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遺產,一定可以“父債子不還”?

古語有“父債子還”,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債權具有相對性,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由此可以看出,在父母健在時候,“父債”是不用“子還”的,那麼如果父母去世了,遺留的債務還要償還嗎?

放棄繼承遺產,一定可以“父債子不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那麼是否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放棄遺產繼承呢?

  • 案例一:陳甲駕駛電動三輪車與趙某駕駛的機動車相撞,後該機動車又與路邊公路設施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及公路設施受損、陳甲受傷後死亡的事故。該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陳甲、趙某負事故同等責任。趙某的機動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趙某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訴至法院,法院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趙某保險理賠金250000元。
  •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趙某支付保險理賠款後,依法可以替代趙某的地位行使追償權,其向法院起訴要求死者陳某的繼承人,即陳某的妻子楊某、兒子陳乙賠償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125000元。被告稱,陳甲生前與被告楊某在村裡有舊房三間,無其他遺產,被告放棄繼承權。那麼,陳某的兒子和妻子究竟要不要賠償呢?
  •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楊某、陳乙賠償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125000元(以陳甲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六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在於保障債權人從遺產中優先於繼承人受償,在債權人無法從遺產中直接受償的情況下,以法定繼承人為被告是啟動訴訟程序、保障債權實現之必需。陳甲的兒子和妻子作為張陳甲遺產的繼承人,其放棄繼承使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不能通過訴訟實現債權,其又無法直接從房屋價值中受償,故陳乙、楊某放棄繼承的行為因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放棄繼承遺產,一定可以“父債子不還”?

  • 案例二:張甲與彭某系夫妻關係,張乙、張丙是兩人的婚生子女。2009年7月,張甲向董某借款人民幣32萬元,到期後張甲未還款,並於2014年11月病故。後彭某也病故。
  • 張甲生前在平安保險公司分別投保了平安幸福智勝人生終身壽險和平安幸福定期壽險,保險金額分別為20萬元和4萬元,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均為被告張乙。 2015年11月平安保險公司支付張乙保險金24萬元,支付張乙、張丙保險金2.4萬元。彭某生前在該公司投保了智勝人生壽險,保險金額為20萬元,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張乙。張甲、彭某生前建造的房屋價值為24.87萬元。現董某起訴張乙、張丙償還欠款32萬元。
  • 張甲的身故保險金24萬元及彭某的身故保險金20萬元均依法應歸張乙所有,並非二人之遺產;本案中張乙、張丙在張甲、彭某病故後明確表示放棄繼承,且無充分有效證據能夠證明張乙、張丙在此之前已經繼承遺產的事實。案涉債權債務關係發生時,張乙、張丙均系未成年人,其與該債權債務的形成無關,二人對債務的履行不能認定為履行法定義務,張乙、張丙放棄繼承權的行為並未導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故張乙、張丙放棄繼承的行為合法有效。
    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之規定,法院認為董某要求張乙、張丙償還32萬元欠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放棄繼承遺產,一定可以“父債子不還”?

法之律劍:按照民法原理,民事權利是可以放棄的,但是權利人行使其權利或者放棄其權利,都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案例一中父親去世了還留下了“一屁股債”讓妻、子償還,因繼承人在特定情況下不得導致被繼承人不能履行法定義務,而須繼承遺產,不得放棄遺產繼承,此所謂“特定情況下,父債子要還”。

而案例二中父母在世時購買的保險完美地規避了債務,即便其子女放棄繼承遺產,也能得到一筆財富,而這裡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並沒有直接導致被繼承人不得履行法定義務,因此,此時可以放棄繼承,“父債字不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