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罩”難求之際 謹防“口罩騙局”——惠州法院審理3宗口罩詐騙案懲治趁疫作亂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口罩成為“搶手貨”,一“罩”難求,不少群眾將視線轉移到“萬能的”朋友圈。近日,記者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有不法分子趁“疫”作亂,在朋友圈設下“口罩騙局”。

3月12日上午,博羅縣人民法院運用“三方庭審系統”,通過高清視頻遠程開庭審理一宗利用疫情虛假出售口罩的詐騙案。庭審中,法官對被告人李某進行思想教育,被告人表示認罪認罰,悔罪態度好。庭後,合議庭馬上進行評議,結合疫情期間凡與防控有關的罪種,影響較惡劣,綜合本案的金額與退贓情況,依法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5000元。

3月9日上午,惠城區人民法院通過微信視頻審理了一宗口罩詐騙案。據悉,被告人盧某於疫情防控期間,謊稱有口罩售賣,通過微信騙取他人財物。隨後,法官當庭宣判盧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3月5日,惠東縣人民法院通過遠程提審系統開庭審理了一宗虛假售賣口罩案件,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陳某濤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新冠肺炎疫情讓口罩成為“搶手貨”,一些不法之徒打著售賣口罩的幌子,通過網絡實施詐騙。法官提醒,切莫心存僥倖,鋌而走險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時提醒廣大群眾,警惕在微信群、朋友圈賣口罩的信息,應選擇正規的渠道購買防控物品。


知多點

問:在疫情防控期間高價銷售口罩、防護服、消毒藥劑等物品,有什麼法律後果?

答: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價格,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處罰。對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可依照《價格法》第六章、《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五條予以行政處罰。

問:製售假冒偽劣口罩、防護服以及假藥、劣藥的,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等防治、防護用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可分別依照《刑法》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處罰。患者可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該醫療器材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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