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充值額遠高於消費,快遞設“封頂”賠償額……看法院如何破解這些“商業慣例”

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訴訟案件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晴雨表”,在過去的一年中,江蘇有哪些值得關注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

下面的幾起案件,都是去年江蘇法院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典型案例,其中有因快遞下單方式變化引發的新問題,也有在“知識消費”發生的糾紛。這些案例,不但為你“劃重點”,還請法官給出了維權支招,如果再遇到這些鬧心問題,你就可以胸有成竹的應對了。

值得注意的是,在對其中一起消費欺詐案件點評時,法官表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有不法商家對消費者訂購的防疫商品不予發貨,並謊稱無貨要求消費者取消訂單之後以高價銷售,這一行為已構成欺詐,消費者可依法要求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網上下單買茅臺,商家謊稱沒貨只為漲價

劃重點:經營者以商品無貨為由迫使消費者取消訂單後又提價銷售的,構成欺詐應向消費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某酒業公司在網店作出24小時發貨的承諾。2017年3月18日,周某在該公司的網店下單購買了兩壇53度5L裝珍藏版茅臺酒,總價為28400元,並於當日支付了全部款項。2017年4月6日,該公司告知周某其購買的酒無貨,經協商,周某於2017年4月10日取消了訂單。

幾天後,該公司調高了該款酒的價格,繼續在網上銷售。周某提供雙方交流的微信記錄等證據表明,其在2017年3月18日與該公司就何時發貨一直溝通、確認,直至2017年4月6日,對方公司才明確告知周某無貨並建議取消訂單。該公司對周某訂購的商品長期未能發貨,明顯與網店作出24小時發貨的承諾不符。周某認為,他是在該酒業公司稱無貨、今後也不會再銷售該款產品的情況下才取消訂單的,該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欺詐,要求對方按商品價款的三倍賠償損失。

對於該酒業公司告知周某無貨,雙方協議解除合同後不久又調高價格在網上繼續銷售該商品的行為,法院審理認為,該酒業公司不能合理說明取消訂單後重新提價銷售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違背承諾,隱瞞囤積居奇真相,構成欺詐。

最終,法院判令該酒業公司賠償周某支付價款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共計85200元。

【法官點評】

該案例提醒消費者,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可以發生在經營的各個環節。只要經營者的行為本質上符合欺詐的實質特徵,消費者就可以通過主張懲罰性賠償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維權支招】

在當前疫情期間,網上有很多不法商家為了謀取暴利,對消費者訂購的防疫商品不予發貨,並謊稱所售商品無貨要求消費者取消訂單,然後再以高價繼續銷售謀取暴利,該行為不僅導致消費者無法及時獲取防疫商品,而且嚴重違背社會誠信,已經構成欺詐。消費者可依法要求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快遞寄丟了,賠多少錢到底誰說了算?

劃重點:注意快遞網上下單新功能,丟失未保價快遞也可能要全額賠償損失

2018年11月11日,謝某在網上下單將價值2986.74元的4件休閒打底毛衫線衣委託一家快遞公司運輸。快遞員上門攬件後,該單號項下的物流信息一直處於“等待攬收”狀態且沒有更新。

面對詢問,快遞公司答覆:經核實,此件攬收丟失,快件運費12元,未保價,我司願意賠付發件人1000元。謝某認為快遞公司應按照貨物的價值賠償實際損失共計2986.74元,雙方協商不成,引發訴訟。

法院認為,謝某與快遞公司之間構成郵寄服務合同關係,該合同關係合法有效。快遞公司將快遞丟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快遞員上門攬收時,謝某未簽署相關紙質快遞單,現無證據表明雙方的郵寄服務合同存在其他約定,也沒有證據表明快遞公司向謝某提示說明了最高賠償額等事項。因此,快遞公司對謝某的損失應當據實賠償。

最終法院判令快遞公司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賠償謝某2986.74元。

【法官點評】

當前,很多快遞公司開通網上下單功能,快遞公司員工上門攬件時不再要求寄件人簽署有賠償約定等內容的紙質單據,也不再就有關免責條款向寄件人作出詳細說明,這帶來了新的法律關係。

【維權支招】

如果快遞公司希望通過免責條款限制最高賠償額,應當讓消費者充分知曉有關限額賠償的約定,否則不能約束消費者。如果快遞公司未能全面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在發生丟失快遞等情況下,快遞公司不能主張適用限價賠償等格式條款,而應以物品的實際價值據實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為在“知網”下載一篇7元論文,先要充值50元?

劃重點:如無正當理由,設置最低充值金額條件的合同條款無效

2018年5月25日,劉某某在同方知網公司運營的中國知網上下載文獻時,網頁提示需付費7元。中國知網“充值中心”提供了支付寶、微信、銀聯在線等不同的充值方式,但均設置了最低充值金額限制,劉某某為下載7元的文獻不得不先充值50元。

購買該文獻後,劉某某就賬戶餘額退還問題與客服溝通,但客服以退款需要手續費,退款程序複雜、週期長為由,未給劉某某辦理退款。

劉某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確認同方知網公司制定的最低充值金額限制條款無效。同方知網公司辯稱,最低充值額限制是一種商業慣例,可以大幅減少每篇文章的付費操作次數,該方式執行多年來也得到用戶認可,並未侵犯劉某某相關的合法權益。

法院認為,同方知網公司在中國知網上關於最低充值額限制的規定導致消費者為購買價格僅為幾元的文獻需最低充值50元。該網站對於最低充值額的設定佔用了消費者的多餘資金,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及公平交易權,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該充值條款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應認定無效條款。

法院判決認定同方知網公司制定的最低充值金額限制條款無效。

【法官點評】

最低充值金額限制這一做法存在於眾多的消費場合,該案判決對於規範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限制經營者濫用所謂“商業慣例”,防止部分經營者藉機利用其商業優勢,迫使消費者接受其不合理要求等具有重要意義。

【維權支招】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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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新特點:

網購糾紛較多,職業打假人牟利空間被壓縮

近些年,人們的消費方式一直再發生著變化。難麼,在過去一年中,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呈現出哪些特點呢?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梳理去年全年的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發現涉訴產品或服務類型呈現多樣化。除普通日用雜貨品、食品藥品,也有汽車、家用電器、奢侈品等大宗商品,還有各類旅遊、健身消費、教育培訓、醫療美容等服務。涉訴標的額低的僅有幾元錢,高的可達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涉案商品和服務內容與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如進口水果、保健品、減肥藥、二手車、醫美服務、家電傢俱、菸酒類產品等。

預付式消費糾紛引人矚目,該類糾紛普遍存在於美容美髮、健身、保健、餐飲、零售等行業,消費者不滿意服務要求退款被拒絕、消費合同霸王條款、商家跑路等現象屢見不鮮。

網絡購物引發糾紛依然較多,2019年南京地區新收網絡購物糾紛326件,隨著網絡購物走入千家萬戶,公眾與網絡購物平臺交易增多,由此引發一系列消費糾紛。

此外,真正消費者維權案件數佔比加大。近年來,南京地區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司法裁判尺度統一,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對原告誠信訴訟有所要求,努力營造誠信、規範的營商環境,有效抑制了職業打假人的牟利空間,直接導致該類群體提起訴訟的案件數減少,真正消費者訴訟案件數量佔比加大。司法資源向真正消費者主體傾斜,充分保護真正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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