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遲到要罰款,利用業餘時間開會、培訓屬於什麼行為?違反勞動法嗎?

歐陽文玉


上班遲到要罰款,只要是公司的規章制度有明確的規定,是合法的;至於利用業餘時間開會、培訓,按照加班或是安排調休,也是屬於合法的行為。

至於題主說是否違反勞動法,這還得分具體情況來看,並不能給予一個準確的說法。

1、上班遲到要罰款是否合法?

通常來說每家公司都有自己的管理規章制度,只要公司的規章制度做出明確的規定:凡是上班遲到,將予以罰款處理。那麼公司對遲到的員工進行罰款,就是一種合法的行為。

不過在這裡要糾正一下“公司罰款”,其實公司是沒有罰款的權力。罰款只有行政執法機關才能擁有處罰的權力,而公司根本就不具備這樣的主體資格。

因此公司罰款的說法,其實是不準確的,正確的表述應該是公司“扣工資”。

所謂的罰款其實是對工資的扣除,這個是合法的,因為你違反了公司的制度,但是《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也規定了公司對於遲到員工的處罰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另外扣發完工資後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公司規章管理制度,沒有明確規定:遲到的員工要罰款。而公司卻對遲到的員工進行了罰款處理,那麼公司的這種做法就是屬於違法的行為。

因此對員工遲到要罰款的處理,是否合法,關鍵是看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否已經明確。如果有明確的規定,那麼公司罰款也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20%,且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利用業餘時間開會、培訓是否合法呢?

業餘時間其實就是員工的休息時間。嚴格來說員工的休息權是受法律的保護,任何公司不得隨意侵犯。

因此企業利用業餘時間開會培訓,要麼就只能算加班,要麼調時補修,這才是合法的行為。

為什麼說公司的這種行為是加班呢?其理由如下:

【1】會議、培訓實際上就是單位的內部業務交流,可能是想避開加班的概念而如此稱呼。

【2】會議、培訓是單位要求的,就體現了單位的意志。

【3】會議、培訓是否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主要是單位內部培訓和溝通會議都在業餘時間,屬於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延長工作時間。

所以,這樣的內部會議培訓都屬於加班,應該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單位給予加班費。如果企業想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最好在工作時間進行這些培訓與會議。

如果公司在業餘時間開會、培訓,既不支付加班工資,也不調時補休,那公司的行為就是不合法,也是一種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判斷公司對遲到的員工罰款,利用業餘時間開會培訓是否合法,應該根據具體情況來具體分析,絕不能一概論。

片面的去說公司的行為合法,或者是不合法,其實都是不準確的一種判斷,很容易對讀者帶來一種誤判。

當然現實情況是,公司作為強者在對待員工的時候,並沒有給予他們應有的尊重,喜歡抱著一種“我的地盤我做主”的想法,隨意損害員工的利益。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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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看到這個問題,我想說提問的真是恰到好處,職場上有很多這樣的企業存在。美其名曰規範管理,實則呢?就是為了佔用員工的時間,去做平時工作應該做的事情。

我的一個朋友他們公司就和題主提問的情況是一模一樣的,簡單說下他們公司的情況吧。

關於上班遲到

他們公司最初是一個月有三次打卡補救機會,如果遲到可以調休算自己半天沒有上班。現在變成了根本沒有打卡補救,遲到就算曠工扣三倍工資;如果想調休,必須在調休時間開始之前;甚至加班都變得很變態,加班必須在加班結束之前提流程,不然根本提交不了,也沒有辦法補救。

對於這種情況,讓他們公司的同事怨聲載道,但公司美其名曰為了“公平”,也表明自己公司的打卡時間實時顯示,為了規範大家養成好的習慣,但是有沒有想過員工在工作中一些特殊情況存在呢,什麼事情都一刀切就顯得太過於武斷。

關於業餘時間開會、培訓

對於我朋友的公司一樣存在,基本上開會都不是上班時間開會,開會之前會提醒大家開會(在馬上快下班的時候開始開會),到了週末開始進行培訓學習,美其名曰為了提高大家的工作效率,讓大家可以在工作時間更好的工作。

每個月會讓大家提意見,對於哪裡認為做的不好可以直接提問,但是對於這類問題提了和沒提一樣,根本不給予正面回應,該如何做還是一樣做。

他們公司並沒有考慮到員工的感受,員工也需要自己的私人空間去釋放職場給自己的壓力,而不是每天24小時的服務於公司。

從為了員工長遠發展的角度看公司確實是為了員工著想的,希望他們做的更好;但從人性化的角度看,公司並沒有把員工當一個“人”來看,而是把他們當成了工作的機器,讓他們一直為公司服務。

一個人性化的公司是在培訓員工的基礎,上給予員工一定的激勵,讓員工感受到企業的關懷,而不是一直在恐懼公司的各種規章制度。


夜泊痕


這個問題好,給您一個贊。先不說能不能解決,特別是銷售行業,主要就是北京房地產中介,早上來晚了罰款,晚上九點下班,然後都是晚上九點多開會,有時候不開會也會加班到11點多,然後第二天早上晚一分鐘還是需要罰款,平時也不給休息,特別是港資公司,香港的更扣


實話實說1231


遲到算什麼,我們廠打卡只半小時內電腦自動識別,.有次我來早了半小時打了卡,好了電腦給我算缺勤,NM的,這下好了找了幾個部門領導簽字花了兩天時間才改為正常,這電腦權力越來越大了,某部科幻片早晚有一天要成為現實,人類將滅亡!


我噴幾下就走


企業有義務對員工進行培訓。利用業餘時間開會、培訓,不違法,但是也不合情理。企業應當注意尊重員工的休息時間,儘量將工作、開會、培訓時間安排在工作時間內。

我們在工作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

1.下午要下班了,辦公室下通知,全體人員請於下班後到公司大會議室,開會,王總安排部署近期生產工作。

2.週五,辦公室下通知,經公司黨委研究,定於本週六,在公司某某會議室,舉行員工技能培訓,請各車間班組安排人員參加,無故不得請假。

3.週五,公司辦公室的通知來了,經研究,為了豐富職工生活,定於本週末舉行戶外拓展,請各辦公室報名參加。

........

這樣的情況有很多。公司為了不影響生產經營,總是喜歡利用下班時間、週末節假日休息時間,舉行了一些會議、活動、培訓等事情,擠佔員工本來就很稀缺的休息時間。

利用業餘時間開會、培訓,法律並未明文禁止。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法律要求企業必須舉行職業培訓,但是又給予了企業一定的自主權,允許企業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來開展。實際情況,包括很多方面,其中,培訓時間的設定,也是一個方面。也就是說,企業有權根據自己的情況,來安排員工培訓,包括利用業餘時間。

同時,《勞動法》對員工勞動時間也有明確的規定,每天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得超過44小時。

如果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安排勞動者調休補休,或者是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因此,企業在業餘時間安排員工開會或者培訓,法律並且有明確的規定禁止。企業的行為,並不違法。

企業利用業餘時間開會、培訓,非常不合理,不近人情。

儘管法律對企業佔用勞動者休息時間上班,規定了一些權利救濟措施。但是,實際上,很少能夠執行到位。

下班時間開會,這是經常的。企業為了不影響生產經營,又能將工作任務安排下去,理所當然的佔用了員工下班後的兩個小時。

休息時間培訓、組織職工活動,企業更認為是對員工的福利。不管是培訓還是職工活動,都為了提高員工的素質,豐富員工的工作生活。企業理直氣壯的認為,這是給員工的福利,總不能佔用勞動時間吧。

這就是企業的思維,習慣性的佔用員工的休息時間。這是不合情的。員工的休息時間本來就很少,總是被這些事情、活動擠佔,那還有自己的休閒空間?

當然,企業在員工培訓、開會等方面,都有明確的規章制度。但是,這些規章制度大多是規定如何開會、開會紀律、如何培訓、培訓課時等內容,甚至是不參加會議、不參加培訓的處罰措施,很少有規定企業利用業餘時間組織培訓,應該補救員工的休息時間。

就像員工遲到要罰款,但是沒有規定員工提前到辦公室應該如何獎勵!

企業的規章制度,大多是站在企業的角度來制定和執行的。主要是為了約束員工的行為,方便企業管理員工。


因此,作為員工,只能默默地接受企業的這種工作安排。也希望企業能夠更加珍惜員工,尊重員工,儘量少在休息時間安排工作,讓員工能在休息時間好好休息。


職場百靈鳥


關於您的問題,筆者覺得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分析比較好:

第一、遲到要罰款。如果企業直接罰現金款,這個企業就是越權違法了,企業是沒有行政處罰權力的,但很多大型企業企業是不會直接罰款的,工資部分會含績效,直接以績效考核的形式在當月工資中扣除,這樣就合法;

第二、企業利用業餘時間(這裡理解為休假時間)開會培訓。這種情況不好直接定性是否違法。

現階段,很多企業都會在業餘時間進行培訓,未給予加班費,這也是普遍存在的現象,培訓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工作,有上進的員工也會希望有培訓,培訓學到的知識與技能都是自己的,所以很少去計較培訓產生的加班費,如果真要計較,也不好維權,想要在企業有長期發展的想法,難免會有超過標準工作時間的加班,如果斤斤計較,估計很難有發展前途,這也是目前矛盾點所在。

希望以上答案,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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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老劉


首先,我們要確定一下,罰款是違法的,業餘時間培訓、開會如果不打卡就不算違反勞動法,為何這樣的呢?我給大家解釋一下。

為什麼罰款是違法的呢!首先我們要確定一下什麼部門可以罰錢什麼部門不可以,在中國,只有行政部門才有處罰權利,其他的部門都不可以,包括公司,公司是沒有行政處罰權的因此遲到罰款本身就是違法行為。現在很多企業都講罰款改為了樂捐,如果是捐給公司的話,就不違法。

業餘時間開會、培訓,在很多公司都會搞,畢竟可以節約大家在公司工作的時間,很多老闆都貪這樣的小便宜,但是,要記住,如果都是通過打卡後進行的,而公司並沒有付加班費,那麼就是違法勞動法的。勞動法明確規定了每日員工的上班時間,如果超過了上班時間就必須得付加班費用。

如果不打卡,只是週末過來開會培訓,那麼便是不違法的,這是自願行為,不算上班時間。


豆芽菜說職場


這種情況比較常見,公司為了不影響正常的生產、工作計劃,開會、培訓通常大都會安排在下班後或者休息日來進行。至於違反不違反勞動法,我覺得要視情況而定。

如果公司支付了加班費,那就不違反勞動法;如果公司不支付加班費,那就是違反勞動法的。因為《勞動法》對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加班有了明確規定。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公司如果是利用下班後進行開會或者培訓,應視同延長勞動時間,應該給加班費;如果公司是利用休息日進行開會或者培訓,應該給二倍的工資。這的確是《勞動法》規定的。

但在實際工作中,是很難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的,能靈活掌握就很不錯了。

以我原來工作過的一家公司為例,公司也時常利用下班後的時間開會或者培訓,公司是不給加班費的。但是,如果在休息日安排開會或者培訓,公司也不給加班費,是給劃考勤的,如半天就給半天的工資,全天就給一天的工資。

在這種情況下,員工也都感到比較滿意,沒有什麼怨言。畢竟,開會也是工作的一部分;培訓儘管對公司的發展有利,同時員工也能接受到新知識,對提高自己的素質是有幫助的。

總之,我覺得,作為員工來說,對公司安排的開會或者培訓也沒有嚴格套用《勞動法》了,如果什麼都套用《勞動法》,可以說是很難在公司立足的。因為,現實和法律的嚴格執行還是有差距的。太過於較真了對自己的職業發展是沒有好處的,適者生存是職場不變的不二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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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言心語


這些行為都是比較無恥的行為!滿意了嗎?但是你又有什麼辦法呢?

今天臨下班的時候,一起學數據的微信群中剛好也在討論這些問題,大家一致的觀點是這些行為無疑是企業管理者最無恥的行為,但自己卻無能為力。

一個剛入職某保險龍頭企業的網友和我們吐槽說,“今天週一,剛來第一天,領導通知今晚6點開週會,6點不是下班的時間嗎?我問領導,領導說這是週會而已。我心中略安一些。”

我接著吐槽他說:“明天希望你別和我們吐槽了。”

第二天又是臨下班的時候,這位網友又出現了,“今天週二,領導又通知今晚6點開會,原來週會完了後,還有部門分享會。我問領導為什麼不在工作時間開會,領導說怕耽誤大家的工作時間。瞬間想辭職!”

群裡一陣鬨笑。

這就是我們面臨的現狀,對於企業管理者的不良行為,看在眼裡,罵在嘴裡,但最終卻無能為力,只能選擇服從。

我相信有人這個時候肯定在吐槽說,“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大不了換個公司!”

對於這樣的朋友,我希望你能明白幾個道理:

第一,你可能不是爺,爺可能是企業。對於企業來講,爺只能是自己,員工只能是孫子,不可能讓員工騎在企業的頭上過日子,那企業管理會一塌糊塗。

第二,換個公司,可能遭遇同樣的情況,難道繼續跳槽。這些現象已經並非個例,而是不少企業的管理方式皆是如此。即便跳槽,說不定也只是換個坑位而已。

第三,你所謂的換公司,指不定別的公司進都進不去。並非說各位能力不行,而是這些現象是真實存在許多企業的,如果這些現象不能接受的話,你自己就淘汰了大部分的公司了。

說實話,這些行為是企業真實存在的情況,並非勞動法能夠全面管理的,畢竟過於深入企業內部管理了。

總拿勞動法來說事,真的沒什麼必要。

如果勞動法真的能夠很理想化的管理企業,那麼,寫字樓到了晚上八九點還在加班的人就不會存在了。但是大家每每打開新聞就能夠看到哪家公司的寫字樓晚上十一二點都是燈火通明。

所以,即便是互聯網龍頭企業,照樣是存在這樣的現象,難道他們不懂勞動法嗎?

相反,他們有專門的人事部門,勞動法比高考文言文背的還熟,這一切的行為只能說明是員工自願的,或者是另一程度上的被迫自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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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種現象很常見,大多數企業都在這樣幹。利用業餘時間培訓我不反對,也不支持,怎麼都行。但是利用業餘時間開會,這是讓我最不能接受的事情。還有,上班遲到了肯定是要接受處罰的,不然8:30上班,沒有懲罰制度,估計那些不自覺的人,會在10:00來上班的。

至於違不違反勞動法,我們可以參照一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規定每天上班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上班時間不超過44個小時,特殊情況確需加班的,每日加班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所以,單位只要不違反以上時間規定,就不違法。反之,則違法。如果你想要維權的話,可以向當地勞動紀律檢查部門投訴。

首先,我來談談關於上班遲到了,該不該處罰這件事情

俗話說得好:“無規矩不以成方圓。”為什麼要規定上班時間?一個簡單的上班時間節點,包含以下作用:

1.增強員工的時間觀念。

2.讓員工養成良好的作息時間規律。

3.有充足的時間保證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

從人性的弱點出發,每一個人骨子裡都會帶有惰性,有的人在後天的鍛鍊中,能夠自己掌控自己的時間,而有的人在後天的鍛鍊中,根本就改變不了這種惰性。能夠掌控自己時間的人畢竟在少數,大多數人還是需要制度性的東西來加以約束的。

在生活中,我們都會有這樣的體會,在周內,因為要上班,每天都是弦繃得緊緊的,鬧鐘只要一響起,就會麻溜的起床穿衣洗臉。而在週末,早晨即使鬧鐘已經自己響的都不耐煩了,我們還是會賴在床上不起來。

當沒有一個處罰制度去規範我們的作息時間時,我堅信, 8:30上班,會有人10:00來上班的,不信的話,有條件,可以試驗一下。所以,公司必須要有對上班遲這種現象的處罰制度,這不論是對公司,還是個人,只有百利而無一害的,我支持處罰遲到的人。

其次,利用業餘時間開會,合不合理,效果會不會好?

我之前就遇到過一家公司,他們在上班時間內,明明大家都不是很忙,老闆就是不通知開會,只要一到下班時間,老闆就不知道是從哪裡冒出來,然後通知大家開會。

這對員工的心情無疑是一種打擊,明明有些員工已經提前規劃好了下班後要去看電影、陪孩子、給親戚朋友過生日,卻被老闆一個會議通知把所有的計劃都打亂了!回到家,家人不待見,在親戚朋友圈內,人家還要諷刺你:你可真是個大忙人,估計賺了不少錢吧。說實話,有些人每天都忙到很晚,低價值的工作,根本就沒有讓他賺到錢。

佔用員工私人時間開會,打亂員工的私人生活,可想而知,這樣的會議合不合理?再說了,開會是為了解決工作中的問題的,大家都帶著情緒開會,還有誰能夠實事求是,認真仔細的去思考工作中的問題,還有誰能夠開啟自己智慧的腦細胞為公司出謀劃策。估計大家肯定都想著什麼時候結束,趕快回家吧。

如果長此以往,員工肯定會在背後議論老闆的不是,抱怨公司下班時間開會,影響私人生活。

所以,公司最好把會議安排在上班期間內,最好放在每週一上午或每週五下午,因為這兩個時間點都是大家上班期間不太忙的時候。請不要動不動一到下班就開會,問題倒沒有解決,反而製造了問題。

最後,利用業餘時間培訓,對公司和個人都有哪些利弊

客觀的說,公司的某些培訓還真得放在下班時間進行,為什麼呢?因為培訓是一個系統性的過程,不容許中途有過多的干擾因素。如果放在上班期間,必定會有很多工作上的事情來干擾,你需要一邊學習,一邊分心去處理工作上的事情。這樣的話,估計學習沒學好,工作上的事情也沒有怎麼處理好。

我們再從對公司和個人利弊上分析一下,培訓的目的是什麼?是為了開拓思維,補短板,提高工作技能。那麼,對公司來說,培訓可以提高整體的工作效率,提高產量和質量,從而獲取豐厚的營收;對員工個人來說,通過培訓學習,學到的知識和技能裝在自己的腦子裡,別人是拿不去的,這對個人來說,無疑是一個提升的過程,對將來的晉升、加薪,以及跳槽都有很大的幫助的。

所以,如果公司把培訓安排在下班時間,請不要過多的抱怨,於公,可以為公司創造更多的價值;於私,可以讓自己更好的成長起來。

綜上所述,身在職場,你自己也不可能百分之百完美,當然,你也不能要求公司百分之百合理。公司只要在大方向上,大的原則上沒有什麼問題,都可以去接受一些看似不合理小問題。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公司也非神仙,也不能要求它完美無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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