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對勞務派遣做了什麼要求?

勞務派遣指的是由勞務派遣公司與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然後派遣到相關合作企業上班服務,由用工單位向勞務派遣工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但是管理是由勞務派遣公司管理的一種企業用工方式,也是現在比較受到企業歡迎的一種方式。

勞務派遣在我國剛出現的時候,不管是市場還是用工方式都不是很成熟,導致勞務派遣行業比較混亂,可能會有一些不正規的勞務派遣公司混雜其中,通過不正當的途徑騙取錢財,隨著《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實施,勞務派遣市場也趨於成熟。下面和諾小編為大家分享一下《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對勞務派遣做了哪些要求,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明確僅限三種崗位

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暫行規定》對“三性”中的“輔助性”進行了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並在單位內公示。

2、明確工傷職業病責任主體

《暫行規定》明確,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對勞務派遣做了什麼要求?

3、明確保險福利、同工同酬

《暫行規定》規定:在福利待遇權益方面,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在社會保險權益方面,明確勞務派遣單位開展跨地區派遣業務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這些新規定,從保險福利待遇上體現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4、明確不能超過用工總量的10%

《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能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5、明確遏制“假外包、真派遣”現象

《規定》明確指出,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企業以“業務外包”和“承攬”之名行“勞務派遣”之實的行為,將被定性為非法勞務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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