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情、助發展—企業疫情期間涉法問題系列解讀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生產和市場流通受到了巨大影響,國家和各級政府陸續出臺了相關的規範性文件,以支持企業渡過難關。為幫助企業快速瞭解相關政策,助力全市經濟發展,榆林市工商聯合會、榆林高新區管委會、聯合榆林市律師協會,基於目前出臺的規定對企業疫情期間可能出現的涉法問題進行簡要梳理,以供社會各界參考。


專題系列之五:稅務優惠

1、納稅人受新冠肺炎防控影響,是否可延期申報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19號)的規定,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全國範圍內將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可以視情況再適當延長,具體時間由省稅務局確定並報稅務總局備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受疫情影響,在2020年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後,辦理仍有困難的,還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根據《榆林市人民政府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因受疫情影響辦理申報稅款困難的中小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緩繳稅款,緩繳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


2、規定的延長期限屆滿後,納稅人受新冠肺炎防控影響辦理納稅申報仍有困難的,應如何進一步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

“辦理仍有困難”應以《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為判斷依據,包括兩種情況:第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第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受理申報納稅延期的有權機關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稅務局。申報納稅延長期限由稅務局定,最長不超過3個月。在3個月的期限內,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結合自身情況與有權稅務局積極溝通。


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享有何種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的規定,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並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4、疫情防控期間,對提供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基本生活保障的企業,享有哪些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的規定,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5、企業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出現虧損,是否有相關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的規定,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根據《榆林市人民政府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因疫情造成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產生經營虧損,符合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企業,可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同時有關單位將對疫情期間受影響較大的中小企業依法按程序停徵特種設備檢驗費、汙水處理費、佔道費。


6、境外捐贈人無償捐贈的用於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進口物資,是否有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先後出臺《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等有關規定,擴大了免稅進口範圍,增加了免稅主體、免稅捐贈行為以及免稅稅種,並實施了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等多項優惠政策。建議符合條件的主體密切關注政府頒發的最新稅收政策。


7、企業取得的用於疫情防控的政府補助或專項資金,是否可作為不徵稅收入?

可以,但需同時具備《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的以下三個條件:第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第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第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8、企業為防控疫情發生的各項合理支出,所得稅是否可以扣除?

可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為防控疫情實際發生的各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9、企業因受疫情影響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所得稅是否可以扣除?

可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疫情防控損失屬於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對該部分損失,准許在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餘額後,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如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10、企業為助力疫情防控進行捐贈的支出,如何扣除所得稅?

根據《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和《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的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構,為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進行捐贈的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捐贈人應及時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或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以申報扣稅。如無相應憑證或受贈單位不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則企業即使對外捐贈也可能無法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11、認定了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機構,接受的捐贈收入等是否可作為免稅收入?

可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作為企業的免稅收入。但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作為免稅收入。


12、企業用於疫情防控的研發支出,所得稅如何扣除?

根據《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的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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