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取名不上心,近似審查等著你

現如今,商標局對新申請註冊商標的審查是越來越嚴了。很多新申請註冊的商標(特別是文字商標)因為存在近似情況而被商標局駁回。你知道商標局對文字商標的審查規則嗎?如何取名能儘量符合商標審查規則而不被駁回呢?​

商標局關於文字商標的審查規則

1中文商標

(1)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視為近似商標。

(2)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視為近似商標。

(3)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視為近似商標

(4)商標文字含義相同或近似,視為近似商標。

(5)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視為近似商標。

(6)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視為近似商標。

(7)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產、銷售或使用場所的文字,視為近似商標。

(8)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視為近似商標。

(9)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以及其他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視為近似商標。

(10)兩商標或其中之一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構成,其中顯著部分近似,視為近似商標。

(11)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於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視為近似商標。

02英文商標

(1)商標由兩個以上(含兩個)外文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視為近似商標。

(2)外文商標僅在形式上發生單複數、動名詞、縮寫、添加冠詞、比較級或最高級、詞性等變化,但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視為近似商標。


商標取名不上心,近似審查等著你


商標取名如何避免出現近似

01不要使用通用名稱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有些企業在註冊商標時格外偏愛行業的通用名稱,無非是希望消費者一看自己的商標就知道自己是做什麼的,但這種做法無法受到《商標法》的保護,耗費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宣傳推廣的商標會被撤銷註冊申請。所以,我們在為商標命名時,一定要遠離通用名稱。

02不要使用缺乏顯著性的詞彙

《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的顯著性是指商標所具有的標示企業商品或服務出處並使之區別於其他企業之商品或服務的屬性。我們在為文字商標命名時,應該讓商標更具特色,而且還能通過使用特殊字體來增加其顯著性。

03商標名稱控制在2-3個字

我們在為商標命名時,應把商標名儘量控制在3-4個字,這樣既容易便於受眾識記該商標,也避免因為字數過多增加與他人商標近似的風險。

04商標查詢

申請人通過商標查詢,可以瞭解到自己準備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已被他人在先申請/註冊,如果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已經存在與申請商標相同或近似的他人在先權利商標,那就意味著直接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會被商標局駁回的幾率非常大。如果並未發現在先的障礙商標,那就意味著商標註冊的可能性較高。基於查詢結果的有利與否,申請人可以在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前對商標進行及時調整,以提高註冊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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