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到底能否把黑的說成白的?

律師是個頂有趣的職業。有趣到什麼樣子呢?

律師一邊要為罪犯辯護維護“壞人”的利益,還一邊說著自己是維護法律和正義,聽起來還都很有理,就像他“一面是天使,一面是惡魔”,局外人怎麼都看不透這兩幅面孔。

其實,訴訟中爭的無外乎是“事實”和“法律適用”。

爭什麼事實?

原告拿著被告簽署的壹萬元借條向法院起訴,說被告向自己借了一萬塊錢,要求法院判決被告還錢。被告說借條是原告拿刀逼著自己籤的,自己並沒有借原告錢。

原告的證據是借條,被告什麼證據都沒有。

作為原告律師,肯定主張是被告自願簽訂借條,借條有效,被告應該還錢。

作為被告律師,你肯定又會說被告脅迫原告打借條,根本沒有借款,不應該還錢。

如果你是法官,你怎樣去認定事實呢?是哪個律師把黑的說成白的了?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證據更充分,應該判決借條有效,被告償還原告壹萬元。這樣的判決在裁判文書網中可以找到幾十萬個,甚至更多。

不知道大家記不記得回家養豬的法官莫兆軍,他就是這樣判決的。但是,被告夫婦卻在法院門口自殺了。於是公安介入,原告不得已承認確實是拿刀逼迫被告簽署的借條。

與被告有同樣遭遇的可能也有不少,但他們沒證據,所以敗訴了;也有可能被告就是不想還錢,於是找了這麼個理由。

事實,其實只是證據呈現出來的事實。你仔細想想,你到底聽說過誰無憑無據就把黑白成功顛倒了?

答案是趙高,而不是律師。

法律規定的那麼明確,適不適用有什麼要爭的?

褚時健是一代煙王,傳奇的人生總是被人們津津樂道。臨危受命,承接玉溪捲菸廠,在褚時健的帶下,玉溪捲菸廠固定資產從幾千萬元發展到70億元。當年可與玉溪捲菸廠匹敵的昆明捲菸廠早就被甩在了後邊。褚時健的貢獻,不可謂不大。

後來,雲南省檢察院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控褚時健涉嫌貪汙罪,即褚時健等三人把玉溪捲菸廠在香港設立的分公司當小金庫,截留外匯煙和出口煙的浮價款。

律師對指控事實沒有爭議。但是律師認為,褚時健創造一個億的稅利才有六百多元的收入,而黨的十四大和十五大都都不斷的再說“多勞多得”,“按勞分配為主體”,這種情況下褚時健不該多得嗎? 他有要多得的想法有錯嗎?褚時健的行為屬於“違規按勞分配”,不屬於貪汙。

事實還是那個事實,你說,律師說的一點道理都沒有嗎?

跟你說,律師是善於運用證據講故事的高手,是善於運用法律和政策規定說道理的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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