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商標的顯著性特徵?

顯著性即是指商標易於區別含其他商標的商品、服務等的可識別性和獨特性,消費者可以憑藉該商標特徵區別商品或服務的出處、特點、信息等。

商標顯著性有兩種來源,一是有些商標本身就固有顯著性,二是有些商標本身不具備顯著性,但是經過使用後,這個商標獲得了顯著性。

一般情況下,以下幾種商標被認為不具備顯著特性:

1、以本行業通用的商品名稱、標誌、圖形作商標;

2、以與本商品有關聯的文字、圖形作商標的;

3、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點的文字或圖形作商標;

4、以地理名稱作商標的(注:有例外);

5、商標的文字、圖形過於繁雜或使用繁多稱謂的圖形;

6、以極其簡單的幾何圖形、以普通字體寫的兩個以下的數字或字母(如一條直線,一條曲線,一個規範的三角形、或圓等)所構成商標全部或主體部分的等;

7、使用國家或行業頒佈的統一專用符號作為商標,也被認為是不具備顯著性的。

商標的顯著性並不是絕對的,商標設計雖然要注意顯著性問題,單一個商標是否具備顯著特徵,在很大程度下取決與使用的情況。

例如:

別人已經申請了“樂高”商標,而我去申請“樂高老師”,駁回的幾率高達99.99%,為什麼?顯著性不夠。老師只是一個稱呼,實際稱謂的還是樂高這個人,老師只是副詞。那麼如果申請“樂高佐敦”,那麼成功的幾率立刻就大多了,為什麼?顯著性足夠,因為“樂高”與“樂高機佐敦”不容易產生混淆,容易識別。

那麼怎麼如何一個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呢?應當遵循的原則:

(1)、以相關公眾為判斷主體原則

所謂“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係的其他經營者。一般來說,就是指相關消費者和同業經營者。

(2)、整體認定原則

認定商標是否有顯著性,應該採取整體認定的原則,即除非商標不具有任何顯著性,或者商標僅僅由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級其他特點的標記或符號組成,或者僅由僅有本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符號或標記組成,均應認為商標整體上具有顯著性。不能因為商標中包含了部分不具有顯著性的因素,就認為商標整體沒有顯著性,比如“

濰柴動力”、“奔馳汽車”,雖然含有不顯著的“動力”、“汽車”,但其整體仍具有顯著性。也不能因為商標全部由不具備顯著性的因素構成,就輕易地否定商標顯著性,因為商標是可以通過使用取得顯著性的。

(3)、結合商標實際使用認定原則

我們知道,沒有顯著性的商標可以通過長時間的使用和相關公眾的認知,取得顯著性的。因此,即使對於看起來沒有顯著性的商標,也要結合其實際使用情況進行認定。比如“小肥羊”商標,雖然其構成文字屬於商品或服務的主要原料,但其經過多年的使用,已經具有了顯著性。

(4)、結合商品和服務認定商標顯著性原則

認定某一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不能離開商品和服務獨立進行。比如我們單純地討論“小米”這個文字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是毫無意義的。因為它使用在小米這一商品上,是一個不具有顯著性的通用名稱;而它使用在數字產品上,就成了一個顯著性較高的商品。

其實從這些原則我們可以看到,相關法律的規定並不是完全僵化的,其實最重要的一個原則,就是你的商標是否能讓消費者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在第一時間識別出這是你的商品。而不至於引發錯誤的聯想。換句話說,如果你有本事生產出一個市場上唯一受到認可的產品,那麼所謂的通用元素在你這裡也可以成為具備顯著性的元素。

能不能成功註冊到一個好商標,需要掌握辨別“顯著性”的能力,在起名或命名品牌的時候,依據自己的判斷和查詢能力,迅速知道商標註冊的成功率。


如何理解商標的顯著性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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