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房屋调查登记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必经程序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进行房屋调查登记的法定职责,且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对房屋什么时候进行房屋调查登记作出规定,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进行房屋调查登记时已经确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因此从逻辑上推,小编倾向于认为,房屋登记调查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后。另外,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必经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等,而这些程序并不包括进行房屋调查登记。因此,房屋调查登记不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必经程序。


进行房屋调查登记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必经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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