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销售上坟纸、冥币、锡箔等祭祀用品的 通 告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北省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防火期内,全市一律实行封山禁火管理,严禁上坟烧纸,严禁携带火种进山进入野外。

二、防火期内,所有生产、批发企业禁止生产、批发上坟纸、冥币、锡箔等祭祀用品;所有商户不得购进、储存和销售上坟纸、冥币、锡箔等祭祀用品;个人不得购买和使用上坟纸、冥币、锡箔等祭祀用品。

三、全市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烈士陵园、露天墓地、坟地,在防火期内严禁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用品。

四、各乡镇(街道)村组要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鼓励利用植树祭扫、网络祭扫、家庭追思等文明祭扫方式。现场祭祀采用鲜花、纸花、布花等祭扫。

五、违反下列规定者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仍继续违法从事批发、销售锡箔、冥币、纸钱等祭祀用品的,没收物品,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防火期内上坟、烧纸等野外用火者,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引发森林火灾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上坟烧纸等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将倒追经营者责任,最低处五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职人员严禁野外用火,违反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处理,引发火灾的一律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均有权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市防火办6023437。

特此通告


平泉市人民政府

二0二0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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