誤。

“程序上存錯誤,很難保障實體正確。這是法律界的共識。”

多位與會專家認為,所謂“項目被盜”,一定是這個項目存在潛在的巨大收益,否則的話無人去盜。那麼對“盜項目”者,一定要有一個懲罰機制,才能抑制 “盜項目”發生。這個懲罰就是,不能讓“盜項目”者獨享“被盜項目”收益,甚至應讓盜項目者為此付出代價。

專家們表示,目前社會上有關於預期收益價格評估體系,這個體系理應成為法院判案的參照,而不是選擇無視。

中國輿情法治網總編輯蘇玉東發言時強調,司法審判必須體現抑惡揚善,抑騙揚信,抑錯揚正立法本意,否則人民群眾很難體會到法律的公平。就本案而言,我們沒有看到,法律對過錯方的懲罰。

據悉,目前宋佔義已就“被盜項目”收益賠償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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