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热点话题,永久条例,国人的选择性忘记。

2月29日,疫情之中万物平静,但司法部的一则公告却在网络世界掀起巨浪。小生不才,咨询恩师,将相关条文数据进行分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有相关见解一二。本文仅在一、二、三条对当今网络热议问题中的错误于一指出,本人见解将另文发出。

一、司法部出台《条例》≠给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权

部分网友对于此事尚未有全面认识,首先可以确切的说,在2020.2.29发布《条例》征集意见稿之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已存在将近十六年,而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更可以追溯到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可查到的数据,2001年底便有4752人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条例》实为修订之举而非创设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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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二、《条例》并非一蹴而就,是对永久居留证审批部门公安

部在执行中所颁布政策的修订整合

条例中的一些条文饱受弊病,众多民众对于条文内容比较抵触。甚至对于支持本《条例》的相关官员进行抨击,实属不理智之举。《条例》本质来讲,是属于饱含中国特色的立法行为,将执行某一法律实践中发布的诸多应对政策进行汇总,修订为统一的部门规章,为全国执行机构作参考。在《条例》中大部分新增条文是此前已有的,公安部曾发布过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而并非大家猜测仅凭少部分人意愿而设立的为少部分人谋福利的制度。也可以说,就大部分条文而言,其在《条例》中的体现与否并不重要,因为在此前的相关政策中已有体现,《条例》的颁布不会给生活造成天翻地覆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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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留词条在公安部网站的搜索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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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姻申请永久居留的相关问题

三、《条例》对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放宽程度

《条例》对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权的条件做出了放宽,放宽自然是在原有基础上的放宽,因对于放宽程度属于价值评价,笔者不做叙述。针对2004年《办法》和2020年《条例》的申请条件进行文本对比,对同类但不同要求的条件进行标注处理,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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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2004年《办 法》 右2020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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