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瀟湘晨報》:湖南高院發佈意見規範“民告官”

本報長沙訊 3月17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執行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發佈。

“民告官”案的執行誰來管?《意見》確定了行政執行案件的管轄原則,即如果申請執行的是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由行政機關所在地或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申請執行的是生效行政裁判和行政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則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駁回對行政行為的起訴或訴訟請求,或者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但保留效力,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該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的,由行政機關所在地或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和行政調解書確定了行政機關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履行的義務,對方當事人拒不履行該義務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受理。

《意見》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為集中管轄法院的,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非集中管轄法院應當予以協助配合。受理執行案件的集中管轄法院可以將凍結、查封、扣押、劃撥等事項委託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執行,受託法院應當執行,並將執行結果函告委託法院。

《意見》還規定,涉及徵收拆遷的強制執行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如果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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