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變更註冊後產品配方和標籤更替問題的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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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变更注册后产品配方和标签更替问题的复函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變更註冊後

產品配方和標籤更替問題的覆函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

你局《關於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註冊變更後產品配方和標籤更替時限的請示》(滬市監特食〔2019〕13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註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保障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產品安全性、營養充足性和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的前提下,為節約資源、避免不必要的浪費,產品配方和標籤變更註冊批准後,申請人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相應更替。產品配方和標籤更替後,申請人應當停用原配方和標籤,並將有關情況向生產企業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產品配方和標籤更替前生產的產品可以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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