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中日間“永樂條約”與“宣德條約”辯正


【邊疆時空】陳景彥|明代中日間“永樂條約”與“宣德條約”辯正

陳景彥


吉林大學東北亞研究中心、東北亞研究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獲得者,吉林省高級專家。研究領域為日本史及中日關係史。主持國家級、省部級課題多項,發表論文多篇,出版專著多部。

【邊疆時空】陳景彥|明代中日間“永樂條約”與“宣德條約”辯正

日本學者木宮泰彥在其所著的《日中文化交流史》(明清篇)一書中,提出明朝與日本簽訂了“永樂條約”與“宣德條約”,並以這兩個所謂的“條約”作為劃分明代中日勘合貿易時期的依據之一。國內有的學者在未加仔細考證的情況下,也沿襲這種“條約說”,這是不符合歷史事實的。

一、條約的定義與木宮先生所說的“條約”的內容

明代中日間有無“永樂條約”與“宣德條約”問題,首先必須搞清什麼是條約。從廣義上講,條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關於政治、軍事、經濟、文化等方面的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定;狹義是指重要政治性的、以條約為名稱的國際協議。前者如公約、協定、議定書、換文、聯合宣言、憲章等;後者如互不侵犯條約、友好合作互助條約、通商航海條約、邊界條約等。簡而言之,條約就是國家和國家簽訂的有關政治、經濟、軍事或文化方面的權利義務的文書。其最本質的內容,就是關於雙方權利義務問題的規定。木宮先生所說的“永樂條約”與“宣德條約”是否符合這個定義,這兩個所謂的“條約”是否具有條約所應具有的最本質的內容呢?

1403年,中國明王朝經歷了四年之久的“靖難之役”後,燕王朱棣登上了帝王的寶座,是為明成祖,建號永樂。成祖登基後,照例向海外各國宣示天朝大國天子的威儀,遂委派趙居任等人赴日本告諭新帝登基之事。但未及成行時,日本使者圭密一行便先至明朝。成祖在給予日本使者以豐盛的回踢後,仍派趙居任等人送其回國。並由趙帶去了明朝國書和賜給日本國王的金印。木宮說:“締結《勘合貿易條約》(《永樂條約》)也就在這時。”而“條約”的內容就是“明朝贈給永樂年號的本字勘合一百道及日字勘合底簿一扇,規定十年一貢,人限二百,船限二艘,不得攜帶武器,違者以寇論處”。很明顯,這個內容一是明朝賜給日本來貢的憑證—勘合;另一是對日本來貢的具體規定。至於“宣德條約”,內容更為簡單,只有寥寥十七個字:“宣德初,申定要約,人毋過三百,船毋過三艘”。可見,木宮先生所說的兩個“條約”都無一點點關於雙方權利義務規定的內容。而將明朝賜給允許日本來貢的憑證與對日本來貢的規定作為“貿易條約”,顯然是不妥當的。

二、明朝對來貢之國均頒給勘合非獨日本

明朝對來貢之國發給勘合,並非只限於日本,也不是自日本開始。1383年,明向占城派官員,“賜以勘合、文冊及織金文綺三十二、磁器萬九千”。同年,向真臘“遣使賁勘合文冊賜其王”;也向暹羅“踢勘合文冊及文綺、磁器”,日本獲得勘合是1404年,比其它獲得勘合的各國晚了二十餘年。那麼,明朝使用勘合於日本,早已不是什麼新規定,只不過是比照早獲得勘合的朝貢國而賜給日本勘合而已。

明朝頒發勘合是與明統治者的思想及對外政策緊密相關的。中國的歷代統治者都自以為中國是天下中心,這種“天朝大國”的思想到明代更發展到新的高峰。“明初對於海外各國無論大小,只要有可能便派人前去宣佈德義,招徠朝貢。……被派出去招徠的,並不止一二人”,最著名的“鄭和下西洋”便帶有這種明顯意圖。明成祖委派趙居任赴日本,其用意亦不過如此,而根本不可能有令其與日本簽訂“貿易條約”的用意。明初的海禁政策是很嚴格的,如果外國貢使紛至沓來,毫無憑據,必將破壞明的海禁政策,但如一律禁止外國來貢,又與明的本意相違,因而才有頒發勘合之舉,以作為來貢者的憑據,這是毫無疑問的。明朝對於來貢各國,也並非來即納之。關鍵要看其是否對明俯首稱臣。1374年,日本南朝遣僧宣聞溪(木宮書中為“聞溪宣”)“貢馬及方物,而無表”,結果,“帝命卻之”,“未幾,其別島守臣氏久遺僧奉表來貢,帝以無國王之命,且不奉正朔亦卻之”。此後日本1376、1380、1381年多次來貢,或因“表詞不誠”或因“書辭又倨”,均被明洪武帝拒絕。與上述情況相反,明成祖時,由於日本幕府將軍足利義滿上書中有“日本國王臣源”的字樣,成祖不僅“厚禮之”,且賜給“冠服、龜鈕金章及錦綺、紗纙”。1408年,浡尼國王來明時,也因對明成祖講了一派溢美之詞,得到了“帝慰勞再三”。同年10月他死於明朝,成祖還為其立碑,並諡號“恭順”。

明朝頒發勘合,准許外國來朝貢決非著眼於經濟利益。在明統洽者看來,外國所進貢物對“天朝大國”來說是無足輕重的。他們認為:“九州之外,則每世一朝,所貢方物表誠敬而已。1406年,爪哇國因內亂而殺明朝使臣所率部卒170人,明責其以黃金六萬兩贖罪,後來爪哇只獻一萬兩,“禮官以輸量不足請下其使於獄”,但明成祖明確表示朕於遠人,欲其畏罪而已,寧利其金耶?”永樂初,西洋刺泥國來貢方物,並附載胡椒與民互市,當時“有司請徵其稅”,明成祖表示反對說:“商稅者,國家抑逐末之民,豈以為利。今夷人慕義遠來,乃侵其利,所得幾何,而虧辱大體多矣”,於是“不聽”。可見,明朝的統治者並無從外國來貢中獲取經濟利益的願望。不僅如此,明朝一開始對假朝貢之名進行貿易,就是嚴厲禁止的。1374年,遏羅貢臣沙裡拔來貢,聲稱遇到風暴,船遭毀壞,“帝怪其無表,既言舟覆,而方物乃有存者,疑其為番商,命卻之”。這種阻止“番商”的作法,後來也一直沒有放鬆。嘉靖年間也屢次發生貢使“因私攜賈客,多絕其貢”的事例。由此可知,明朝與外國往來,主要在於“貢”而不在於“商”。一般來說,一個不想從同外國往來中獲取經濟利益的國家,很難設想它會主動與外國簽定“貿易條約”。因而,明朝不僅沒有與日本簽訂“貿易條約”,和其它國家也不可能簽訂“貿易條約”。

明朝允許外國朝貢,雖然其主要用意不在獲取經濟利益,但並非毫無益處可言。除了滿足其“天朝大國”的君臣們的心理需要外,還可以通過朝貢國協助捕獲逃亡在海外的海寇與“奸民”,對日本則欲使其協助解決僑寇問題。1409年,明成祖命暹羅使者轉告其王,令捕捉逃亡於暹羅的“奸民”何八觀等人,其王為之捕還,成祖便命“張原賁敕幣獎之”。1405年,日本使臣嚮明朝獻所捕倭寇魁首二十人,“且修貢,帝益嘉之”,成祖不但遣人踢“九章冕服及錢鈔、錦綺加等”,而且還寬宏大度地“還其所獻之人,令其國自治之”。

明朝不僅對朝貢各國均頒給勘合,而且通常是皇帝登基後還頒發新的勘合,令舊者作廢,這種作法對日本一直持續到嘉靖時期。1436年,英宗繼位,明工部即稱:“宣德間日本諸國皆給信符勘合,今改元伊始,例當更給”。1505年冬,武宗剛繼位,日本來貢也是“命如故事,鑄金牌勘合給之”。對於更換年號而頒發新勘合之事,當時日本方面也是很清楚的。1530年,幕府將軍足利義晴,託琉球使臣蔡瀚上表於明朝,言“向因本國多事,干戈梗道,正德勘合不達東都,以故素卿捧弘治勘合行,乞貸遣。望並賜新勘合、金印,修貢如常”。由於義晴的表文無印篆,明朝拒絕了他的要求。1540年,日本遣使申請嘉靖新勘合時,明工部議“勘合不可逮給,務繳舊易新”。實際上,對於這種事實,木宮先生也是十分了解的。他說,1433年隨日使道淵一同赴日的明使雷春送去了宣德勘合,“此後每當明朝改元,便照例送來新勘合和底簿,日本把使剩下的舊勘合及底簿還給了明朝”。既然是明朝每當改元都“照例送來新勘合”,而非永樂與宣德年間所獨有,那麼不是恰好說明永樂與宣德勘合同其它年間的勘合並無二致,怎麼會成為“貿易條約”的內容呢?這無論如何是解釋不通的。

三、明朝對朝貢國及日本貢期的規定問題

明洪武時期、對於朝貢國就有三年一貢的規定。1372年,洪武帝對中書省言:“高麗貢獻繁數,既困敝其民,而涉海復虞覆溺。宜遵古諸侯之禮,三年一聘。貢物惟所產,毋過侈”。1374年,安南“請貢期”,也是“詔三年一貢”。永樂時期,對朝貢國也有三年一貢的規定。在浡泥國王死後,其子遐旺被明“命襲封國王”,這個新國王歸國時嚮明成祖“乞定貢期及傔從人數”“帝悉從之,命三年一貢。傔從惟王所遣”。永樂、宣德之後的正統年間,也沿襲此規定。1436年(正統元年),瓊州知府程瑩上言:“占城比年一貢,勞費實多,乞如暹羅諸國例,三年一貢”。於是,“帝是之,敕其使如瑩言”。對朝貢期限一般規定為三年,這除了明統治者為不使朝貢國因“貢獻繁數”而“困敝其民”和“宜遵古諸侯之禮”的原因外,恐怕主要還是從明朝自己的經濟負擔上著想的。1443年,廣東參政張琰上奏:“爪哇國朝貢頻數,供億費煩,敝中國以事遠人,非計”。這一點也可以說明,明朝對於各國來貢,非但少有經濟利益可獲,且是一種龐大的經濟負擔。因而,英宗採納了張琰的意見,並以敕告爪哇:“海外諸邦,並三年一貢。王亦宜體恤軍民,一遵此制”。

但關於貢期的規定也並不是絕對的,還要看朝貢國對明朝的態度如何。如對於“其虔事天朝,為外番最雲”(明京師陷落後,唐王立於福建時,琉球仍遣使奉貢)的琉球,開始時是準其“比年一貢”的。但由於1474年,琉球的貢使至福建時,“殺懷安民夫婦二人,焚屋劫財,捕獲不至”,明禮官便因此事“請定令二年一貢,毋過百人,不得附攜私物,騷擾道途。”結果“帝從之,賜敕戒王”。此後琉球使者,多次“請如祖制,比年一貢”,但均遭明朝拒絕。儘管如此,明朝對於琉球的朝貢期限還是短於一般朝貢國的,這不能不說是因琉球“虔事天朝”的態度所決定的。日本對明朝的態度,非但不能與琉球相比,而且是在所有朝貢國中最不“恭順”的國家(永樂前八年例外,這段時間日木對明朝是很“恭順”的)。《明史·食貨志》載:“琉球、占城諸國皆恭順,任其時至入貢。惟日本叛服不常,故獨限其期為十年,人數為二百,舟為二艘,以金葉勘合表文為驗,以防詐偽侵軼”。在這裡關於對日本朝貢“獨限其期為十年”以及人數、舟船數限制的原因,已經說得再清楚不過了,就是因為“日本叛服不常”。但這裡面有個重要何題,就是明朝對日本“十年一貢”的規定,究竟起於何時。按木宮先生的說法,當為1404年(永樂二年)。但如果真是1404年明朝對日本規定的“十年一貢”,那至少從以下四點來看是難於解釋得通的。(一)從明成祖對日本貢使的態度來看。1403年,日本貢使第一次來貢時,明成祖十分高興,他一反洪武時“番使入中國不得私攜兵器鬻民”的規定,相反的倒是“至其兵器,亦準時值市之,毋阻向化”。足見明成祖是鼓勵日本來貢的。而在次年日使回國就旋即規定“十年一貢……不得攜軍器,違者以寇論”。這在情理上是否太矛盾了呢?(二)從規定日本“十年一貢”的原因來看。1404年至1410年間,日本限制倭寇很認真,曾多次為此而得到明成祖的讚賞與獎勵,此間中日使者頻繁往來,在這種情況下,明朝有何理由認為日本“叛服不常”而規定“十年一貢”呢?(三)從1418年(永樂十六年)明使臣呂淵赴日回國時,日本薩摩藩的島津氏遣使進貢一事來看。日使所呈表文稱:“海寇傍午,故貢使不能上達。其無賴鼠竊者,亦非臣所知。願貨罪,容其朝貢”。如果是1404年規定了“十年一貢”,此時距1410年日本此前的最後一次朝貢還不到十年,島津氏根本無需作這樣的解釋,而只能陳述為什麼提前來貢的原因。假使認為島津氏不清楚明朝與日本幕府間有“十年一貢”的規定(實際這並不可能),那麼,作為明朝的邢部員外郎兼赴日使臣的呂淵,總不會不知道有“十年一貢”的規定吧,他怎麼敢違抗本朝規定,私自攜日本使者來貢呢?(四)從明朝賜給其它國家勘合與對貢期的規定來看。明朝賜給占城勘合是1383年,而對其規定“三年一貢”卻是1436年。賜給浡泥國勘合是1405年,對其規定“三年一貢”則是在老國王死後,新國王歸國之時。而老國王是1408年10月死於明的。這就是說,賜給浡泥國勘合與對其“三年一貢”的規定至少有三年之差。是否只有對日本才兩者同時進行的呢?以上這些疑點還有待於中日關係史研究者們作進一步探討、研究。

最後,至於木宮先生將所謂的“永樂條約”與“宣德條約”作為劃分明代中日勘合貿易時期的根據的理由也有問題。他說:“我所以這祥區劃時代,主要根據有下列幾點:(一)第一期和第二期的條約不同”。(此外的兩個根據是:“(二)明日兩國對待交往的態度不同,(三)日本勘合船的內容不同。”這後兩點根據的理由是否充分,因不直接涉及他所說的兩個“條約”,這裡姑且不論。)這就是說,木宮先生之所以要以這兩個“條約”作為劃分時期的根據之一,就是因為這兩個“條約”的“不同”。但事實並非如此。從本質上講,不論永樂年間,還是宣德年間對日本的規定都是一致的。所不同的只不過是前者規定“人止二百,船止二艘”,後者放寬為“人毋過三百,船毋過三艘”。這是由於隨著日本經濟的發展,來貢規模的擴大,明朝根據實際情況而允許日本每次多來百人一舟,但不涉及對日規定本身的變化。同時,明朝是把貢期的限制作為制度,而不是把人數和船數的限制作為制度的。例如:1474年,明朝規定琉球來貢“毋過百人”,1523年便放寬到“不得過百五十人”,而關於貢期則仍是“二年一貢如舊制”。由此可見,看明朝對朝貢國的規定是否變化,關鍵是看關於貢期的規定有無變化。所以,明對日本來貢人數與船數規定的變化,不能說明兩個規定有任何質的不同。

綜上所述,無論從條約的定義上或者從明朝對日本來貢所作的規定上,以及同其它各朝貢國的比較上,都不能說明朝同日本簽訂過什麼“條約”。木宮先生所以將其說成是“貿易條約”無非是某些日本學者“皇國史觀”的反映。這一點在木宮先生的書中也是不難看到的。如他在論述1371年懷良親王派祖來出使明朝時,認為“遣使當是事實。但所謂奉表稱臣一事,從親王的一貫態度來推測似乎是不可能的”。木宮先生的這種推測,無非是根據懷良親王在最初同明朝交往時態度冷淡和1369年“殺了〔明〕使者五人,把下餘楊載、吳文華二人拘留三個月後放還”的事而來。但1370年,明使趙秩至日本時,懷良親王便接待了趙秩,並與趙秩進行了會談。而且在以後懷良親王致明太祖的書信中,就有“臣聞三皇立極……,臣居遠弱之倭……。臣聞天朝有興戰之策……”等六、七處將自己稱為“臣”的。儘管該書信內容具有挖苦朱元璋之意,但決不能認為這種在書信中多處自我稱臣的事實只是懷良親王偶然使用的文字遊戲。另外,在1370年時,日本南朝的楠木正儀已降於北朝,北九州的形勢正向不利於南朝的方向轉變。懷良親王欲獲得明朝在政治、外交方面的援助而改變對明的態度,於1371年“奉表稱臣”也是完全有可能的。木宮先生所以推測出“似乎不可能的”結論,而極力否認“奉表稱臣”的事實,這是因為在他看來,“奉表稱臣”是日本的一種恥辱。對足利義滿接受了明朝“完全把日木當作屬國看待”的國書,他就認為是“在日本外交史上留下了未曾有過的汙點”。所以,他便在著述中竭力提高日本的地位,使之與明朝相齊,甚至把明朝對日本來貢的規定也說成是“貿易條約”。“其實這些歷史上的陳跡用不著多加辯解,在當時不這樣,恐怕就達不到從朝貢中取得大量利益的目的;也恐怕不是當時的歷史環境所許可的”。明朝能夠雄踞東方,高高在上視周圍各國為臣屬,正是當時歷史環境和歷史條件的必然產物。同樣,包括日本在內的各國嚮明朝“奉表稱臣”也不是“外交史上的汙點”。否則,朝鮮、東南亞、西亞等凡是嚮明朝稱臣的各國之外交史豈不是都有“汙點”了嗎?

至此,我們完全可以說,木宮先生所提出的“永樂條約”與“宣德條約”只不過是明朝賜給了日本來貢的憑證與對其來貢作的規定而已,這才是歷史的真實面目。

【注】文章原載於《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0年第3期。


聲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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