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喊話”更顯阿里“第一案”的可貴

“責任喊話”更顯阿里“第一案”的可貴

葉中美

3月30日,人民日報發佈文章《消費維權,電商不可推責》。文章指出,電商平臺不僅是“溝通者”,而且同商場、超市、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出租者一樣,都是經營者。如果消費者和賣家發生糾紛,電商平臺理應積極幫助消費者維權,不應推脫。並指出,追隨真正能提供卓越體驗的電商平臺,而不是空有“客戶卓越體驗部”的電商平臺。

就在前一天,也就是3月29日下午,在深圳租住的劉某均及妻子陳某華,因在淘寶網上售賣假冒品牌的手錶,被阿里巴巴以“違背平臺不得售假約定、侵犯平臺商譽”為由告上法庭, 深圳龍崗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兩被告均未到場出庭。在提交給法庭的答辯狀中,兩被告均承認因一時糊塗鑄成大錯,盼獲得淘寶網諒解。

兩相比較,可以看出在對待平臺售假問題方面,兩家國內知名公司所採取的不同態度與方式。六六訴京東假貨事件中,京東方最初給予了斷然否認,並以“發錯貨”和“不實之論”進行掩蓋,最後固然忌於輿論的強大壓力,而選擇了道歉與擔責,不過給否達到六六所願的“高興看到世界在向我們期望邁進”,還有待於後續的觀察。不過在消費者權利受損,並採取維權措施的情況下,電商究竟該扮演何種角色,發揮什麼樣的作用,達到什麼樣的目的,則應在“責任喊話”的反思下,從阿里“全國首例電商平臺起訴售假賣家案”尋找答案。

阿里“第一案”是在警方調查和法院刑事判決之後,附帶的民事性起訴。值得注意的是,此案的線索正是阿里通過大數據打假系統,在日常的防控措施中所發現,繼而將信息提供給公安部門,由其介入調查走司法程序。“第一案”的民事追溯,則具有過錯疊加的效應,最終達到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的“三合一”,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內,讓售假者付出了更為沉重的代價。

何以如此,裡巴巴集團高級法務專家衛知一語道破,淘寶網起訴售假賣家並不是為了賠償,而是希望能有更多受害主體包括權利人、消費者和正品賣家能夠站出來拿起法律武器,讓售假者無處可逃。也正是如此,阿里巴巴才提出了“像酒駕一樣打假”的倡議,並形成了廣泛的共識。阿里起訴售假賣假正是“酒駕式打假”的實際行動與承諾兌現,在彰顯了阿里巴巴不遺餘力打假決心的同時,也為平臺方作為第三方,如何履行自身的責任,在保護消費者權利方面“不缺位”,甚至“不亂為”而帶來了啟示,提供了參照。

平臺方與商家一樣,其實都是“經營者”而非“溝通者”,更非事不關己的旁觀者,與商家一樣承擔著“連帶責任”,在消費者權利受損之際,應當站在消費者一方並幫助其維權,而非替商家過錯找開脫的理由,用“發錯貨”替售假行為背書,拿平臺的聲譽與形象為商家買單。如此,既無以實現有效的打假,更無以真正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最終也會導致平臺責任的缺失與倒置。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實體與虛擬,線上與線下只是相對的存在,彼此之間存在著緊密的關係。同樣都是電商平臺,何以會出現一方零容忍,一方刻意避,其間的原因值得深思。究其所因,固有法律規範的缺位,使得電商的責任促進機制偏弱,但也跟商業道德的反向力不足有著直接的關係。有社會責任感的電商平臺對自己應該有更高的要求,這需要消費者採取“信任投票”。當然,及早出臺《電商法》並讓“第三方連帶責任”早日落地,才能讓“全國首例電商平臺起訴售假賣家案”成為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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