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衝突、爭議

勞女士案,又出現了莫女士案中近親屬(監護人)代為委託辯護人與法律援助辯護人的衝突、爭議。產生的原因,是公檢法、犯罪嫌疑人、近親屬(監護人)在具體行使權利(權力),操作上的模糊造成的。1、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實踐中,犯罪嫌疑人一般沒有認識的律師,不知道應該委託誰,如何委託。身陷看守所,公檢法轉達其委託辯護人的請求。具體操作,破費週轉。2、近親屬(監護人)代為委託辯護人。這是實踐中最常見的委託方式。近親屬(監護人)人身自由,可以選擇律師,操作方便。3、符合35條(276條)規定的,公檢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提供辯護。前提是沒有委託辯護人,在既有辯護人的前提下,法援辯護就和委託辯護存在競爭的關係。由於嫌疑人人身不自由,且往往舍委託辯護、取法援辯護。也就給了近親屬(監護人)、吃瓜群眾無限的想象空間。例如勞女士案,委託律師會見受阻,即時引起輿論熱點。其實解決的方式很簡單,現行法律下,都安排會見,勞女士自己選擇辯護人,天下悠悠眾口也就堵住了。要說有私心,我也不相信,單純的出發點還是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勞女士的聲明我也相信是真實的。但是不要忘記了,勞女士處於羈押狀態,處於公安機關的控制中,遐想的空間是非常大的。恰恰如此做法,落人口實!更超前一點,廈門臨時羈押期間,就法援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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