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淄博高青縣一社區居委會主任挪用居民集資建房款1480萬,聲稱:反正錢在那裡也是閒著,不如拿出來用

“反正錢在那裡閒著也是閒著,不如拿出來用用。”山東省淄博市高青縣李星耀社區居委會原黨支部書記、主任李有明最終吃了“心思活絡”的虧。前不久,淄博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裁決,維持一審法院判決,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李有明有期徒刑四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


集資建房款成了無息貸款


李星耀村是高青縣一個普通的村莊,隨著城市規模不斷擴大,逐漸被納入城市社區的範圍。自2011年4月至2017年12月,李有明一直擔任李星耀社區居委會主任,2014年11月起又兼任該社區黨支部書記。主任、書記一肩挑,私底下還經營著一家建築公司,這讓李有明成了社區裡說一不二的“大人物”。


2011年9月,李星耀社區居委會決定實施棚戶區改造工程,根據居民平房的面積,每戶平房置換兩套樓房。同時,根據居民房屋面積大小,要求大戶繳納8.5萬元,小戶繳納6.5萬元,共同集資建房。此後,李星耀居委會陸續收到居民集資建房款1800餘萬元,全部存在社區賬戶上,由改造項目會計李濟民(另案處理)管理。


棚戶區改造項目暫時不開工,集資款就在社區賬戶上一直存著。心思活絡的李有明便開始打這筆款的主意:正好自己的企業週轉需要資金,反正錢在那裡閒著也是閒著,不如拿出來用用。


2012年1月,李有明找到了正在給村裡蓋沿街商品房的楊某,提出要借用他的建築公司的資質去註冊混凝土公司。“村裡不是要集資蓋樓嗎,正好我的公司需要850萬元增資驗資,我借來用用,過兩三天就還上。”考慮到兩人多年前就認識,楊某還和自己的弟弟做過同事,李有明毫不猶豫就答應了,安排會計李濟民將850萬元轉到楊某公司的賬戶上。而楊某也沒有食言,三天後及時將借款還上了。


省去了辦貸款的手續,也不需要支付利息,居民的集資建房款成了李有明等人的無息貸款。2012年2月,經李有明同意,李濟民又挪用200萬元借給其妻侄,用於公司註冊驗資。3月,李有明安排李濟民轉給居委會支部委員董某230萬元辦理質押貸款,並安排董某將貸出來的200萬元勻出一半給自己兒子用於企業經營。2017年2月,李有明安排李濟民挪用200萬元,用於歸還其個人欠款。


“李星耀社區要集資建房,居民的集資建房款怎麼用都是李有明說了算。”很快這一消息在李有明的親戚和朋友圈中流傳開來,許多向銀行貸款有困難的私營企業主也紛紛通過關係找到李有明。


“只要自己不貪不佔,用村裡的錢幫朋友週轉一下資金不算什麼事。”考慮到之前的借款儘管借期有長有短,但都能全部回款,李有明的膽子也大了起來,對於朋友介紹的關係和與自己公司有業務往來的人一概來者不拒。


肆意妄為激怒居民


“王主任,我們加油站的出入口被人堵了,沒法營業,請您給協調一下吧。”2012年7月1日,位於李星耀社區附近的中石油第31加油站站長一上班就向分公司投資部主任彙報了前天夜裡發生的一件蹊蹺事,一輛翻斗車拉來一車汙泥倒在加油站的出入口,砌起了1米高的牆。


加油站值班人員認出了傾倒汙泥的正是李星耀居委會的人。可是,加油站才開業不久,而且是通過中間人轉租的李星耀社區的土地,按理說雙方沒有什麼糾紛,居委會的人為什麼要來找麻煩呢?


原來,在事發前一天的晚上,李有明到該加油站加油,聲稱自己是李星耀社區的,讓值班的工作人員給自己優惠點。遭到拒絕後,李有明覺得丟了面子,就安排負責清運汙泥的弟弟把加油站的出入口堵上,導致該加油站3天無法營業,損失營業額6萬餘元。直到加油站為居委會人員申請到每升汽油優惠0.4元,1米多高的泥牆才被拆除。


2015年秋,李有明在建設星耀花園小區過程中,找到高青縣自來水公司,提出要免交自來水管道配套費。當被告知配套費已經按照政府文件減半徵收、無法再減免後,李有明又對自來水公司心懷不滿,伺機報復。幾個月後,李有明聽說自來水公司正在社區外公路北側安裝自來水管道,便帶人前去阻攔,以施工未經居委會同意為由,將施工車輛和施工工具扣至居委會院內10余天。後因影響到星耀花園的竣工驗收,李有明才同意自來水公司取回工具並繼續施工。


在社區,大事小情都是李有明一人說了算,就在李有明春風得意之際,群眾對他的舉報材料引起了當地紀檢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高度關注。


挪用資金的定性成為焦點


2018年2月28日,高青縣監察委接到群眾反映李有明有關問題的線索後,對李有明挪用資金問題進行了核查。2019年1月15日,李有明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高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高青縣監察委工作人員到看守所與李有明進行談話,李有明對挪用資金的問題供認不諱,遂決定對李有明立案調查。同年3月22日,案件移送至高青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為確保每一筆挪用資金定性準確,辦案檢察官認真查閱證據材料,對李有明挪用集體資金的流向與監察委工作人員反覆商榷。


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經過認真審查,辦案檢察官發現,自2012年1月至2017年2月,李有明先後8次挪用集體資金歸個人、親友或出借其他單位使用,涉及金額3180萬元。然而,自2012年5月至11月,李有明向朋友的企業出借4筆款項共計1700萬元,由於是打到對方企業賬戶上,而且由對方企業賬戶予以返還,中間沒有謀取個人利益,不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384條第一款的解釋——“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故不屬於挪用資金的範圍。檢察官遂將上述意見反饋給監察委。


2019年4月19日,高青縣檢察院以挪用資金罪、尋釁滋事罪對李有明提起公訴。9月24日,高青縣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以尋釁滋事罪、挪用資金罪一審判處李有明有期徒刑五年。


一審判決後,李有明以挪用230萬元給董某辦理質押貸款、尋釁滋事行為不構成犯罪為由,向淄博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2019年12月,二審法院作出裁定,駁回李有明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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