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異議之訴期間,執行案件該咋辦,是否繼續執行

異議、異議之訴期間,執行案件該咋辦,是否繼續執行

異議、異議之訴是對執行案件在執行過程中可能構成違法行為的一種救濟途徑,可以由當事人提出也可以由案外人提出,那麼對於這種可能的違法行為的救濟在處理期間,執行案件是否還能繼續執行呢,今天小編就這個問題給大傢俱體說說。

異議、複議、異議之訴都是法律規定的給予執行階段被損害利益的人的一種救濟手段,而且這種救濟手段的門檻非常低,所以對案件的影響也是很大的,因為門檻低,就會有很多相關人可以提,提完後就需要審查處理,這些都是需要時間的,這樣勢必對當事人實現自己的權利會有所影響,特別是時間方面的,所以對於這個期間案件的執行問題,我國法院也分情況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異議、異議之訴期間,執行案件該咋辦,是否繼續執行


根據法律規定,案件在異議複議期間,原則上是不停止執行的,但是有所限制,可以對執行的標的進行控制措施,比如查封、扣押、凍結,但是不能進行處分,還有就是正在進行的處分要先停止,比如正在拍賣的標的物被提異議了,那麼就先暫停吧,等異議處理完再處理,這麼做主要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浪費司法資源,畢竟異議複議的時間都比較短,十五天時間,很快也就過去了。

既然是原則上停止執行,那肯定有不原則的時候,比如為了防止濫用異議複議的權利,防止債權人的權利因異議複議審查被過分拖延,申請人提供了充足的擔保,法院是應當繼續執行的,相反的,如果異議人提供了充足的擔保,法院是可以考慮停止執行的,大家注意,一個是可以,一個是應當,別看兩字只差,可是天壤之別。這也體現了執行更側重於實現債權這一基本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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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對於異議之訴就不同了,大家都知道,異議之訴就是打官司,打官司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那可不是十幾天能解決的事情,如果這個時候停止執行,那對申請人實現債權來說是非常的不公平的,所以說案外人異議之訴期間,原則上是不停止執行的,除非審判階段出具相關的手續,不過這也只是法律的規定,在現實中卻很難實現,原因是多方面的。

對於提起異議之訴的案件,作為案件承辦人,往往會有很多顧慮,比如擔心損害到真是權利人的權利,處置後有可能導致權利人徹底喪失物權,當然最擔心的是錯誤處分會引起國家賠償,當事人上訪等情形對自己造成不必要的影響,所以異議之訴期間一般情況下是停止執行的,要是執行的話,現實中也是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的,這樣也是對承辦人負責,避免發生不必要的麻煩。

所以說,案件執行過程中,一旦被提起異議複議或者異議之訴,案件一般都會暫停執行,等這些都處理完後再執行,這樣對誰都好,也就是因為這樣,現在一些人就利用這一點,不斷的提起異議來拖延執行,這也是法律亟待解決的問題,當前來說也是沒有更好的辦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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