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欠貨款條上籤了擔保,而在被起訴時說成借款,擔保人應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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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是人的保證,如果沒有特別明確,是承擔連帶責任的。

您說的是欠貨款條上,我們初步認定為貨款,那麼同樣是債務沒有履行,基於以上您的闡述,需要承擔責任。在您代償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還有相關問題,可以再聯繫我。

職業法律人,希望以上對您有幫助。



自由守夜人


如果雙方將所欠貨款轉換成了借款,意味著法律關係發生了變化,這說明收款人認同所欠貨款已償還,收款人將所收貨款又出借給了付款人,雙方原來的貨款之債已經消滅,那麼附著在貨款之債上的擔保關係也當然隨之而消滅,雙方實際上已成立新的借款之債。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擔保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劉樹徵律師


是擔保人還是借款人,不是債權人說了算的,主要還是看借條上如何簽署的,借條是明確寫明瞭擔保人或保證人,那肯定是保證關係。如果未寫明,只是在借款人後加上自己名字的,有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借款人,這種情況下,就需要自己舉證證明自己只是借款擔保人,如相應的溝通記錄、通話錄音,借款人的證明等。當然,作為擔保證人,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債務人無法還款的,保證人許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黃棟律師


擔保和借款人同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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