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該不該替當事人寫申請書、印身份證

“法官,立案庭說我缺一個身份證複印件,不給立,你去幫我印一下身份證吧。”

“法官,這申請書我不會寫,你替我寫了吧,寫完我簽名不就行了。”

“法官,咱又沒經歷過,這案子接下來我怎麼辦合適啊?你懂這個,有經驗,你幫忙給出出主意。”

稍有婉拒之意,接下來聽到的一般就是:“你們是人民公僕,要為人民服務。就讓你幫這麼點小忙,你還要說這說那的。”

······

法條浩瀚,雖然有時會給人事無鉅細、包羅萬象的感覺。然而本文寫的事,上不了“法條”的大雅之堂,也難有這方面的相關規定。所以只隨意聊聊,日常工作中,是合適,還是不合適。

說簡單也簡單,法院的紙、墨、打印機等相關財務管理規定就不講了,只講一個場景:一位原告不會寫起訴書,若法官“為人民服務”,幫他寫好了起訴書。而後被告又來了,更加可憐巴巴:法官,我不會寫字,你要“為人民服務”,幫我寫個答辯狀吧······

嗯,像不像老頑童的左右互搏之術?

搞法律的都偏激。“為人民服務”是宗旨,被當成一頂大帽子用來壓人時,很少有單位能抗的住。然而,法院這個特殊的單位,首要的任務是保證公平。保證公平,是法院人的職責與使命。努力保證公平,才是真正的“為人民服務”。

所以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法院、法官,必須保持中立的地位。不偏不倚,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距離,應該是一樣遠的。有些忙能幫,有些忙不能幫。能幫就是能幫,不能幫就是不能幫。

按道理講,在法院進入司法程序後,對一方當事人的服務,堅決不能建立在對另一方當事人造成傷害的基礎上。否則還談什麼公平?(節選,參考閱讀:我們不喊話荊消協)

有同事過不好這道坎,或者覺得只是一件小事,或者覺得當事人可憐,禁不住軟磨硬泡或是苦苦哀求,便給他指點了“方略”,或者幫他寫了文書,或者幫他印了證件。

這便可能帶來一系列的後果,例如,他可能會將此事廣泛傳播:法院可以幫忙寫文書、幫忙印證件。例如,他曉得軟磨硬泡管用之後,可能再提另外的或合適或不合適的要求。

更重要的是,他再去找別的法官辦理業務,再提類似要求,被依理拒絕之後,他便有了極為強勢的藉口:你說不行,上次別的法官怎麼就幫我辦了?!

德國法學家耶林的《為權利而鬥爭》說的很透徹。大意是,為權利而鬥爭,拒絕本不該負的義務,是艱難而光輝的職責。

就像戰場上守著同一條防線的戰友,每一個戰士的退宿,都會增加防線上其他戰士的壓力,是對防線上所有戰士的不負責任。

所以,同事們,每當此時,必須依靠專業的法治思維,去對抗本能的惻隱之心。法院人理應竭誠“為人民服務”,但不能忘記的是,原被告雙方都是人民,若對一方的服務,可能造成對另一方的傷害,那便堅決不能為之!

然而,結合日常的工作實踐想想,也不能咔擦一刀就這麼切了。很多時候,強硬的拒絕,好像也不是最合適的做法。

法官該不該替當事人寫申請書、印身份證

例如,原被告雙方經過一番調解,原告同意撤訴。原則上講,在談話筆錄簽名後,需由原告提交撤訴申請書。不過在最基層,非常多的原告不會請律師代理,而且其中很多人是寫不好這個撤訴申請書的。

這個時候,一筆一劃教他寫嗎?讓他出去找人代寫嗎?都不大合適。一般情況下,書記員電腦中有撤訴申請書的模板,改個當事人名字、案由,直接就打印出來給申請人簽字按手印,就乾淨利落的入捲了······

這樣做有問題嗎?應該沒問題,字是當事人親手籤的,手印也是當事人親手按的。絕對沒問題嗎?又確實隱約感覺有點彆扭。

還是再寫個小例子吧。

有件一位老太太申請執行兒子,要贍養費的案子。隱約記得調解書定的每月三百元,每季度結算一次。

母子關係極僵,二人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貌似只有一件事:都堅決不與對方見面。結果就是,老太太需每季度來法院領取案款,同時申請執行下一季度的贍養費。

老太太年事已高、顫顫巍巍,又識字不多。據說,第一份執行申請書,是她花了八十大洋,在法院門口請人代寫的(參考閱讀:寫訴狀的人)。

因為每季度都來,很多同事瞭解她的情況:她無依無靠,這筆贍養費幾乎是她全部的生活來源。

所以慢慢成了個慣例,歷次申請執行,由執行局的同事幫她遮住上次執行申請書上的第幾季度、遮住落款日期,將執行申請書、調解書、還有她的身份證複印了,再交給她,讓她去立案庭立案。

若嚴格按法律規定,這樣當然是不合適的。當事人立案,應該自行準備執行申請書等材料,然而,對年事已高、行動不便、經濟拮据,又沒上過學、不識字的她來講,又很難再說什麼。

就事論事當然簡單,然而,事情的成因,不妨也深入分析一下:司法工作實踐中,難以擺脫這個問題的原因,可能還是與國情有關,與教育的普及程度有關。

暫不說法治精神、法律文化的普及,只說語文、文書寫作這類基礎教育,還普及的不夠好。當然,這有深刻的歷史原因,是不能急於求成的事。

而且,改革開放四十年以來,我國教育的普及、國民素質的提升,已經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比以前,已經好很多很多了。

我覺得,法官該不該幫當事人寫文書、印材料,不能一概而論。原則上講,當然是不行的。

但是,國情如此,若當事人情況確實特殊,在百分百確認不影響公平公正,不會對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任何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力所能及的幫一方當事人做點事。

畢竟,這對當事人、對法院的工作,都是有好處的。而且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隨著普法工作大力推進,相關教育慢慢普及,情況會越來越好的。

拋磚引玉,大家多探討吧^_^

法官該不該替當事人寫申請書、印身份證


法官該不該替當事人寫申請書、印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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