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疫情防控還吐口水、咬人?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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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疫”,茂名政法在行動】第95期


3月16日,信宜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對以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採取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鄧某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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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3月10日22時許,犯罪嫌疑人鄧某在酒後,到已被設為信宜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隔離點的某賓館要求住宿。在場值班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告知鄧某該賓館已被設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隔離點暫不對外營業。當在場執勤的公安機關輔警杜某要求核查鄧某的身份時,鄧某拒絕配合,對杜某進行辱罵,扯掉杜某佩戴的口罩,抓傷、咬傷杜某,並對杜某吐口水。當晚22時30分許,信宜市公安局民警到場處置並將鄧某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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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介入


該案案發後,市檢察院迅速啟動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應機制,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圍繞事實認定、證據收集、法律適用等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確保案件質量。


3月16日,市檢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對犯罪嫌疑人鄧某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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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


當前仍處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鄧某面對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採取的必要防控措施非但不配合,還暴力對抗,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涉嫌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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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妨害公務罪】《刑法》第27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020年2月6日,兩高兩部出臺《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初審:梁棚

複審:賴松萬

終審:史鵬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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