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each1218
當然你可以維護自己權利,但是實際一點來說,如果你的工作專業性很強,意味著圈子很小,與原單位領導交惡會影響新的應聘。二來,時間精力成本,這樣長的時間不如去抓緊掙錢。人要往前走,別抓著一兩個月的工資不放手
湯圓10月21日
既然公司決定把你辭退,並且給了你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從你的提問可以看出你也很意外,那就基本可以說明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了,你要求的四個月經濟補償金很合理,但是要少了。
我的建議:公司決定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你就要要求公司出具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加蓋公章,拿到了這個你再去勞動局申請仲裁。我前面提到了你至少可以拿到四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這裡我解釋一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要向你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的,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按半年計算支付半個月工資。我不太確定你是工作了兩年零幾個月了,但是至少可以再拿0.5個月工資,另外公司沒有提前通知你,你還可以再要一個月的代通知金。這樣計算下來你至少能夠得到5.5個月的工資。
仲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勞動合同》(這個最有效最能直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銀行流水(拿上你的工資卡到所在的銀行自助機上可以直接打印)、工作證、工服、工資表、考勤表、入職登記表等。以上材料(前三個最為重要)原件、複印件各一份。除此之外,還要你們公司的的工商登記資料,這個你可以憑身份證到工商部門查詢打印或者登陸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打印。帶上這些材料到勞動局填寫《仲裁申請書》,然後你們公司就會收到《開庭通知書》,接下來坐等開庭就可以了。
PS:可以再跟公司協商一下,如果公司能賠償你4.5月工資個人建議就算了,畢竟仲裁至少也要等到一個月後才有結果既浪費時間也浪費精力。可以關注我,不懂私信我。
希望我的回答能到幫到你,謝謝!!!
成成聊聊HR
以我的經歷說吧!當時公司效益不好已經拖欠半年工資和社保,老闆需要裁員,要求被裁員的我簽署一份離職申請書,很明顯這個所謂的申請書就是一道坑,我肯定是拒絕了。然後我拿著打卡記錄,工作證,工資條,之前的社保記錄,去勞動局稽查隊舉報,稽查隊的介入,公司簽下了一份拖欠工資的承諾書,但是後來並沒有履行。勞動稽查局要的去勞動仲裁委員會,開具了一份《不予受理通知書》,拿著這份通知書,七日內去中級法院起訴以《追討勞動報酬》案件起訴。。。經過一個多月法院的調查和發送開庭通知書,三個月後法院開庭,我沒有請律師,對方請了。對方提出質疑,認為我的證據裡蓋的公章是假的,是PS的,但是卻沒有證據,然後又說,是我欺騙財務人員,冒用了蓋章,法官要求財務人員出庭作證,並強調如果做偽證是要負法律責任,財務人員聽了後拒絕出庭。在我的充足證據下,我勝訴了。但是接下來又是三個多月的執行過程,這過程裡我每隔幾天就催促執行法官,法官後來要求公司負責人到執行局協商,但是負責人拒絕。第二天,我帶著法官去到公司地點,找到了公司負責人,現場查封和扣押,公司負責人才立馬支付履行款。
道夫Dolph
從題主的訴求來看,問題在於不同意用人方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提出的賠償條件。但在此之前,建議題主理智的思考,仲裁對於自己以及用人單位來說,並不一定是兩全的解決之道。
我有三點建議先供您參考:
首先,用人單位單方面辭退及賠償,勞動合同法有相關條例可以參考,需以事實為依據;
其次,自身行為並無問題,補償金無法談妥前提,可繼續嘗試進行協商解決;
最後,仲裁屬於法律程序,對於勞動者來說,從收集資料到裁決需一定時效,題主可自問自己時間與精力、金錢成本上是否合算,還是為了爭一口氣?
一、從法律層面切入用人雙方矛盾合法性
我們從兩個方面展開分析:
1、場景解析
根據題主的描述,獲取到四個信息點:
A 合同時長:簽約三年,合同履行兩年多(多多少?)
B 補償情況:用人單位1個月,題主希望4個月
C 主要矛盾:補償時限確定
D 其他信息:題主是否有重大過錯,或用人單位重大過錯細節暫未提及
所以,我仍然有兩點疑惑:
第一,兩年多具體時間大於半年還是小於半年?
第二,在用人單位提出1個月補償時,4個月補償金的計算依據?
都需要題主客觀思考後,再做下一步決定。
2、單方面解除規定
法律層面來說,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單方面解除,有以下三種情況:
①限時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9條中有規定 ,對於一般勞動者來說,基本基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造成單位利益損害、非合法程序、手段致使合同無效。
如果勞動者存在以上重大損害前提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限時解除。
②預告解除
A 勞動者不能勝任崗位
B 勞動者培訓、調崗後仍然不能勝任
C 勞動合同事項重大調整(地點、薪資、勞動條件)
以上三種用人單位可以提前預告,進行單方面解除。
③特殊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提前30日預告工會、全體員工說明並聽取意見後,並向勞動性質部門報告。
A 用人單位發生經營重大事故(破產、經營困難),無法履行合同
B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調整及更新,仍需裁員
對於題主公司情況並不瞭解,所以是否屬於特殊情況也需依據客觀事實進行判斷。
3、經濟補償金規定
職場上,經濟補償金的意思是,用人單位因單方面解除合同給與勞動者基於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如果雙方可以談妥最好,但如果有一方不服,則可以基於法律規定基礎上進行分析。
我們從兩方面展開:
①計算公式、注意事項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合同解除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
還有三點需要額外注意:
A 勞動者無過錯解除,用人單位單方面違法:2倍經濟補償金
B 未提前30日通知:經濟補償金+1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C 年限計算:小於等於半年按照0.5個月,大於六個月至一年按照1個月
②計算過程
根據題主的情況,若不考慮用人單位/勞動者違規情況下:
2.5個月≤工作年限≤3個月
至於4個月的補償金,從最小值及最大值來看,2倍也已經高於題主的要求,至於是否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需題主自行裁定。
對於企業,因爭議告上勞動法庭,都會在勞動行政部門內部都會留下相應檔案,得不償失。
HR告知題主1個月,建議題主先詢問對方計算依據,不要因為一時情緒干擾判斷。
二、勞動仲裁:基於事實,做好時間、心理準備
勞動合同中一般都會有規定,先協商,協商不成的在XX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題主如果確定申請仲裁,可翻看自己的勞動合同條款,是否有遺漏之處。
1、仲裁認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題主如果確認自身無過失,且用人單位在通知時效/賠償金計算方面有誤,且不願意協商解決的話,可考慮申請仲裁。
2、資料收集
在提起仲裁前,需要準備以下基礎資料:
A 事實勞動關係證明材料:工號牌、勞動合同、工資條、考勤記錄
B 用人單位違規證明材料:無故開除則附上自己工作期間的績效評估資料
C 協商過程其他材料:發送的往來郵件、文件能夠證明用人單位違規操作的信息
D 勞動仲裁申請書(注意各地模板不同,不確定可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諮詢)
E 個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仲裁流程、時間
走到具體流程這步,在這裡,公子需要再次提醒:大多數用人單位並不喜歡遇事就仲裁的勞動者,如果遇到下一份工作需要進行上家企業背調,可能會造成些許輿論影響。題主也需做好心理準備。
A 仲裁時長:受到仲裁申請之日45日內
B仲裁流程:申請、受理、開庭、裁決
不管最後情況如何,既然一開始選擇簽訂勞動合同,也是基於彼此成就的前提下。雙方能夠基於平等、合規的前提進行最後一次溝通協調,才不會兩敗俱傷。
希望我的答案對你有用。
歡迎關注@焱公子,十年500強,專注寫職場,每天與你分享職場乾貨與成長心得。焱公子
勞動仲裁需要提供的證明和資料,請觀看視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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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哥記事
作為一個工作了十餘年的HR,我給你提點意見。首先闡明觀點,單位突然通知要辭退你,並且只給一個月的補償金,顯然是不合法的。而你需要做的是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根據你在單位的工作時間,如果是兩年半以上的在做離職補償或者賠償的時候是按照三年計算的,不足兩年半的按照兩年半計算。然後我們繼續分析,單位這種單方面的辭退,並且辭退原因你沒有寫明,如果單位能夠找到辭退你的正當理由,比如你在職期間有嚴重違反單位相關的規定的,那麼單位主動發起辭退,可以按照你在單位的工作年限乘以過去十二個月的評論收入,再加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也就是我們俗稱的N+1,其中N為你在單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單位不能找到辭退你的正當理由,或者辭退原因是單位的原因,那麼你可以主張2N的賠償。還有不明白的可以私信我。另外就是離職證明,單位在給於員工離職證明的時候,是不能在離職證明上對員工在職期間的工作表現進行評價的,否則就是違法。
杭州的王伯伯
有著類似經歷的我來說說我的經歷和看法吧!!
2017年6—2019年2,在本地有一定名氣的餐飲連鎖公司從事總部辦公室及公司旗下十幾個門店的弱電運維工作,合同簽訂三年。每天的工作內容就是圍繞著辦公室及各個門店對所有弱電項目進行巡視及運維。連軸轉,比外賣送餐員都要忙。感覺自己勤勤懇懇任勞任怨,但是最終還是敵不過所謂“規則”,被離職。
在今年的二月份,單方面通知我因月內遲到次數超過10次(可找門店負責人確認外勤派工單),已違反公司考勤制度。要麼自己主動離職;要麼公司行政發文通報開除處理,沒有情面可講。
沒辦法,自己理虧,怨不得別人,只能主動離職,賠了一個月工資。
以上,就是我的離職經歷。
其實,事出必然有因。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肯定是員工自身有問題,違背了公司的制度才會導致這樣。不然,都是打工的,人家公司人事何必冒著得罪人的風險來做事?
再說了,人家既然能開公司,沒有一定的關係和背景能行嗎?你能想到的,別人用人單位想不到?據理力爭,你就輸了。何必呢?
所以說,打工是沒有出路的,你做的再好做的再多也只是給他人做嫁衣而已。
溼地先森
遇見這樣的情況真的很鬱悶。但是如果是我,只要工資給我了,我馬上就走。別人既然不要你了,你厚著臉皮留下來幹什麼啊?老闆這些人自己會感覺是在施捨你。
不要說認識我一一
為真正幫到你,我專門請教了去年親身經歷過的一位朋友,和你這個經歷太像了。
她通過仲裁,最後拿到了2個月工資補償(當時公司只給1個月)。
先交代一下背景:
2019年朋友在上海一家互聯網公司,做語言學科類編輯。
公司從0起步,產品慢慢完善,客戶需要積累,但是投資人很著急變現,賺大錢。
後來,因為項目沒有在期待的時間內達成變現目標,投資人決定不投了。
因為那個時候公司產品比較單一,這個產品不繼續了,也就意味著公司倒閉了。不過老闆還有其他公司和產品,並不是負債累累地倒閉了。
公司倒閉之前,就要先裁員。
於是HR一個個找員工聊天,先進行第一輪施壓,讓員工主動離職。
我朋友當時已經入職公司一年多,按照《勞動法》應該給予2.5個月的補償,按照她當時的工資,是一筆不少的錢。
但是HR第一輪談話後,朋友並沒有主動離職。
後來,HR開始第二輪談話,決定給一個月賠償,朋友不同意,也想到是不是要去仲裁一下?
再後來,HR開始第三輪談話。
這一次,朋友錄音了。最後順利通過仲裁,拿到了2個月補償。
這件事我們都很震驚,因為第一次經歷,覺得個體和公司對抗,怎麼可能呢?
我們要相信法律。
需要的材料:
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2份;
規範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2份;(參考格式如下圖-左)
《證據清單》及證據材料複印件各2份;(參考格式如下圖-右)
工商局出具的《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原件和複印件2份;
規範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word電子檔1份;(仲裁申請書去仲裁辦就可以拿到,非必須)
注意:如果有錄音材料,需要刻成光盤。
時間:
一般遞交申請後,一週內就可以有回覆。
回覆一般是雙方先協商,協商需要排時間,朋友當時等了兩週左右,具體看情況。
心態:
權益就是一張白紙,你不去爭取就什麼也沒有了。
比如,朋友的一些同事最後什麼也沒有,就被HR勸退了。
所以,不要怕,要努力爭取。通常來說它是可以解決,至少有結果。
再次注意,在和公司領導尤其是HR談話時,收集證據,同時你也不要說什麼冒失的話,或違規行為。
and夏小麥
兄弟,彆著急,讓人事拿出離職申請書叫你填寫再說!另外,先搞清楚屬於那種辭退,才能確定賠償金為多少!
個人的建議如下:
一、公司人事找你談話時,需要做些什麼?
一般來講,公司HR部門找你聊天,無非是三種情況:
一種是“上調”;一種是“下調”;一種是走人!
所以,你應該提前準備好錄音筆,手機錄音也可以!先偷偷地把當時的具體談話情況錄下來,請記住,這個才是走仲裁的最有力量的證據。
同時,在與人事聊天的時候,一定要問:我到底是什麼原因被辭退的?如果人事說不出一個子醜寅卯,那說明你這是被無理由辭退了!如果公司證據確鑿,你有過失、工作失誤、態度不積極等,那說明你被辭退是有理由的。
總之,跟公司人事聊天,需要確定兩樣東西:辭退是否有理由、公司的處理意見,同時必須錄音。
二、你應該被賠償多少呢?
這一點非常重要!賠償金額不對,才是你走仲裁途徑的理由!
你說在公司上班已經兩年多,這個比較含糊!兩年零三個月和兩年零六個月,賠償金是不一樣的,如果是有理由辭退你,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而按照N+1計算的話,前者賠償3.5個月工資,後者賠償4個月工資。如果是無理由辭退你,賠償金就是2N,前者賠償5個月工資,後者賠償6個月工資。
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而公司人事的意見:只給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無論是哪一種賠償方法,公司的做法都違背了相反法律規定。所以,你需要走仲裁程序!
三、如果走仲裁,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和證據?
1、資料方面
1)雙方的信息材料,包括你個人身份證複印件、公司工商註冊信息。
2)授權委託書。如果需要找律師的話,這個委託書是需要的。
3)勞動仲裁申請書。可從當地社保局的官網下載。
2、相關證據
1、勞動合同複印件、原件。這一條非常重要。
2、上班打卡記錄。這一條也非常重要。
3、離職面談錄音,這一條更加重要。
4、離職申請表,這條非常非常重要。特別是離職申請表上的離職類型,必須認真看清楚:辭職、辭退。
四、筆者的建議
最好能跟公司協商,拿到自己該拿的賠償金就算了,也就是N+1而已,畢竟走法律程序太消耗時間和精力了!有時候還請律師,結果又付了律師費,自己也沒剩下多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