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房屋調查登記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必經程序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根據上述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有進行房屋調查登記的法定職責,且雖《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並未對房屋什麼時候進行房屋調查登記作出規定,但可以肯定的一點是,進行房屋調查登記時已經確定了房屋徵收部門。因此從邏輯上推,小編傾向於認為,房屋登記調查在作出徵收決定之後。另外,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必經程序《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也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如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等,而這些程序並不包括進行房屋調查登記。因此,房屋調查登記不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必經程序。


進行房屋調查登記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必經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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