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歷史悠久”的熱點話題,永久條例,國人的選擇性忘記。

2月29日,疫情之中萬物平靜,但司法部的一則公告卻在網絡世界掀起巨浪。小生不才,諮詢恩師,將相關條文數據進行分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稱《條例》有相關見解一二。本文僅在一、二、三條對當今網絡熱議問題中的錯誤於一指出,本人見解將另文發出。

一、司法部出臺《條例》≠給予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權

部分網友對於此事尚未有全面認識,首先可以確切的說,在2020.2.29發佈《條例》徵集意見稿之時,《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已存在將近十六年,而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更可以追溯到198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可查到的數據,2001年底便有4752人獲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條例》實為修訂之舉而非創設之策。

這是一個“歷史悠久”的熱點話題,永久條例,國人的選擇性忘記。

2004年《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下稱辦法)

二、《條例》並非一蹴而就,是對永久居留證審批部門公安

部在執行中所頒佈政策的修訂整合

條例中的一些條文飽受弊病,眾多民眾對於條文內容比較牴觸。甚至對於支持本《條例》的相關官員進行抨擊,實屬不理智之舉。《條例》本質來講,是屬於飽含中國特色的立法行為,將執行某一法律實踐中發佈的諸多應對政策進行彙總,修訂為統一的部門規章,為全國執行機構作參考。在《條例》中大部分新增條文是此前已有的,公安部曾發佈過相關規範性文件的,而並非大家猜測僅憑少部分人意願而設立的為少部分人謀福利的制度。也可以說,就大部分條文而言,其在《條例》中的體現與否並不重要,因為在此前的相關政策中已有體現,《條例》的頒佈不會給生活造成天翻地覆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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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留詞條在公安部網站的搜索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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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婚姻申請永久居留的相關問題

三、《條例》對申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放寬程度

《條例》對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權的條件做出了放寬,放寬自然是在原有基礎上的放寬,因對於放寬程度屬於價值評價,筆者不做敘述。針對2004年《辦法》和2020年《條例》的申請條件進行文本對比,對同類但不同要求的條件進行標註處理,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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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2004年《辦 法》 右2020年《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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