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 3月1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发布。
“民告官”案的执行谁来管?《意见》确定了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原则,即如果申请执行的是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申请执行的是生效行政裁判和行政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则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驳回对行政行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保留效力,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的,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和行政调解书确定了行政机关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意见》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非集中管辖法院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受理执行案件的集中管辖法院可以将冻结、查封、扣押、划拨等事项委托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受托法院应当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函告委托法院。
《意见》还规定,涉及征收拆迁的强制执行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如果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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