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子禮》明.屠羲時

《童子禮》明.屠羲時

易曰。蒙以養正。聖功也。而養正莫先於禮。蓋人之自失其正。以自外於聖人之途者。 率以童幼之年。不聞禮教。則耳目手足。 無所持循。作止語默。無所檢束。及其既長。沿習偷安。 徇情任氣。如已決之水。不可堤防。 已放之條。不可盤鬱。何所不至哉。是故朱子小學。必先灑掃應對之節。程子謂即此便可達天德。 信非誣也。世之父兄。既以姑息為恩。而為之師者。日役役焉以課程為急。故一切禮教。廢閣不講。童蒙何賴焉。茲本曲禮。 內則。 少儀。 弟子職。諸篇。附諸儒訓蒙要語。輯為童子禮。

家教|《童子禮》明.屠羲時

弘謀按童子之禮。集中前編已載之矣。茲篇自飲食坐臥。以及待人接物。皆有法度。比前諸條。更為切近。童子所不可一日無者也。其所定儀節。 悉本諸禮經。非同臆說。童子循而習之。其心安焉。所以檢束身心者在此。所以引之於愛親敬長者。亦即在此矣。

晨興。即當盥櫛以飾容儀。凡盥面。必以巾帨遮護衣領。 卷束兩袖。勿令沾溼。櫛發。必使光整。勿散亂。但須敦尚樸雅。不得為市井浮薄之態。

凡著衣。常加愛護。飲食須照管。勿令點汙。行路須看顧。 勿令泥漬。遇服役。必去上服。 只著短衣。 以便作事。有垢。破。必洗浣補綴。以求完潔。整衣欲直。 結束欲緊。毋使偏斜寬緩。上自總髻。 下及鞋履。加意修飾。令與禮容相稱。其燕居及盛暑時。尤宜矜持。不得袒衣露體。能如此。 雖服布素。 亦自可觀。今世父母。華其子之衣履。而不能約之以禮。竟亦何益。

凡乂手之法。以左手緊把右手大拇指。其左手小指向右手腕。右手四指皆直。以左手大指向上。以右手掩其胸。手不可太著胸。須令稍離方寸。禮稱手容恭教。童子乂手有法。則拜揖之禮。方可循序而進。

凡揖時。稍闊其足。 則立穩。須直其膝。曲其身。低其首。眼看自己鞋頭。兩手圓拱而下。凡與尊者揖。 舉手至眼而下。與長者揖。舉手至口而下。與平交者揖。舉手當心而下。手隨身起。乂於當胸。

凡下拜之法。一揖少退。再一揖。即俯伏。以兩手齊按地。 先跪左足。次屈右足。頓首至地。 即起。 先起右足。以雙手齊按膝上。次起左足。仍一揖而後拜。其儀度以詳緩為敬。不可急迫。

低頭拱手。穩下雙膝。腰當直豎。不可蹲踞。以致恭敬。跪者。卑幼事尊長之常禮。請問獻進。俱當長跪。或尊長有咈意怒色。則不待呵斥。先跪以聽戒責。

凡立。須拱手正身。雙足相併。必順所立方位。不得歪斜。若身與牆壁相近。雖睏倦。 不得倚靠。

凡坐。須定身端坐。斂足拱手。不得偃仰傾斜。倚靠几席。如與人同坐。尤當斂身莊肅。 毋得橫臂。致有妨礙。

凡走。兩手籠於袖內。緩步徐行。舉足不可太闊。毋得左右搖擺。致動衣裙。目須常顧其足。恐有差誤。登高必用雙手提衣。 以防傾跌。其掉臂跳足。最為輕浮。常宜收斂。尋常行走。以從容為貴。 若見尊長。 又必致敬急趨。 不可太緩。

凡童子常當緘口靜默。不得輕忽出言。或有所言。必須聲氣低平。不得喧聒。所言之事。 須真實有據。 不得虛誑。亦不得亢傲訾人。及輕議人物長短。如市井鄙俚。戲謔無益之談。尤宜禁絕。言者。 人所易放。 苟有所畏憚收斂。 則久久亦可簡默。今之父母。見其子資性聰慧者。 於學語之時。往往導其習為世俗輕便之談。以相笑樂。 此性一縱。 必不可反。 是教以不謹言也。切宜禁之。

凡視聽。須收斂精神。常使耳目專一。目看書。則一意在書。不可側視他所。耳聽父母訓誡。 與先生講論。 則一意承受。不可雜聽他言。其非看書聽講時。亦當凝視收聽。毋使此心外馳。童子聰明始開。發於耳目。耳目無所防禁。則聰明為外物所誘。而心不存矣。故養蒙者謹之。

凡飲食。須要斂身離案。毋令太逼。從容舉箸。以次著於盤中。毋致急遽。將餚蔬撥亂。咀嚼毋使有聲。亦不得恣所嗜好。 貪求多食。安放碗箸。俱當加意照顧。毋使失誤墜地。非節假。及尊長命。 不得飲酒。飲亦不過三爵。禮始諸飲食。君子慎之。童子之於飲食。尤所易縱而失禮者也。惟父母毋溺愛。而與之有節。師長毋避怨。而教之以禮。非惟可以養德。 亦可以養神。此為最要。

以上初檢束身心之禮。

家教|《童子禮》明.屠羲時

以木盤置水。弟子職。所謂凡拚之道。實水於盤是也。拚音僨。左手持之。右手以竹木之枝。 輕灑堂中。先灑遠於尊長之所。 請尊長就止其地。然後以次遍灑。畢。方取帚於箕上。兩手捧之。至當埽之處。 一手執帚。 一袖遮帚。徐步卻行。不使塵及於尊長之側。埽畢。斂塵於箕。出棄他所。

凡尊長呼召。即當隨聲而應。不可緩慢。坐。則起。食在口。則吐。地相遠。 則趨而近其前。有問。 則隨事實對。 且掩其口。然須聽尊長所問。 辭畢。方對。毋先從中錯亂。對訖。俟尊長有命。 乃復原位。呼問未及之先。 常察尊長顏色所向。庶幾不失。

凡見尊長。不命之進。不敢進。不命之退。不敢退。進時當鞠躬低首。疾趨而前。其立處。不得逼近尊長。須相離三四尺。然後拜揖。退時亦疾趨而出。須從旁路行。毋背尊長。且當頻加回顧。恐更有所命。如與同列共進。尤須以齒為序。進則魚貫而上。毋得越次紊亂。退則席捲而下。毋得先出偷安。

夏月侍父母。常須揮扇於其側。以清炎暑。及驅逐蠅蚊。冬月。則審察衣被之厚薄。壚火之多寡。時為增益。並候視牕戶罅隙。使不為風寒所侵。務期父母安樂方已。

十歲以上。侵晨先父母起。梳洗畢。詣父母榻前。問夜來安否。如父母已起。則就房先作揖。 後致問。問畢。 仍一揖退。昏時。候父母將寢。則拂席整衾以待。已寢。則下帳閉戶而後息。

家庭之間。出入之節。最所當謹。如出赴書堂。必向父母兄姊之間。肅揖告出。午膳與散學時。 入必以次肅揖。 然後食息。其在書堂時。 或因父母呼喚。有所出入。則必請問先生。許出方出。 不得自專。至入書堂。 雖非作揖常期。亦必肅揖。 始可就坐。童子之性。難斂而易放。苟父母以姑息為愛。不謹出入之節。為師者。復無以制御之。 鮮有不流於縱肆者矣。

凡進饌於尊長。先將几案拂拭。然後雙手捧食器。置於其上。器具必幹潔。餚蔬必序列。視尊長所嗜好而頻食者。移近其前。尊長命之息。則退立於傍。食畢。則進而徹之。如命之侍食。則揖而就席。食必隨尊長所向。未食不敢先食。將畢則急畢之。俟其置食器於案。亦隨置之。饋饌乃子養父母。弟子養師長之禮。今童子多以躬執饋為恥。則無以養其孝敬之心。而折其驕傲之氣。最不可略。

凡侍坐尊長。目則常敬候顏色。耳則常敬聽言論。有所命則起立。尊長有倦色。則請退。有請與尊長獨語。則屏身於他所。弟子分當侍立。或尊長命之坐。則亦當遵命而坐。

侍尊長行。必居其後。不可相遠。恐有所問。有問。則稍進於左右。以便應對。目之瞻視。 必隨尊長所向。有所登陟。則先後扶持之。與之攜手而行。則以兩手捧而就之。遇人於途。一揖即別。不得舍尊長而與之言。

凡遇尊長於道。 趨進肅揖。與之言。則對。命之退。 則揖別而行。如尊長乘車馬。則趨避之。或名分相懸。不為己下車馬者。則拱立道傍。以俟其過。

凡尊長有所事。 不必待其出命。即當趨就其傍。致敬服役。如將坐則為之正席拂塵。如侍射與投壺。則為拾矢授矢。如盥洗。則為之捧盤持帨。夜有所往。則為之秉燭前導。如此之類。不可盡舉。但當正容端志。 毋使怠慢差錯。尊者宜逸。卑者宜勞。故勞役之事。皆卑幼任之。弟子之職當如是也。

以上入事父兄。出事師尊。通行之禮。

家教|《童子禮》明.屠羲時

受業於師。必讓年長者居先。序齒而進。受畢。肅揖而退。其所受業。或未通曉。 當先叩之年長。 不可遽瀆問於師。如欲請問。 當整衣斂容。離席前告曰。某於某事未明。某書未通。敢請。先生有答。 即宜傾耳聽受。答畢。 復原位。受業時。不以智愚為後先。而以齒為序者。示童子以禮也。今世師或於弟子之聰慧者。令其先長者而進。 是教以傲而導之驕也。可乎哉。

端身正坐。書籍筆硯等物。皆令頓放有常。其當讀之書。 當用之物。隨時從容取出。 不得信手翻亂。讀用已畢。 復置原所。毋使參錯。其借人書物。當置簿登記。及時取還。 毋致遺失。

凡先生有賓客至。弟子以次序立。俟先生與客為禮畢。然後向上肅揖。客退。仍肅揖送之。先生與客。 命無出門。即各入位凝立。俟先生返。命坐。則坐。若客與諸生中。有自欲相見者。亦必俟與先生為禮。乃敢作揖。退亦不得遠送。非其類者。勿與親狎。

凡讀書。整容。 定心。 看字。 斷句。慢讀。務要字字分曉。毋得目視他處。手弄他物。仍須細記遍數。如遍數已足而未成誦。必欲成誦。遍數未足。雖已成誦。 必滿徧數。猶逐日帶溫。逐旬逐月通理。 以求永久不忘。讀書不在多。 能下精熟工夫。積久自然有得。今子弟多勉強記誦。為師者。又假此為功。以取悅父兄。遂不計生熟。 慢令加讀。旋即遺忘。所宜戒也。

凡寫字。未問工拙。切要專心把筆。務求字畫嚴整。毋得輕易怠惰。致有潦草欹斜。 並差落塗注之病。研墨放筆。 毋使有聲。及濺汙於外。其戲書硯面。 及几案上。最為不雅。切宜戒之。

以上書堂肄業之禮

《童子禮》,明代屠羲時所撰。屠羲時,安徽宣城人,曾任浙江提學副使,餘者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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