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青島這兩個區發佈重要通告!

剛剛!

青島市公安局城陽

分局發佈

關於加強新冠肺炎疫情境外輸入防控工作通告

通告中明確

擬由境外返回城陽區的人員,

須由其親屬或所在單位

提前3日,

向所在社區(小區)

或公安派出所報備!


對不主動申報、刻意隱瞞信息

或拒絕接受隔離醫學觀察,

造成疫情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

將從嚴追究當事人

及親屬或所在單位法律責任。

對在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私自外出、

違反相關規定、

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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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嚴防新冠肺炎疫情境外輸入,全力保護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2020年3月2日以來由境外返回城陽區的人員,須第一時間向所在社區(小區)和工作單位申報旅居史、接觸史及健康情況。

擬由境外返回城陽區的人員,須由其親屬或所在單位代其於入境前3日,向所在社區(小區)或公安派出所報備。


二、境外人員返回城陽區後,須進行14天隔離醫學觀察;出現發熱、咳嗽等異常症狀,須主動向所在社區(小區)或集中隔離場所報告,撥打120急救電話,乘坐急救車到定點醫院就診。


三、賓館、酒店等要嚴格履行境外返回城陽區人員臨時住宿登記報告義務;接待境外返回城陽區人員的單位、社區(小區)、出租房主應主動按照規定,向疫情防控部門或公安機關報告境外返區人員的“健康狀況、活動軌跡、接觸人員”等情況,配合落實隔離醫學觀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四、對不主動申報、刻意隱瞞信息或拒絕接受隔離醫學觀察,造成疫情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將從嚴追究當事人及親屬或所在單位法律責任。對在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私自外出、違反相關規定、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五、全區企事業單位、廣大群眾發現境外人員有“返回城陽區不申報線索或涉嫌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問題,請第一時間向所在社區(小區)或撥打110向公安機關報告。


特此通告。


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

2020年3月16日


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發佈

關於加強新冠肺炎疫情境外輸入防控工作通告,

通告中明確

擬由境外入嶗山區的人員,

應由其本人、親屬或所在單位

提前三日

向居住地所在社區(居委會)、

街道辦事處報備!

對入境人員故意隱瞞謊報病情、

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

拒不執行疫情防控規定的,

有關單位、社區或者個人

不按規定登記報告入境人員信息的,

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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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

關於加強新冠肺炎疫情

境外輸入防控工作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入境人員來嶗山登記管理,維護正常疫情防控秩序和生產生活秩序,切實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境外入嶗山區人員主動申報和全區市民監督舉報的有關要求通告如下:


一、主動申報


(一)申報對象


自2020年3月17日零時起由境外入嶗山區人員(指出國返回的中國公民和入境的外國人、無國籍人)


(二)申報要求


1.擬由境外入嶗山區的人員,應由其本人、親屬或所在單位提前三日向居住地所在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報備


2.境外入嶗山人員在到達嶗山後,應當遵守有關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和命令,必須在12小時內主動向所在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個人信息,報告健康狀況、活動軌跡、接觸人員等相關情況,接受檢驗檢疫、隔離觀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3.賓館、酒店、出租房主、接待單位等要嚴格落實境外入嶗山人員臨時住宿登記報告義務,按規定將入境人員的健康狀況、活動軌跡、接觸人員等情況及時向公安機關或相關疫情防控部門報告,引導入境人員第一時間通過山東省電子健康通行碼“來魯申報”模塊申請健康通行碼,配合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


(三)隔離措施


1.境外入嶗山人員必須第一時間根據疫情防控部門的要求進行十四天的集中或居家隔離觀察


2.境外入嶗山人員出現發熱、咳嗽等異常症狀,必須主動向所在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報告,撥打120急救電話,乘坐急救車到定點醫院就診,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醫。


二、監督舉報


市民有義務對境外入嶗山人員進行監督,敦促其按規定申報登記。發現境外入嶗山人員可能違反疫情防控措施的,積極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或者街道辦事處舉報。


三、法律責任


(一)對入境人員故意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拒不執行疫情防控規定的,有關單位、社區或者個人不按規定登記報告入境人員信息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按規定進行隔離(集中或居家)或在指定場所醫學觀察期間私自外出、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依法予以行政處罰;造成疫情傳播,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

2020年3月16日


周知!


策劃 | 趙 青

審核 | 王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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