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3個月,還沒有領結婚證,現在女方提出離婚,女方需要承擔男方辦酒席時所花費的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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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緣分走一生,散了未嘗不是種福分。以感激的心讓這種事好好處理,積聚姻緣,為一世姻緣謀福報,這算是一種出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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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稱為事實婚姻。但自1994年2月1日後,國家就不在承認事實婚姻了,當然,之前存在的還是承認的,之後的就不承認了。

你們之間雖然已辦婚禮,但從法律角度來說,還不是合法的夫妻關係,只是同居關係,也就無所謂離婚。

至於你說的男方的酒席,女方是否承擔,這個問題確實很難說。尤其是剛辦婚禮,雖未登記,但對外人來說你們已是夫妻,對男女雙方來說,現在的結果是兩敗俱傷,錯就錯在沒想清楚就想步入婚姻的殿堂,結果走錯了門。


曹燕龍律師


那男方辦酒席時候收的份子錢給女方了麼?女方辦酒席的錢讓男方花費了麼?

你是覺得女方提出離婚讓你難堪了,所以讓她補償你是麼?但是你這種做法只會讓本來正義一方的你以後被人詬病。

你這樣做,女方和大家都會覺得真是明智,跟這樣的男人離婚。人家說分手見人品。女方畢竟跟你過了三個月,百年修得共枕眠,雖然分手了,但是試問這個世界上又有幾個人真心願意跟你結婚?衝這份情誼,何不一別兩寬各自安好,何必為這點事鬧得沸沸揚揚,何況法律上,你也沒有理由問人家要這個錢啊。




不負時光777


沒有結婚證,國家不會承認你們有夫妻關係的。

但是你們辦了酒席,已經全部在一起了,這時去離婚,如果有彩禮錢是要退換的,至於說辦酒席的錢你們可以協商解決一下。

這個不是全部南方和女方來承擔的,如果是在酒店,雙方的親朋好友都來了,那就一人一半嗎!如果是男方家裡,大都是男方家裡的親朋,並且隨的份子錢,他們也收了,男方就要付絕大部分吧,相反就是女方要付絕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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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沒有婚姻登記,並且雙方沒有配偶,就是同居關係。你們辦的所謂婚宴,並不能說明是已婚。

你們所謂的離婚,是解除同居關係——

各自財產歸個人,女方索要的彩禮應當退回,以結婚為目的贈送的小額財產(何為小額?以當地生活水平來評定)視做贈與,不能討要。

如果生了孩子,要按婚生子一樣處理,不帶孩子的一方要給另一方孩子的撫養費直到孩子成年。

至於婚宴費用。不會太多吧?況且你也收禮了。建議大度一點。


感覺好膩害


按照我的認為應該是不需要的吧!我不管你結婚擺酒席幾個月,但是沒有經過法律程序是沒有國家後臺做支撐的,也就是說國家不承認的。

你竟然不領結婚證就擺酒席,稱夫妻,稱結婚,國家又沒認可,那都是你倆自願的。你竟然自願花費這筆錢來擺酒席,突然反悔,哪裡還有得理讓國家幫助你,讓群眾幫助你。

所以,離婚就離婚吧,就當花錢買個教訓,下次再結婚時注意點就行了。


喊我阿林Y


有的大度一點的男生是不會要,我們家有個親戚八年了,女生一直也不願意和男生打結婚證呢,後面男生用心女生還不照樣打了結婚證。要對自己有信心,你不想分手就用心把她留住,這樣你也不會落個人財兩空。有的女人是看你的誠心而不是在意你那個錢,心機婊的詐騙的女人那又另當別論了啊,如果覺得那個女的人品還可以你目前還不要放手,追回來生下孩子來好好對她,人品不行趁早識清放手也是好的,早分手早好。不過有的女人不懂珍惜感恩時間久了也會有分手這一想法。那就要看男的果不果斷處理這段關係了。該放下放手的就要放,灑脫一點,大丈夫何患無…男人就怕沒本事,女人就怕不知珍惜和感恩對她好的人。女人的人品好到哪也用愁找不到對她好的人。


有太多人看不清愛


沒有領證就不算夫妻,頂多算情侶,不受法律保護,可以不承擔,但是從道德方面來說可以給一部分,就當吃AA制了。


一滴幽默


沒有領證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不屬實為結婚僅能定義為同居。同居是男女雙方在你情我願情況下共同生活,但兩者沒有公共義務和責任。3個月後女方選擇分手不需要承擔男方擺酒席時所花費的錢。


駿駿珠


未領結婚證也只是同居而已。同居的男女(這種所謂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同居三個月她覺得不合適好聚好散吧!你還想要她賠償你辦酒席的花費,我覺得你也不夠仗義啊?如果你家給重金聘禮了那麼可以讓她家退回聘禮錢💰就可以啦。至於辦酒席花費的錢還要人家來賠償,我覺得你不夠仗義!你要不怕名譽受損以後不好再談女朋友那你就和她算清楚!三個月的同居如果人家問你要青春損失費怎麼算呢?好好考慮清楚啊?不能做夫妻了也沒有必要這麼算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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