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推出投資項目“容缺審批+承諾制”辦理模式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投資項目“容缺審批+承諾制”辦理模式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江西省投資項目“容缺審批+承諾制”辦理模式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3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投資項目“容缺審批+承諾制”辦理模式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創新投資項目審批辦理模式,縮短審批時間,提高審批效率,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全力打造政策最優、成本最低、服務最好、辦事最快的“四最”發展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容缺審批+承諾制”辦理模式指項目單位申請辦理審批事項時,在具備主審材料但暫時缺少可容缺報審材料(以下簡稱容缺材料)的情形下,經項目單位自願申請、書面承諾按照規定補齊,審批部門可以先行辦理。

主審材料指審批部門進行審批必需的主體材料。對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前置審批要件,但該前置審批事項已由相關審批部門按照“容缺審批+承諾制”辦理模式出具的初審意見,可以作為主審材料。

容缺材料指主審材料以外,依法依規需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主體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資格證明、資質證明、意願證明,或者其他輔助材料等。

第三條“容缺審批+承諾制”辦理模式遵循“自願申請、提前介入、平行推進、及時轉換”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項目開工之前需辦理的行政許可、其他行政權力、政府內部管理、強制性中介服務等事項。

法律、法規對項目審批事項另有規定,無法實行“容缺審批+承諾制”辦理模式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辦理要求及程序

第五條

各審批事項“容缺審批+承諾制”辦理模式的主審材料和容缺材料以清單方式列明。

清單實行動態管理,省直有關部門對主管的事項因法律法規或者政策發生變化的,及時報送省政務服務辦、省發展改革委,按程序審定後予以調整公佈。

第六條 項目具備審批事項主審材料的,項目單位可以自願申請對該事項採取“容缺審批+承諾制”辦理模式,並提交承諾書。

承諾書主要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容缺材料清單、承諾事項等。


江西推出投資項目“容缺審批+承諾制”辦理模式


第七條 項目主審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審批部門應當按照該事項規定的受理時限予以受理。

項目主審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審批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項目單位補齊補正主審材料或者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第八條 審批部門受理後,應當按照該事項規定的工作流程、審查要求、辦理時限等進行容缺審批。

容缺審批不會對審批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並可以通過批後監管糾正的,審批部門可以出具正式審批文件(證照)。

容缺審批可能會對審批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審批部門應當出具明確的初審意見,並加蓋審批部門公章或者部門“容缺審批專用章”。

第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於項目開工建設之前補齊容缺材料。未補齊容缺材料且取得全部必須的正式審批文件(證照),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條 審批部門對補齊的容缺材料審查後,未對初審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的,應當於2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轉換為正式審批文件(證照);對初審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初審意見應當作廢,並按照該事項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審批部門應當在全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和業務辦理平臺上辦理容缺審批業務。受理後開始計算審批時間,容缺審批出具正式審批文件(證照)或者初審意見後即作掛起處理,補齊容缺材料或者將初審意見轉換為正式審批文件(證照)後予以辦結。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作出不實承諾、以隱瞞相關情況和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容缺審批、未取得全部必須的正式審批文件(證照)就開工建設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並將項目單位納入信用記錄,通過“信用中國(江西)”網站向社會公佈。

第十三條 在容缺辦理階段,審批部門可以出具正式審批文件(證照)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相關規費;審批部門出具初審意見的,項目單位可以先不繳納相關規費,但應當在出具正式審批文件(證照)之前繳納。

第三章 初審意見效力及應用

第十四條 初審意見不具有正式審批文件(證照)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前置審批要件的審批事項,項目單位取得前置審批事項的初審意見後,可憑初審意見申請容缺辦理。審批部門或中介服務機構對初審意見應當先行予以認可,作為辦理依據。

項目單位需要審批文件(證照)開展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響報告、通航論證報告等文本編制及招標相關前期工作的,可憑該事項的初審意見開展。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申請採取“容缺審批+承諾制”辦理模式,因下列情形產生的法律責任和相關損失等風險由項目單位自負。

(一)因補齊的容缺材料對初審意見發生重大變更或產生實質性影響,導致需要重新辦理該事項審批或者影響其他事項審批的;

(二)因補齊的容缺材料造成初審意見與正式審批文件(證照)不一致,導致相關損失的;

(三)因不能補齊容缺材料或作出不實承諾,導致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的;

(四)其他非因審批部門及工作人員過錯或者過失行為,導致相關損失的。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牽頭統籌投資項目“容缺審批+承諾制”推進工作。各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監督本級審批部門開展“容缺審批+承諾制”業務辦理,並在本級政務服務大廳和政務服務網公佈本辦法。

第十八條 各級審批部門負責按照本辦法開展“容缺審批+承諾制”業務辦理,並在政務服務網公開審批事項的“容缺審批+承諾制”辦事指南。

第十九條 省直相關部門負責組織、督促本系統開展“容缺審批+承諾制”業務辦理,分事項制定發佈格式化的初審意見,加強市縣部門業務指導和培訓。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務服務辦會同省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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