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內地雙重僱傭模式下個人稅處理-外籍員工篇(一)

在雙重僱傭模式下,“走出去”企業境外僱傭的員工是否會同時構成內地和香港的稅務居民?該如何進行納稅?在之前的文章中,我們就中國內地籍員工進行分析,本篇中,我們來討論外籍員工。以下我們同樣通過一個案例進行展示。

案例解析|香港內地雙重僱傭模式下個人稅處理-外籍員工篇(一)

(圖源:Taxmasters)

案例背景

“走出去”企業在境外僱傭員工,出於社保福利等原因,有時也會採用雙重僱傭模式,即與內地母公司和香港子公司同時簽訂勞動合同,從兩個公司同時領取報酬。

這種安排下進行稅務處理同樣需要分析香港稅法、內地稅法以及《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稅收安排》”)的相關規定。納稅人可能同時構成內地和香港的稅務居民;從內地稅務機關來看,納稅人可能一方面按照香港稅務居民身份享受《稅收安排》待遇,另一方面按照內地稅務居民身份接受管理。

陳先生是中國香港居民,2018年1月1日入職A集團香港子公司並擔任研發經理,同時兼任A集團內地母公司研發經理。陳先生同時與內地母公司和香港子公司分別簽訂僱傭合同,合同約定每月從兩個公司分別領取工資2萬元人民幣和4萬元港幣。

陳先生在兩地工作。每月在內地停留約20天,其餘時間在香港。

香港薪俸稅-按天數折算應稅收入

根據本系列上篇介紹的方法,分析香港的薪俸稅納稅義務,首先要確定陳先生的收入是否(或者有多少)來源於香港,這個過程要判斷陳先生是否在香港受僱以及考慮陳先生在香港服務情況。

雖然陳先生分開簽訂兩份合同,但是如果兩份合同同時簽訂,或者存在依賴關係、兩個合同下職責區分不清、報酬數額分配不合理等情形,仍有可能被合併判定為同一受僱關係。如果判定為同一受僱關係,則按照同一受僱關係判斷其是否在香港受僱以及是否在香港服務。

假定香港稅務局將兩個合同認定成一項受僱關係,並經綜合分析將其確認為非香港受僱,因為陳先生為香港居民,在2018/2019財年(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以及2019/2020財年(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在香港停留

均超過60天,因此兩個年度內陳先生均需要按香港天數比例計算應稅收入。

天數比例的計算也比較複雜,出於篇幅考慮這裡不做展開。假定陳先生2018/2019財年全部工資薪金收入的1/3被判定為香港應稅收入,則該年度香港應稅收入計算如下:

當年度收入合計=當年內地母公司工資27萬元港幣(假定24萬元人民幣摺合成港幣27萬元)+ 當年香港子公司工資48萬元港幣=75萬元港幣

當年度香港應稅收入=75萬元港幣 X 1/3 =25萬元港幣

香港薪俸稅-《稅收安排》待遇

假定陳先生在香港擁有永久性住所,陳先生由於經常居住於香港,可以認定為香港稅務居民

此外,陳先生從2018年度起,因為每年度在內地停留

均超過183天,根據內地的《個人所得稅法》可以同時判定為內地稅務居民

同時為雙方居民的個人在享受《稅收安排》待遇時,根據《稅收安排》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應認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一方的居民。

因此,陳先生應作為香港居民享受《稅收安排》待遇。

這就意味著:

▶ 陳先生不能作為內地稅務居民在香港享受薪俸稅免稅等《稅收安排》待遇;

▶ 陳先生可以作為香港居民享受《稅收安排》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稅收抵免待遇。

陳先生從內地取得的所得在內地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允許在其香港薪俸稅中抵免。但是,抵免額不應超過對該項所得按照香港計算的薪俸稅稅款。

但是,陳先生作為非香港僱傭納稅人,只對香港服務取得的所得在香港繳納薪俸稅,對內地服務取得的所得並未在香港繳納薪俸稅,在計算香港應稅收入時,已經通過天數比例將內地來源的收入排除在香港薪俸稅徵稅範圍之外。因此,來源於內地所得按香港稅法計算的薪俸稅的稅額為零。也就是說,抵免限額為零,抵免額也為零。

因篇幅所限,本篇分析外籍員工處理香港內地雙重僱傭模式下個稅處理僅從香港的角度出發,下篇文章中我們將從內地的角度出發為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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