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在州縣官的選拔和任用上,存在哪些制度上的缺陷?

清代對於科舉制度的熱衷從一定程度上來講超過歷朝歷代,在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儒家傳統思想的影響下,科舉考試成了培養王朝官員的主要渠道。然而,科舉的侷限性在於這些飽讀詩書的進士、舉人們,一旦到了工作崗位上便很快發現,其實四書五經並不能給他們帶來多少實踐上的幫助。顯然,這就是體制和實踐的一對基本矛盾,或者說是一種缺陷。

清代在州縣官的選拔和任用上,存在哪些制度上的缺陷?

這種缺陷在眾多的州縣官身上體現得最為明顯,但清代在州縣官的任免制度上同樣也有這樣那樣的不足,主要可以分為幾個方面。

選官制度導致州縣官人選素質的低劣

以八股文取士的科舉制度和出賣官職的捐納制度,使得有資格應選州縣官者缺乏擔任這種職務的必備素質。

其一,大多數州縣官人選缺乏行政知識與能力。科舉出身者任職前因“困於記誦之學,而溺於科舉之文”,任職後只能“低首而聽於幕友吏胥”,即使是有一些聰明才傑之人,也需要經過多年的歷練,才能勝任本職崗位。而當他們剛能勝任工作的時候,大多數已經升任他職或是被更調到其他崗位。

其二,道德品質普遍不高。捐納和保舉制度的實行,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州縣官的任用、選撥陷入了一種優汰劣勝的機制,導致了只有無恥之徒才能夠得到任用和升遷。

清代在州縣官的選拔和任用上,存在哪些制度上的缺陷?

原因很簡單:首先,很多人都是通過捐納入仕,做官的目的就是撈錢。道光帝曾明確說過,捐班州縣官是一群“將本求利”之人;其次,不管是正途還是異途出身的州縣官,非經過督撫的保舉才能升任,要想升遷就必須得到上司的賞識、歡心。而在這方面,只有那些不顧廉恥巴結諂媚、不惜通過虐民來聚斂的人才有優勢。

其三,由於捐納、保舉制度的運作沒有規範化可尋,所以只有那些狡猾的人才最容易鑽營成功。而這些人一旦得志,便會上下其手,把持多方,小民遭其凌辱。

朝廷沒有選材與防弊兼顧的兩全之法

州縣官的任命首先需要通過吏部的銓選,而銓選制度是要論資排輩的,這很不利於選撥能吏。有人指出,州縣官任職過於看重資格是當時制度的重要缺陷。清代官員銓選最初僅實行於初次任職的官員,後來則“兼行於升補”

原本銓選是有吏部的文選司負責的,後來為了防止其中存有弊端,改為吏部堂官監督,最終又進一步增加了都察院科道的“監掣”。應該說,吏部銓選經過幾次變化,形成了一種周密而成熟的制度,可以杜絕一些參選官員作弊,也可以防止因吏部官員的好惡而有所不公。

清代在州縣官的選拔和任用上,存在哪些制度上的缺陷?

但是,從選拔人才的角度看,吏部的銓選則不能達到很好的效果。這些通過吏部銓選的州縣官們,到了各省後,督撫對於他們的任用也有很大的隨意性,“不問短長優劣,唯以到省先後及出缺早晚,依次挨補”,這種做法導致了人不能盡其用,德不能分優劣的被動局面。顯然,朝廷在設計州縣官任職制度時,沒能找到一個兩全其美的辦法。

清代官員任職中,有很重要的一條——迴避制度。這種制度也有明顯的弊端,晚清大臣馮桂芬指出,迴避制度的創立,旨在防止“官於本地,關說之徑路熟,恩怨之嫌疑多”等弊,但這種制度至少存在三個方面的不足:

一是赴任路費昂貴,可能導致官員貪墨。“舟車驢馬之費,其給之也,非斥產即揭債;其償之也,非國帑即民膏。”二是情況不熟,影響施政。在迴避制度下,“南人使之治北,山人使之治澤,其土俗固非素習也”,言語不通,風土不諳,自然要聽從手下胥吏的擺弄;三是無從發揮鄉民對官員的鼓勵和監督作用。官員在本地任職會更加自重,因為本籍是“祖宗丘墓所在,子孫家室之所託,立身一敗,萬事瓦裂。”

清代在州縣官的選拔和任用上,存在哪些制度上的缺陷?

制度不切實際導致州縣官更調頻繁

清代州縣官更調是十分頻繁的,正常三年就會調動,晚清時期更是一年一調動或是一年幾調動,這對地方行政的影響極大。

第一,州縣官頻繁調動、不能久任,會嚴重影響他們的施政效果。對此有人指出,州縣官要想興利除弊,切實取得政績,必須“久於其任”,否則就不能熟悉當地的風土人情。但頻繁的調動導致了州縣官無心施政,大多人都成了雁過拔毛的貪墨之徒。即便是有一兩個想有作為的,往往稍有頭緒就前功盡棄了。

第二,官州縣官頻繁調動使得他們缺乏施政所必要的權威,即所謂的“民視官為過客,條教號令,漠若罔聞”。意思是說,百姓對地方的長官缺乏信任,因此對官府也就沒有歸屬感。

第三,署理官員責任心差,往往只會斂財。署理和實授雖然在品級和責任方面是一樣的,但是代理的州縣官往往缺少責任感,因為在他們看來,署理的時間往往只有幾個月甚至更短,有所建樹根本談不上,在明明知道幹不出政績的情況下,只能是放手撈錢,好歹也能落到實惠。

朝廷乃至地方督撫對於州縣官頻繁更調的弊病是有所瞭解的,而之所以不能杜絕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客觀需要。首先每個省的每一個州縣有明顯的肥瘠之分,誰都想在富庶而事務少的地方治上一任,這就使得督撫不得不通過頻繁更調來進行調劑。

清代在州縣官的選拔和任用上,存在哪些制度上的缺陷?

其次是吏部銓選日久,往往導致州縣卻長久虛懸。在這種情況下,督撫不得不利用一些候補人員暫時署理,而且即便是吏部銓選結果出來以後,新任人選也要經過很多的程序才能上崗,而且很多人因疾病乞假,這就讓州縣出缺後督撫派人署理的情況不可避免。

第三,吏部銓選的州縣官,往往很多是屬於初次授官者,他們一般都是當科的進士或舉人。這些人明顯不能勝任職務,需要培訓鍛鍊。州縣官是親民官,品級不高職責卻很重大,命盜案如何審理,保甲社倉如何勸辦,錢糧如何繳納,都需要很長時間才能摸清其中的門道。

州縣官缺乏正常的保障制度和升遷渠道

這一條尤其重要。清代沒有公務員保障制度,分發到各省的州縣官在沒有到任前是不享受俸祿待遇的,有的僅僅是臨時辦差的差費,他們往往需要借債度日。任職後,由於官場上的各種陋規和上司攤派,也往往是入不敷出。

清代在州縣官的選拔和任用上,存在哪些制度上的缺陷?

由於在候選、候補期間,這些州縣官們已經負債累累,造成了沉重的經濟負擔。有些家境不好的州縣官,甚至任職之後因俸祿不敷開支,仍需借債,利滾利幾年下來也是一筆十分驚人的數字。通常很多人都形容清代官員的經濟情況是“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事實上,大部分州縣官剛到任的幾年,都是窮得叮噹響。人一旦陷入了經濟危機,那麼禮義廉恥就顯得不那麼重要了。

再來看州縣官的升遷渠道。明代時採取“行取”制度,即挑選少數州縣官內轉京官,清初沿襲此制。康熙四十年,規定行取知縣任用六部主事,可以考選科道。乾隆三年,規定知縣行取三年一次,以正途出身者為人選,大省三人,中省二人,小省一人。

至乾隆十六年發佈上諭說,知縣行取“於吏治人才毫無裨益,永遠停止”。此後,雖然按照吏部則例正途出身的知縣大計卓異二次,可以推升七品京官,但十分罕見,州縣官的升遷之途因此而狹窄。

此外,州縣官雖然按制度可以在外官系列中升遷,但實際上

“由州縣而至道司者,不過千百之十一”。州縣官既然升遷無望,就會一心謀利。到了晚清,幾乎做州縣的人始終是州縣的。久而久之,州縣官成了各種官吏中最能發財的,也是最讓人看不起的。

清代在州縣官的選拔和任用上,存在哪些制度上的缺陷?

清代的州縣官中我們很少能發現一些清官廉吏,像于成龍那樣的僅僅是十分罕見的異類。在制度的種種缺失下,大清一千多個州縣官成了官場上白蟻,他們一點點腐蝕著王朝的大堤,並最終決口,導致了大清的滅亡。但說到底,並非州縣官不作為,而是統治者始終沒能找到一條正確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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