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打擊涉疫情犯罪 長春新區首例涉疫情詐騙案開庭宣判

3月17日下午,長春新區人民法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嚴格遵循疫情期間防疫防控規則,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長春新區首例涉疫情虛假出售口罩詐騙案,並當庭宣判,被告人沙某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严厉打击涉疫情犯罪 长春新区首例涉疫情诈骗案开庭宣判

疫情來襲,口罩等防護用品一件難求,成為了抗疫“硬通貨”,社會上出現了口罩難求的現象,有些人抓住老百姓渴求購買口罩的心理,打起了歪主意,在網絡上發佈虛假售賣信息實施詐騙。

2020年2月,被告人沙某在根本沒有口罩可供銷售的情況下,通過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發佈售賣醫用口罩的虛假信息,並附上口罩圖片,吸引好友購買。先後通過支付寶、微信等方式騙取被害人張某、宋某共計人民幣9000餘元,錢款被沙某一朝揮霍而空。

都說知子莫若母,被告人沙某的母親很快發現了兒子的異常,經過反覆追問,沙某向母親說了事情的經過,沙某母親隨後便帶領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通過公安機關聯繫,被告沙某向被害人張某、宋某退還了詐騙所得錢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被告人沙某無視國法,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物品的名義騙取他人財物共計9000餘元,數額較大,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沙某犯詐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應予刑事處罰。

鑑於被告人沙某在主動投案自首後積極退賠被害人錢款,取得被害人諒解,並自願認罪認罰,是初犯,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對其可以從輕處罰,長春新區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長春新區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當庭宣判後,被告人沙某表示服從判決,並立即繳納罰金,長春新區首例涉疫情詐騙案順利審結!

為了能夠在疫情期間做到案件受理後快審快結,長春新區人民法院在公安偵查階段,便依法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證據收集等工作,在公訴機關審查起訴階段,長春新區人民法院詳細瞭解掌握了被告人認罪認罰及返贓、被害人諒解情況,及時、有效地打擊涉疫情犯罪,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為有效防止疫情聚集性傳播的危害可能性,此次庭審長春新區人民法院採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依法從嚴從快審理該案件,從開庭到宣判僅用了30分鐘。

長春新區人民法院溫馨提示:

故意傳播病毒可判刑

對於故意傳播病毒病原體、刻意隱瞞病情或被確診的病人擅自脫離隔離、故意接觸他人,或者在不特定的場所造成疫情擴散、導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等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於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若在執行公務過程中,遭遇相關人員的暴力或威脅阻礙的,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散佈疫情謠言將受嚴懲

通過微信、微博等公共信息平臺,發佈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疫情信息的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視情節對相關人員處以罰款或拘留;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哄抬物價涉嫌非法經營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禁止食用野生動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產、經營食品為目的,獵捕、出售、購買、運輸、攜帶、寄遞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對於違反該決定的人員,行政機關可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 記者 李易書

圖片由長春新區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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