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732 證券簡稱:愛旭股份 公告編號:臨2020-025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本次會議是否有否決議案:無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二)股東大會召開的地點:浙江省義烏市蘇溪鎮好派路655號浙江愛旭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會議室
(三)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和恢復表決權的優先股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情況:
(四)表決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大會主持情況等。
本次會議由董事長陳剛先生主持,會議的召開及表決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公司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的出席情況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其中董事俞信華先生、獨立董事徐莉萍女士、沈鴻烈先生因疫情防控原因以視頻方式出席,獨立董事鍾瑞慶先生因工作原因請假未能出席本次股東大會;
2、公司在任監事3人,出席3人,其中黃進廣先生、陳孟釗先生因疫情防控原因以視頻方式出席;
3、公司董事會秘書沈昱先生出席了本次會議,公司全體高管列席了本次會議,其中林綱正先生因疫情防控原因以視頻方式出席。
二、議案審議情況
(一)非累積投票議案
1、議案名稱:2019年年度報告
審議結果:通過
表決情況:
2、議案名稱:2019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3、議案名稱:2019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4、議案名稱:關於制定2020年度投資計劃的議案
5、議案名稱:2019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6、議案名稱:2019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7、議案名稱:關於2020年度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額度的議案
8、議案名稱:關於2020年度為子公司融資提供擔保的議案
9、議案名稱:關於接受關聯方為公司融資提供擔保的議案
10、議案名稱:關於2020年度開展外匯套期保值業務的議案
11、議案名稱:關於公司符合非公開發行股票條件的議案
12.00議案名稱:關於公司2020年度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方案的議案
12.01議案名稱:發行股票的種類和麵值
12.02議案名稱:發行方式
12.03議案名稱:發行時間
12.04議案名稱:發行數量
12.05議案名稱:發行對象
12.06議案名稱:認購方式
12.07議案名稱:定價基準日、定價方式及發行價格
12.08議案名稱:限售期安排
12.09議案名稱:募集資金的數量及用途
12.10議案名稱:上市地點
12.11議案名稱:滾存未分配利潤安排
12.12議案名稱:本次發行決議有效期限
13、議案名稱:關於公司2020年度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的議案
14、議案名稱:關於公司2020年度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募集資金使用可行性分析報告的議案
15、議案名稱:關於公司2020年度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攤薄即期回報、填補措施及相關主體承諾的議案
16、議案名稱: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報告的議案
17、議案名稱: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本次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相關事宜的議案
18、議案名稱:關於未來三年(2020-2022年)股東回報規劃的議案
19、議案名稱:關於《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
20、議案名稱:關於《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
21、議案名稱: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有關事宜的議案
22、議案名稱:關於核查《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中涉及的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
23、議案名稱:關於制定2020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議案
24、議案名稱:關於制定2020年度監事薪酬方案的議案
25、議案名稱:關於聘任公司2020年度財務審計機構和內控審計機構的議案
26、議案名稱:關於投資建設義烏三期年產4.3GW高效晶硅電池項目的議案
27、議案名稱:關於投資建設光伏研發中心項目的議案
28、議案名稱:獨立董事2019年度述職報告
(二)現金分紅分段表決情況
(三)涉及重大事項,5%以下股東的表決情況
(四)關於議案表決的有關情況說明
1、上述第8項、第11-22項議案為特別決議案,已經出席會議的股東和股東代理人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其餘議案均為普通決議案。
2、佛山市嘉時企業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作為關聯股東,其所持33,334,499股表決權迴避了對第19-22項議案的表決。
3、公司於2020年2月26日發佈《獨立董事公開徵集委託投票權報告書》(臨2020-018號),獨立董事鍾瑞慶先生作為徵集人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中審議的關於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有關議案向公司全體股東公開徵集委託投票權。截止公告規定時間內,公司未收到任何委託表決意見。
三、律師見證情況
1、本次股東大會見證的律師事務所: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
律師:張瀟揚、蘇佳瑋
2、律師見證結論意見: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召集人具備召集本次股東大會的資格;出席及列席會議的人員均具備合法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目錄
1、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確認並加蓋董事會印章的股東大會決議;
2、經見證的律師事務所主任簽字並加蓋公章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上海愛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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