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百人陷入“新時代資本運作”傳銷騙局 卻把新時代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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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起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的裁定書。鷹鑑在裁定書上看到,來自河南省濮陽縣的劉某保向法院訴訟請求確認其與新時代公司之間存在股東會員身份,即確認其為新時代公司的股東。


上百人陷入“新時代資本運作”傳銷騙局 卻把新時代公司告上法庭


劉某保起訴稱,2009年至2017年期間,新時代公司以央企的名義,用支持民族品牌和支援災區重建為由,採用參股、擴股的形式讓全國各地的志願者成為其公司會員。


當時介紹該項目的人員,為了向其證實他們是新時代公司的業務員,都會打開新時代公司的官網,輸入他們持有的會員卡號,官網就會顯示他們作為股東會員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手機號碼、銀行卡號、開戶行、推薦人姓名等,為了投資安全,很多人又到公司總部去參觀、考察、求證,得到時任總經理黃某剛的接待。


我們決定參股該公司,按要求提交了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複印件、開戶行地址、手機號碼,交納了33500元參股該公司後,次月中旬即收到新時代公司的“國珍”產品和國珍專營優惠卡,登錄該公司官網,輸入優惠卡號,我們提交的入股信息都錄入了該公司的數據庫。


我們持個人的國珍優惠卡到新時代公司的專營店,購物享受折扣優惠,只要為公司發展會員,我們手機號次月就會收到公司短信發送的業績報酬,並提示三個月內到銀行查詢。


如今,公司拒不承認和我們存在關係,故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的關係。


新時代公司答辯稱:劉某保提供的會員卡不能作為證明股東資格的有效證據,其主張確認股東身份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向公司認繳出資是獲得股東身份的前提條件,有效證據是持有出資證明書等,劉某保稱以33500元入股公司,其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將貨幣出資交付公司,也無法提交證明其股東身份的其他材料。


我公司製作發放會員卡只是為了刺激消費,激發消費者購買慾,並形成相對穩定、長期的客戶群,這是市場運作中慣用的商業營銷模式,發放會員卡是事實行為,並不是法律所認可確認某種資格、身份的確認。


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等處理,根據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涪城區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判決書,分別認定陳某昌、劉某保等人加入“新時代資本運作”傳銷組織,以拉人頭收取人頭費從事“資本運作”。


其犯罪模式為新人申購10股,繳納33500元,眾原告在事實與理由中陳述的情況與陳某昌、劉某保等人刑事犯罪情形相同,涉及金額均為33500元,案件的發生時間、地點等要素等均與該傳銷犯罪存在高度重合,且本案中的部分原告曾因該犯罪被判處刑罰或者作為證人接受偵查機關詢問,部分原告在庭審中陳述的內容與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完全一致,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本院認為:根據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劉某保、陳某昌等人在四川省綿陽市以“新時代資本運作”為名,要求參與者以繳納費用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交納的金額即為33500元,結合庭審中雙方的陳述,劉某保所訴求的33500元高度慨然性屬於其從事犯罪活動的一部分,不屬於民事案件處理範疇,故劉某保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起訴要件,對於劉某保的起訴,應當予以駁回。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駁回劉某保的起訴。


鷹鑑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看到,與劉某保類似的案件高達100多起,原告全部都是河南人,但不是拒不出庭,就是被法院駁回起訴。


鷹鑑還獲悉,去年5月份,新時代健康產業官網發佈了一條聲明,大致內容是新時代公司不存在任何以“西部大開發”、“新時代資本運作”、“3800元一單”、“33500元”等為名義或類似的經營模式,上述違法行為與我公司無關。


上百人陷入“新時代資本運作”傳銷騙局 卻把新時代公司告上法庭


同時該聲明還提到,以“連鎖經營”等為名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或打著“援建災區”、“西部大開發”的幌子,以包車、招工及搞工程為名騙取人員加入,其中典型的做法是以“繳納3800元一單或33500元等形式拉人加入組織”到四川省綿陽等地,以銷售松花粉保健品為名進行傳銷活動。以上行為均系違法性質。[此文來源鷹鑑,版權歸原作者,如侵權,請聯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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