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里办企业有哪些不可以?

□苏报记者苏菁

五类建筑物内可以作为住所登记了,那么还有哪些建筑物不可以呢?每一种可以作为住所登记的建筑物,对从事的行业还有哪些规定?……据来自苏州市工商局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窗口的消息,自今年8月27日我市“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发布后,市民反应强烈,不少人纷纷打电话及上门咨询,对“意见”的推出表示欢迎,同时,要求尽快注册登记企业。但是,其中也因一部分人没有很好地细读“意见”,或对“意见”的一些条款理解产生了偏差或误解,导致不能很快如愿以偿。

为了更好践行“意见”精神,充分释放大众创业热情,让更多苏州发展需要的项目尽快尽早“落地”,记者专门请相关专业人士,结合近期市民咨询中提出的问题,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六类建筑物不得作为住所登记

由于在住宅中开设企业,涉及面比较广,“意见”对此次放宽的住所设立了门槛,规定除了校舍、酒店式公寓等五类建筑物,可作为住所登记外,还规定了不能作为住所登记的六类建筑物,也就是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它们分别是:

违反国家“土地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动工建造的建筑物;未经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批准擅自建造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经鉴定为危险的;(临时)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明确禁止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并要求市场主体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登记。

11种行业不得在城镇住宅内生产经营

在此次“意见”中,对将住宅作为住所登记的行业也进行了限定。规定只能从事软件开发、工业设计、咨询策划等10种,同样,对不得将住宅作为住所登记的行业也进行了了限定,共有11种。分别为:

工业生产加工业;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销售、储存、研发、试制;

饭店、茶馆、快餐店、咖啡厅、酒吧等餐饮服务业;茶座、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商场、市场;洗染、洗浴、收旧服务业;汽车、摩托车洗车、维修业;医院、疗养院;宠物服务;废物治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住宅内经营的项目。

并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人在住宅内从事相关生产经营,必须是无污染的;利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得违反住所禁设区域注单。

住所与实际经营不在同辖区需办分支机构

根据“意见”,在产业园、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写字楼等区域内,或者高校、科研单位、商务秘书公司内,从事五种项目经营的,分别是电子商务等“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研究和实验发展;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文艺创作,登记时企业住所可与实际经营场所相分离。

但是,这种分离是有条件的,必须是所登记的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在同一个登记机关管辖区内;如果不是,也就是分别在两个不同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则须继续沿用原来的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申请人须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

关于申请人提交材料问题,“意见”做出了新规定,即使用自有房屋的,如果没有产权证,提交相关说明材料也可以;租用他人房屋的,包括军队房屋的,只要提交租房协议即可;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使用证明;使用产业园、

科技园、创客空间等集中办公场所

的,提交场所登记材料即可。

但是,“意见”还规定,申请人必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做出书面承诺,也就是说,若存在虚假,须本人负责。作为登记机关,则一旦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等情形,将启动核查程序。

在一些属于须经法律、法规规定,有关部门批准的住所内登记,须经政务中心公示批准后方可办理。

住所内经营应得到有利害关系人同意

“意见”所指住所:是指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意见”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各类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意见”规定,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影响相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正常生活。

例如,将城镇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规定的10种项目经营的,或规定以外项目经营的,都必须首先得到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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