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婚姻家庭糾紛案件51個相關法律問題裁判意見大全(二)同居問題

二、同居問題

7、男女雙方雖未登記結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彩禮應否返還?男女雙方雖登記結婚,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離婚時彩禮應否返還?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並非針對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已共同生活的,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應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數額、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酌定是否返還及返還的數額。

依照《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應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當事人已經登記結婚,即使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離婚時原則上彩禮也不予返還,但符合《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情形或存在包辦、買賣婚姻收受彩禮、以結婚為名行騙取彩禮之實等特殊情形除外。

【針對第二款另一種觀點】:當事人雖已登記結婚,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離婚時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可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數額、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酌定是否返還及返還的數額。

8、同居期間形成的財產應如何分割?

同居關係不同於合法婚姻關係,在解除同居關係時,對於同居期間一方的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其本人所有。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屬於按份共有關係,則按照各自的出資份額分享權利;如果查明屬於共同共有關係,則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如果無法查明,視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資份額予以分割。不能確定出資份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對於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或按份共有的除外。

9、婚外情所涉贈與應如何處理?贈與行為的效力應如何認定?贈與物如何返還?

有配偶者贈與或約定贈與第三者財物,贈與後反悔主張返還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贈與的,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贈與行為侵犯其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一般應予支持。

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主張贈與行為無效並要求返還贈與物的,應認定贈與行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贈與物應全部返還。

贈與行為被認定無效後返還的贈與物應為贈與當時的標的物,如果贈與的是金錢,應返還金錢,如果贈與的是房屋、車輛等實物,應返還實物。

轉自:中國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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