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罩”难求之际 谨防“口罩骗局”——惠州法院审理3宗口罩诈骗案惩治趁疫作乱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成为“抢手货”,一“罩”难求,不少群众将视线转移到“万能的”朋友圈。近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不法分子趁“疫”作乱,在朋友圈设下“口罩骗局”。

3月12日上午,博罗县人民法院运用“三方庭审系统”,通过高清视频远程开庭审理一宗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的诈骗案。庭审中,法官对被告人李某进行思想教育,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庭后,合议庭马上进行评议,结合疫情期间凡与防控有关的罪种,影响较恶劣,综合本案的金额与退赃情况,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3月9日上午,惠城区人民法院通过微信视频审理了一宗口罩诈骗案。据悉,被告人卢某于疫情防控期间,谎称有口罩售卖,通过微信骗取他人财物。随后,法官当庭宣判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3月5日,惠东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审系统开庭审理了一宗虚假售卖口罩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涛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新冠肺炎疫情让口罩成为“抢手货”,一些不法之徒打着售卖口罩的幌子,通过网络实施诈骗。法官提醒,切莫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警惕在微信群、朋友圈卖口罩的信息,应选择正规的渠道购买防控物品。


知多点

问:在疫情防控期间高价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药剂等物品,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依照《价格法》第六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五条予以行政处罚。

问:制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以及假药、劣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等防治、防护用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可分别依照《刑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处罚。患者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该医疗器材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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