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家》法律分析四:安家天下能否以房似錦學歷造假解除勞動合同

劇情回顧:

在最新的劇集40集中,翟雲霄來上海靜宜門店,對徐文昌的處置,除掉他的店長之位。房似錦為徐文昌說情,希望能夠讓公司取消對徐文昌的處置。誰知翟雲霄拿出房似錦的履歷和畢業證書,告訴大家她的學歷是造假的,她也被革職了。作為一名律師,更進一步思考,假設安家天下公司以房似錦學歷造假為由,能否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安家》法律分析四:安家天下能否以房似錦學歷造假解除勞動合同


真實案例:

2013年朱閃閃成功應聘到安家天下公司後勤崗位,入職時,安家公司人事部門要求朱閃閃提交江海大學的學歷證明覆印件,並讓其在學歷證書複印件備註與原件一致,安家公司與朱閃閃簽訂了期限為2013年3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2013年3月1日至同年4月1日為試用期。此後雙方每年續簽一份期限為一年的勞動合同。2013年3月1日入職時,朱閃閃學習了安家公司《員工手冊》,其中第三十四條規定,員工以欺騙手段虛報專業資格或其他各項履歷,公司將予以解僱,且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後公司朱閃閃專業能力與學歷明顯不匹配,經調查朱閃閃江海大學學歷為造假證書,於是公司發函與朱閃閃解除勞動關係,解除函內容部分如下“鑑於,你在求職時向安家公司出具的有關材料和陳述有虛假,且在工作時間沒有完成公司規定的業務指標,沒有遵守公司規定的工作紀律和規章,故從即日起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關係”,朱閃閃不服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賠償金50000元,她的訴訟請求會被支持嗎?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朱閃閃應聘時提供虛假學歷和做了虛假陳述,使安家公司陷入了錯誤認識,從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上述事實客觀存在,朱閃閃的上述行為顯然已經構成了欺詐。

其次,我國勞動法律在充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同時亦依法保護用人單位正當的用工管理權。用人單位通過企業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約束是其依法進行管理的重要手段。而安家公司《員工手冊》第三十四條規定,員工以欺騙手段虛報專業資格或其他各項履歷,公司將予以解僱,且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原審時,朱閃閃對該《員工手冊》的真實性並無異議。故朱閃閃提供虛假學歷之行為亦系安家公司規章制度嚴令禁止的。安家公司依據企業的規章制度與朱閃閃解除勞動合同,系其依法行使管理權的體現,亦無不可。

綜上,法院判決安家公司解除與朱閃閃勞動合同合法,不應向朱閃閃支付經濟賠償金。


《安家》法律分析四:安家天下能否以房似錦學歷造假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建議: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員工以偽造學歷入職有違誠實信用的原則,使得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錄用員工的意思表示,即在公司得知員工不具備該學歷的情況下,不會作出錄用該員工的意思表示。據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公司錄用員工並不因為該員工具備相應學歷,而是因員工的工作能力而錄用,則不能證明用人單位受到欺詐,進而不能產生《勞動合同》無效的效果。

2、勞動合同法第八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因此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有權要求勞動者說明勞動合同的履行密切相關的情況通常包括勞動者的工作經歷、學歷及身體健康狀況等,用人單位對此享有知情權,可以要求員工提供學歷證書原件核查,並留存複印件,要求員工在複印件中載明:“原件與複印件確認一致”並簽署名稱、日期,以備日後當成證據留存。同時,對於入職員工作出背景調查,筆者辦案中碰到多起員工入職後,向身邊同事大量借款後消失的案件,在公司內部產生極為惡劣的影響。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通過本案,也凸顯出《員工手冊》作為企業用工的重要性,《員工手冊》不僅覆蓋到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各個方面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又因適應企業獨特個性的經營發展需要而彌補了規章制度制定上的一些疏漏。站在企業的角度,合法的“員工手冊”可以成為企業有效管理的制度依據。當然,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要符合民主制定程序,並向員工進行公示,在此就不再贅述。


《安家》法律分析四:安家天下能否以房似錦學歷造假解除勞動合同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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