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遗产,一定可以“父债子不还”?

古语有“父债子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债权具有相对性,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由此可以看出,在父母健在时候,“父债”是不用“子还”的,那么如果父母去世了,遗留的债务还要偿还吗?

放弃继承遗产,一定可以“父债子不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那么是否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放弃遗产继承呢?

  • 案例一:陈甲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赵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后该机动车又与路边公路设施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公路设施受损、陈甲受伤后死亡的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陈甲、赵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赵某的机动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赵某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赵某保险理赔金250000元。
  •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赵某支付保险理赔款后,依法可以替代赵某的地位行使追偿权,其向法院起诉要求死者陈某的继承人,即陈某的妻子杨某、儿子陈乙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25000元。被告称,陈甲生前与被告杨某在村里有旧房三间,无其他遗产,被告放弃继承权。那么,陈某的儿子和妻子究竟要不要赔偿呢?
  •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杨某、陈乙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25000元(以陈甲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于保障债权人从遗产中优先于继承人受偿,在债权人无法从遗产中直接受偿的情况下,以法定继承人为被告是启动诉讼程序、保障债权实现之必需。陈甲的儿子和妻子作为张陈甲遗产的继承人,其放弃继承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不能通过诉讼实现债权,其又无法直接从房屋价值中受偿,故陈乙、杨某放弃继承的行为因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放弃继承遗产,一定可以“父债子不还”?

  • 案例二:张甲与彭某系夫妻关系,张乙、张丙是两人的婚生子女。2009年7月,张甲向董某借款人民币32万元,到期后张甲未还款,并于2014年11月病故。后彭某也病故。
  • 张甲生前在平安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平安幸福智胜人生终身寿险和平安幸福定期寿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元和4万元,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告张乙。 2015年11月平安保险公司支付张乙保险金24万元,支付张乙、张丙保险金2.4万元。彭某生前在该公司投保了智胜人生寿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张乙。张甲、彭某生前建造的房屋价值为24.87万元。现董某起诉张乙、张丙偿还欠款32万元。
  • 张甲的身故保险金24万元及彭某的身故保险金20万元均依法应归张乙所有,并非二人之遗产;本案中张乙、张丙在张甲、彭某病故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且无充分有效证据能够证明张乙、张丙在此之前已经继承遗产的事实。案涉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时,张乙、张丙均系未成年人,其与该债权债务的形成无关,二人对债务的履行不能认定为履行法定义务,张乙、张丙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并未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故张乙、张丙放弃继承的行为合法有效。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之规定,法院认为董某要求张乙、张丙偿还32万元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放弃继承遗产,一定可以“父债子不还”?

法之律剑:按照民法原理,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是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或者放弃其权利,都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案例一中父亲去世了还留下了“一屁股债”让妻、子偿还,因继承人在特定情况下不得导致被继承人不能履行法定义务,而须继承遗产,不得放弃遗产继承,此所谓“特定情况下,父债子要还”。

而案例二中父母在世时购买的保险完美地规避了债务,即便其子女放弃继承遗产,也能得到一笔财富,而这里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并没有直接导致被继承人不得履行法定义务,因此,此时可以放弃继承,“父债字不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