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人民政府 關於禁止銷售上墳紙、冥幣、錫箔等祭祀用品的 通 告



為有效預防和控制火災的發生,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河北省殯葬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特發佈如下通告:

一、防火期內,全市一律實行封山禁火管理,嚴禁上墳燒紙,嚴禁攜帶火種進山進入野外。

二、防火期內,所有生產、批發企業禁止生產、批發上墳紙、冥幣、錫箔等祭祀用品;所有商戶不得購進、儲存和銷售上墳紙、冥幣、錫箔等祭祀用品;個人不得購買和使用上墳紙、冥幣、錫箔等祭祀用品。

三、全市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烈士陵園、露天墓地、墳地,在防火期內嚴禁焚燒冥紙、冥幣等祭祀用品。

四、各鄉鎮(街道)村組要教育引導人民群眾移風易俗,鼓勵利用植樹祭掃、網絡祭掃、家庭追思等文明祭掃方式。現場祭祀採用鮮花、紙花、布花等祭掃。

五、違反下列規定者依法從嚴從重處理:

(一)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仍繼續違法從事批發、銷售錫箔、冥幣、紙錢等祭祀用品的,沒收物品,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在防火期內上墳、燒紙等野外用火者,給予行政拘留處罰;引發森林火災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上墳燒紙等野外用火引發森林火災的,將倒追經營者責任,最低處五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公職人員嚴禁野外用火,違反規定的按照黨紀、政紀處理,引發火災的一律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均有權進行舉報,舉報電話:市防火辦6023437。

特此通告


平泉市人民政府

二0二0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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