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冲突、争议

劳女士案,又出现了莫女士案中近亲属(监护人)代为委托辩护人与法律援助辩护人的冲突、争议。产生的原因,是公检法、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监护人)在具体行使权利(权力),操作上的模糊造成的。1、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一般没有认识的律师,不知道应该委托谁,如何委托。身陷看守所,公检法转达其委托辩护人的请求。具体操作,破费周转。2、近亲属(监护人)代为委托辩护人。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委托方式。近亲属(监护人)人身自由,可以选择律师,操作方便。3、符合35条(276条)规定的,公检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辩护。前提是没有委托辩护人,在既有辩护人的前提下,法援辩护就和委托辩护存在竞争的关系。由于嫌疑人人身不自由,且往往舍委托辩护、取法援辩护。也就给了近亲属(监护人)、吃瓜群众无限的想象空间。例如劳女士案,委托律师会见受阻,即时引起舆论热点。其实解决的方式很简单,现行法律下,都安排会见,劳女士自己选择辩护人,天下悠悠众口也就堵住了。要说有私心,我也不相信,单纯的出发点还是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劳女士的声明我也相信是真实的。但是不要忘记了,劳女士处于羁押状态,处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中,遐想的空间是非常大的。恰恰如此做法,落人口实!更超前一点,厦门临时羁押期间,就法援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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