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強姦的遭遇,討論:刑法性侵犯是否成立?

日前,陝西渭南兩男童遭性侵害,其中一人死亡,正當百姓對涉嫌性侵害諸多男童的犯罪嫌疑人千夫所指時,對其如何量刑卻面臨法律空白的尷尬。因為《刑法》對男性被強姦無明文規定,如果不滿14歲的少男受到強姦,只可以“猥褻、侮辱婦女、兒童”罪論處。  蒐集了近年來男性被同性強姦的案例,雖然不多,但件件令人咋舌,而且大多數處理結果是“無法治罪,賠錢了事,甚至沒有賠償”。因此,近年來呼籲增加法條或者擴大“強姦罪”受害人主體的聲音不斷加大,但刑法仍無鬆動的表現。

真實故事,一名16歲少年在河南鄭州被自稱“北京某藝校招生老師”的男子誘騙後強暴,哭訴無門。2009年12月19日,在山西太原,18歲打工少年被男子灌醉後“強姦”,因無法求助法律,他招呼朋友將強姦自己的人暴打一頓後實施了搶劫,最後自己反而進了監獄。

同性強姦的遭遇,討論:刑法性侵犯是否成立?

很多人將“男男強姦”視為奇聞。其實,這個話題並不輕鬆,相反凸顯出我國刑事立法的漏洞。依“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不定罪,刑法中強姦罪的受害者只限於女性,而猥褻兒童罪的受害者只限於14週歲以下兒童。很多剛年滿14週歲的未成年男孩,以及剛成年但社會經驗不足的青年,很容易成為同性性侵害的對象,而被性侵後,又身處法律保護之外。
事實上,就性權利保護而言,我國現行刑法主要規定有第二百三十六條的強姦罪,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分別規定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猥褻兒童罪,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組織賣淫罪和強迫賣淫罪。依據這些條文規定,除組織賣淫罪和強迫賣淫罪對男性性權利有保護外,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及猥褻兒童罪的犯罪對象均不能為14週歲以上的男性。也就是說,14週歲以上的男性因受強制而被迫與他人發生性交或者猥褻之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按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在我國男性是被明確地排除在被害人的範圍之外的。也就是既否認女性強姦男性成立犯罪的可能,也更不承認男性對男性的性侵犯成立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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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此類案件是不可能以強姦罪論罪的。由本案的審判結果可見,這則被稱為全國首例“男男強姦”的判決並沒有懲罰被告人的“強姦行為”,男性特別是那些未成年男性的性權利,還處於法律空白狀態。
我國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有流氓罪,其中包含了“同性性侵害”行為,但在1997年制定的《刑法》中取消了流氓罪,同性性侵害難以再按犯罪論處,也無法按強姦罪懲處,只能以其他罪名輕判。刑法規定的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而實際上男性也應該是強姦罪的受害者,不能認為只有女的才可以成為受害者,同性之間的性侵害,女性對男性實施的性侵害,和男性對女性實施的性侵害都應該算是構成強姦罪,不能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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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強姦行為首先侵犯的是被害人的性權利,性權利是行為人自主決定進行性行為和拒絕進行性行為的權利,它是一種與生俱來的人身權,與人的性別無關。無論男女,只要是違背了當事人的意志都應該算作刑法上的強姦罪。我國現行刑法典中的強姦罪對象只包括女性。從邏輯的角度看,這存在著明顯的立法不周延問題,保護的範圍欠缺。為此,將男性納入強姦罪的對象範圍是彌補我國刑法漏洞的需要。

目前瑞典、芬蘭、挪威、丹麥、西班牙、奧地利、意大利等國的刑法典在規定強姦罪及其他侵犯型的性暴力犯罪時都將受害人表述為他人,在英文的版本中使用了“any person” 或“a person”,而沒有用“woman”。可見,對於男性的性權利應當如同女性的性權力不可侵犯一樣,受到法律上的尤其刑法的同等保護。隨著社會的發展,這顯然已經不能滿足我國男性性權利等人身權的刑法保護需要。我們不可否認法律會有一定的滯後性,但是法律也應該做到實事求是,符合現實的需要,面對近年來我國時有發生的“強姦”男性案件,為了平等地保護男性的性權利,我國也應當借鑑國外的一些先進的立法經驗,將男性納入強姦罪的對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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