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的兩層含義-思想者-理論頻道-中工網

正如米塞斯說的,經濟學是關於“意義”的科學,而不是關於“生產”的科學。可以說,這是經濟學不同於其他學科的獨特性。

“理性”是經濟學最基本的概念,在新古典經濟學中,理性的含義是約束條件下的最大化,與“經濟人”同義,在這個定義中,約束條件和最大化目標是事先給定的,或者說是研究者設定的,行為經濟學和新古典經濟學在這點上是一脈相承的,都認為行動者如未能實現最大化,則是“非理性”。理性的這一定義構成干預主義的理論基礎,因為干預主義者自認為能夠知道或發現他人的約束條件,從而為他人實現最大化設置最優路徑。

根據上述理性概念,任何人都有可能被斥責為“非理性”,只要這個人的行為與觀察者或研究者的標準不一致,比如那些在常人看來有些另類的創新者,如喬布斯就有可能被貼上“非理性”的標籤。然而,在當事人自己看來,他們的行動並非是非理性的。當事人與旁觀者之間的“不一致”意味著上述“理性”定義存在缺陷,我們需要一個滿足一致性要求的理性定義。

一個滿足上述要求的理性定義是“人有共同的心智結構”。這一定義包含兩層意思,一是“人是有邏輯的”,為達到他的目的,人會“邏輯地”行動,這個行動邏輯可能在旁觀者看來很荒唐,但只要當事人自己認為可行,那他人就不能說他非理性。情緒、衝動等也不能否定“人是有邏輯的”,追漲殺跌、羊群效應等往往被行為經濟學視為非理性,然而人在那時也是“有邏輯的”,認為那樣做更有利於實現自己的目標。儘管沒有邏輯的行動也是存在的,如小孩子的哭鬧,但這不是經濟學研究的對象。人行使邏輯是為了達到某個目的,如無目的,則人是有邏輯的這一說法就沒有意義,所以“人是有邏輯的”等同於“人是有目的的”。

二是“人具有理解他人行動的意義的能力”。人要判斷他人的行動是否理性,就要“理解”他人行動的意義或目的,而不是像新古典經濟學一樣,依照最大化標準來“檢驗”。比如一個人在可以選擇大蛋糕的情況下偏偏選擇了小蛋糕,新古典經濟學家很可能說這個人非理性,但如瞭解到他想減肥,不想攝入那麼多卡路里,那麼他就不會那麼認為了。

這正如米塞斯說的,經濟學是關於“意義”的科學,而不是關於“生產”的科學。可以說,經濟學不同於其他學科的獨特性,正是“理解意義”賦予的。關於“理解意義”對經濟學的重要性,可以用一個科茲納使用過的例子:假如有一個外星人觀察地球,當他看到馬路上行駛的汽車時,他只會把汽車視為一個個移動的鋼鐵盒子,移動到一個地方然後停下,然後再移動,僅此而已,但假如觀察者是地球人,他就不會那樣思考,他知道那是“汽車”,不是“鐵盒子”,司機和乘客使用它是有目的的,比如去上班、上學、旅遊或買東西等等。由於對“理解意義”的忽視,新古典經濟學已越來越多地變成實證科學,就像外星人一樣,通過“觀察到的事實”而不是“理解到的意義”來分析經濟活動。

“理解意義”是使經濟學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社會科學”之根本所在。“社會”並不是因為有了商品才得以存在,甚至也不是因為有了分工才得以存在,而是因為“他能夠理解他人行動,他人的行動能夠為他所理解”而存在。人們平常之所以能夠交流、交易,是因為我們都能理解他人行動的意義,他人的行動在我們的邏輯框架內能夠得到解釋,同樣,我們的行動也能夠在他人的邏輯框架內得到解釋。

“理解”的重要性也體現在“制度”上,比如“紙幣”之所以成為交易媒介,並不是因為物理上“紙”的形態,而是因為人們知道那是可以買到東西的媒介,背後有信用。不能為人們所理解的制度是不起作用的,甚至等於一紙空文。制度和理性是一個相輔相成的過程,制度形成之後,是否遵從制度也成了日常生活中人們判斷某人的行動是否理性的標準,而重新定義之後的理性所內含的創新可能也推動著制度的變革。

第一層面的理性是本體論意義上的,可以說是人的本性,是不變的,而第二層面的理性是實在論上的,是演變的,它對人提出要求,人要通過學習和思考使自己變得更理性。從某種程度上說,文明的衝突不在於文明本身,而在於“不理解”的理性。(作者系浙江工商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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