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三)之規定?


1.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個合同即將期滿。

2.勞動者方面不具有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的情形。

3.單位和勞動者就續訂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

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的,勞動者有單方強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優先權,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只具備條件1、條件2,雙方還沒有就續訂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因不符合上述三個全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拒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則勞動合同在期滿時終止。


大言君聊勞動法


我是法眼掃描,執業近30年的資深律師,來回答你的問題。

先看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三)的內容: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該條的規定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必須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先看看第1個條件: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後續訂勞動合同的。公司與員工之前已經簽訂過兩次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現在第二份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已經期滿,需要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了,這種情況下,如果員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那公司就必須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再看第2個條件: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再看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也就是說在勞動者能工作的情況下,公司沒有理由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該員工又在之前和公司簽訂了兩次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再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雖然看著比較繞,但法律規定的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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