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猜一下,河南郭某帶病從國外返回隱瞞行程,法院會怎麼判罰?判幾年?

賤行賤遠


建議按危害公共安全罪,頂格判刑!!!估計無期徒刑吧!嗯ヽ(○^㉨^)ノ♪


若愚36234299


河南鄭州的“毒王”郭偉鵬真是太缺德了!一個人坑了一個省,害人害己,隱瞞行蹤,隱瞞病情,無視法律。網友呼聲:必須重判!!!


一、河南鄭州的“毒王”郭偉鵬的行蹤

明知道國家三令五申要求隔離和禁足,他竟然故意連續11天到處旅遊,無視法律法規。

3月1日,由北京首都機場乘EY889航班飛往阿聯酋阿布扎比;

3月2日,由阿布扎比乘EY81航班飛往意大利米蘭;

3月6日,由米蘭乘EY88航班飛往阿布扎比,轉乘EY888航班於北京時間3月7日8時50分抵達北京首都機場,經測體溫正常出航站樓後,乘坐機場大巴於10時30分許至北京西站。

3月7日13時,經測體溫正常,由北京西站乘K267列車(17車廂63號)於21時50分到達鄭州站西廣場,後步行到家。

3月8日7時28分,經測體溫正常,乘坐地鐵1號線0143車換乘5號線0516車(醫學院站-鄭州東站-康寧街站)至單位(鄭東新區基運大廈6樓)上班;18時49分,經測體溫正常,乘坐地鐵5號線0507車換乘1號線0143車(康寧街站-鄭州東站-鄭州火車站站)下班回家。

3月9日7時31分,經測體溫正常,乘坐地鐵1號線0144車換乘5號線0532車(醫學院站-鄭州東站-康寧街站)至單位上班;18時45分,經測體溫正常,乘坐地鐵5號線0506車換乘1號線0129車(康寧街站-鄭州東站-醫學院站)在醫學院站出地鐵後,步行至一心堂鄭州中原路連鎖店買藥,後居家未外出。

大體上,從1日到9日,郭某主要乘坐過三種交通工具穿行於國內外多個城市:

坐飛機:北京首都機場-阿聯酋阿布扎比-意大利米蘭-阿聯酋阿布扎比-北京首都機場

坐火車:北京西站-鄭州

坐地鐵:鄭州地鐵1號線、5號線

3月10日8時,經大數據比對,發現其有境外旅居史,公安民警和社區工作人員趕至居住地,由120救護車轉運至二七區集中隔離點;15時30分,因發熱由120救護車轉運至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17時,由120救護車轉運至鄭州市第六人民醫院。

3月11日,確診。

截至3月11日12時,經流調初步判定密切接觸者24人,均已採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措施。


二、確診後隱瞞病情,隱瞞行蹤構成侵害公共安全罪

郭某抱著僥倖的態度,在明知道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肆意出行,並且隱瞞行蹤。9號發現身體異樣,11號確診,但卻依然隱瞞病情,直到後來被執法人員堵在家中捕獲並隔離。

郭偉鵬的行為,已經構成侵害公共安全罪。

三、量刑標準

刑法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郭偉鵬其家屬在知情的前提下幫助郭偉鵬進行包庇,隱瞞,已構成窩藏罪和包庇罪,所以,也會依法受到懲罰。

四、網友呼聲

一個人毀了一個省,將河南9600萬人置於險地,數以萬計的人力物力的努力付諸東流。

網友呼聲:必須重罰!明知故犯就是故意傷害罪!一個人的過失造成無法估量的損失,此人必須重罰!


高老慢


多半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決,頂多七年,便宜他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但由於司法解釋已經明確,很難對鄭某鵬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決。理論上倒是不排除可以的。

鄭州警方以郭某鵬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立案偵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頂多也才七年。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安機關這樣認定是正確的。因為目前司法解釋明確這種行為認定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我們知道,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低可判三年,最高可判死刑。為什麼不能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根據以上規定,在疫情當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只有以下兩種情形:

1.確診病人+拒絕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郭某鵬不是確證病人,排除適用上述第一種情形可能。

郭某鵬出現某些新冠肺炎感染症狀,事後被確認系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原則上可以認為是疑似病人,但由於暫時未發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剛新聞說道其接觸的人暫時未發現被感染。排除適用上述第二種情形可能。即是說,沒有辦法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來給鄭偉鵬定罪。

但是,個人覺得上述規定實際上是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做了限制解釋。一個人去到疫區回來後出現發熱、咳嗽症狀,正常情況下,應該知道自己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但是卻不上報、拒絕隔離治療,不採取任何防護措施去公共場所轉悠。他主觀上明知可能會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而放任傳播,完全可以適用間接故意,即便是不行,至少也是屬於過失。再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行為就構成犯罪,但及時卻要求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才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不符合犯罪構成的理論。

所以我個人認為,不應該限制解釋,對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的,直接出發就行。


刑事言者


一句話,應該判死刑。

也就是因為有他們這種人,才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巨大的損失,也是因為有他們這種人而給別人帶來多大的心理承受,對這種人就應該槍斃死刑都不解恨。


潘世衛


說真話、講實話、不廢話、沒套話,讓我們今天說一點大家都能夠聽得懂的人話,大家好我是你們的社長。

河南郭某因個人愛好,在新冠肺炎疫情封閉期間,不顧個人安危,不關愛他人生命健康,從我國輾轉沙特到達意大利,完成個人愛好之後輾轉回國。

一個人將我國14億人口努力的成果放在了火上,尤其是輾轉從北京到達河南,將北京人民與河南人民的生命安全拋諸腦後,出現這種行為,實在令人難以想象,最終造成的經濟損失無法估量。

道德淪喪財產損失嚴重

雖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我國並沒有封閉出入其他國家的主要航空要到,但鍾南山院士明確的提示,在此次疫情期間為了他人的健康為了個人的財產安全,為了14億人口的努力,儘可能保持在家。

但毒王郭某,依然我行我素,輾轉多個國家完成自己的愛好,尤其是意大利,我們都知道當前意大利的疫情異常嚴重,大家都在積極抗疫情,住著平價房,卻跨越著個國家!

截止2020年3月15日早晨8:23分,意大利新增確診病例3497人,累計確診21,157人,死亡1441人,換句話來說郭某感染新冠肺炎的概率非常之高。

最終回到河南,首先給河南人民心理造成極大壓力,其次給河南人民在防疫工作上面增加了不少的難度,本來大家一個禮拜換3次口罩的,由於郭某的影響,也許每個人一次會帶兩隻口罩,或許每天一換,無形之中增加了所有人的損失,理應索賠。

從法律的角度該如何懲治郭某?

郭某所犯錯誤已經形成事實,按照此次疫情,根據毒王影響程度不同,最高可判處死刑。

目前首要做的是確診郭某是否攜帶病毒,自行隔離20天,最終根據結果來判定事實,雖然大眾都希望判處郭某死刑,但其實判處無期徒刑的死刑更為合理,更能讓他明白損害他人利益的結果。

社長綜合法律和人倫道德綜合得出,應該判處郭某無期徒刑,相關協同人員判處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讓郭某從今天開始生產口罩,直至終生。

綜合來看:郭某的行為不但在事實上造成了病毒的傳播,同時也給河南人民在心理上造成了極大的壓力,讓無數人的辛苦努力化為灰燼,經濟損失無法估量。

應儘快根據事實調查,查清資產,最終換成口罩為河南人民贖罪。


社長財經


最高法2月10發佈了《關於依法懲治妨礙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違法犯罪意見》中已經明確指出,故意隱瞞行程、健康狀況導致感染擴散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上述行為不僅危害行為人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危害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應當依法懲治。”

郭某在從國外疫區回來後沒有依法向社區申報行程,而且出現發熱症狀也沒有報告隔離,私自處理後繼續出行,大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場所。

在警方上門核實其出行情況時,還拒不配合,隱瞞事實真相,最終被確診導致很多人的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影響,並有可能導致病毒的無序傳播。

毋庸置疑,完全符合最高法將此類行為併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指導意見。所以,郭某將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罪》來求刑。此罪具體條文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如下:

《刑法》中對於傳播病毒違反此罪的處罰方式是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財產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郭某已經造成後果了,按理說是造成了嚴重的財產損失了,倘若疫情擴散導致有人因此死亡,他的麻煩就大了。

即便沒有致人死亡,估計三年以上是跑不掉的。一趟不負責任的意大利豪華遊,給他人造成傷害也給自己帶來了終身後悔的悲劇,真的不值。


謝金澎


郭某輾轉多國回來後,隱瞞行程,造成接觸者暴露於再次被新冠病毒感染的風險之下,讓河南全省人民抗疫得來的大好局面可能丟掉,也可能影響全國人民共同抗疫,可能讓犧牲了自己幾個月不上班,各種貸款逾期、生活沒著落等巨大的風險換來的抗疫成果付之東流,真真是可惡至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在郭某某已在確診了,正在治療,首先這貨的治療不能再國家免費了,需要自己付費,要不然讓全國人民納稅去給他看病,我想每個人都不會同意吧?對他這種行為,肯定要嚴肅處理,根據法律的話,大概是判五年左右,但考慮到他造成的影響是惡劣的,需要從重處理,至少也得判個10年,這樣才能起到威懾效果,假如才不會也不敢有人模仿他。

河北唐山市3月13日發佈公告,對境外入(返)唐人員刻意隱瞞接觸史、旅居史,故意謊報病情或拒不執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同時,本人一旦感染新冠肺炎,所有相關治療費用由本人承擔。

唐山的這個措施,我舉雙手贊成,也希望能在全國進行推廣,現在我國抗疫已經取得了階段性勝利,但國家的疫情還很嚴重,當初害怕疫情而跑到國外躲病毒的人,現在扎堆回國,嚴防輸入性病例成為當前最重要的事情,只有這樣才會讓那些人不敢隱瞞,有利於有效應對境外疫情輸入風險,維護正常疫情防控秩序和生產生活秩序,切實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財經宋建文


應該是死刑,明知道自己很危險,卻還到處走。如果真的有人被她傳染不治身亡,人家豈不是很怨。她的行為為國家為他人造成重大傷害,屬於間接殺人,所以不應該是無期或者幾年而是死刑。



餘生愛人141337599


看來大家對這個人恨之入骨。

我個人認為,他為一個人的無知毀了上億人的努力,造成了國家公共資源的巨大浪費,帶來了社會經濟重大損失。因為他上億人推遲復工復產,讓更多資源因為他繼續停滯。

從感情上講,千刀萬剮都不為過。但是從法律上來看,他可能最多十年。結合當前法治環境講,最多拘留幾天。從關係學的角度,可能罰款了事。

所以,可能讓上億人的努力白費,與上億人的期望值相差很大。

你們說對嗎?


重視


支持判死刑!一定要嚴懲!明知故犯,刻意而為,主觀犯法,一定要嚴肅法律,以視正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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