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師:以案釋法之54 國際商標註冊的典型案例

慈溪刑事律師陳亮: 今次介紹以案釋法之54 國際商標註冊的典型案例.該案是用司法審查程序,來糾正商標行政機關對案子事實問題的錯誤認定,從而強化法律對行政程序正當性的要求,體現出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


慈溪刑事律師:以案釋法之54 國際商標註冊的典型案例

以案釋法之54 國際商標註冊的典型案例

今次介紹以案釋法之54 國際商標註冊的典型案例.該案是用司法審查程序,來糾正商標行政機關對案子事實問題的錯誤認定,從而強化法律對行政程序正當性的要求,體現出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

一. 先介紹一下《馬德里協定》

做外貿的企業都知道,如何在與各國做貿易的同時,用法律來保護好自己產品的牌子是個何等重要的問題.但世界之大,你一個一個國家去註冊,談何容易!

為了簡化商標在其他國家內註冊的手續,1891年4月,多個國家協定了一個《馬德里協定》,1989年又簽署了一個《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之今為止,加入協定的國家有56個,簽署議定書的國家有66個,我國是1989年10月加入協定成員國的.

《馬德里協定》簡便了註冊手續,降低了註冊的費用,又加快了註冊申請的時間,與單一國家註冊相對,顯示了很多優越性.

二. 案件簡介

法國迪奧爾公司的香水商標,按《馬德里協定》,在2014年8月通過了國際註冊.迪奧爾公司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向我國提出領土延伸保護申請,即商標在我國的等同法律效應申請.

2015年7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向國際局發出申請商標的駁回通知書,以申請商標缺乏顯著性為由,駁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迪奧爾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難以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駁回了申請商標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迪奧爾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一審、二審法院均未支持迪奧爾公司的訴訟主張.

迪奧爾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29日作出裁定,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及被訴決定,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複審決定.

三 . 此案的主要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與商標評審委員會看法的差異在那裡?

四. 問題焦點的解釋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 迪奧爾公司申請的商標,難以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因此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因為國內與本案商標相同的商標已經獲得註冊.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商標局駁回的商標類型,與迪奧爾公司請求保護的商標類型明顯不符.迪奧爾公司的是三維立體商標,而商標局駁回的依據是二維商標,因此作出駁回決定依據的事實基礎明確有誤,且迪奧爾公司明確將此作為複審理由的情況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此未進行審查與置評的做法,有違行政程序正當性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同時認為,針對申請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應當重點考慮如下因素:一是申請商標的顯著性與經過使用取得的顯著性.二是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在存在本案商標有相同的商標已經獲得註冊的情況下,不能以個案審查為由,忽視執法標準的統一性問題.

本案的判決,充分體現了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強化了司法對行政程序正當性的要求,是我國積極履行國際公約義務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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